道理何在?归根到底,讲到根子上,打官司不论如何,实质上都是以力服人,法治的实质在以力服人。这不是我讲的,西方就有思想家指出,法治的“原罪”是暴力。(这位思想家大名德里达,他并称这为“创始暴力”。)
于是就讲到第二点,法学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法学。钱律师在《法官决策学》中提到,法学是关于神与人的认知,乃有关正义非正义的科学。相应地。钱律师也在新著中引用一句响当当的西谚:“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人”。正义不是从天上随便掉下来的,而是通过法官和律师降临人世的。正因为这样,我们认为法学本质上也是个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对正义和真理的认知实际上一体两面。也正因为这样,我们要强调“无讼为贵”。道理很简单,滚滚红尘,仅次于上帝的人有几!真正能把握到终极真理和真相并为之坚持的人有几!
于是就有第三点,法律与法治的背后和最后都是人!这一点决定了法律人——包括法官和律师——要加强综合素养,而不只是法律专门家。说到这一点,我不得不提及钱卫清先生本人。个人感觉,钱律师是典型的辩证综合体,具有理性与浪漫两种性情,律师和法官两种职业,具有理论与实践两种经历,具有江湖与宪政两种体制,是很好的集美综合体。
于是就讲第四点,从最高来讲,法官和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呢?我写过一本书,题目叫“每临大事有静气”,曾向钱律师讨教交流过。我觉得,衡量法律人综合素养的最后标准是他的静心程度。老百姓讲“天地之间有杆秤”,秤是什么时候才能够度量呢,我们都知道,只有静下来时,秤才能度,才能量,才能衡。秤常常与正义和司法联系在一起,真正的法律人应该要能静。钱律师在新著中论述到“自由心证原则”,个人认为,只有神静气和之人,才能够“自由心证”。
中华传统哲学对这一点浓墨重彩,《易》云:“寂然不动,感而遂通,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于与是!”南怀瑾先生讲,“寂然不动,感而遂能”是对中华哲学精髓的最高概括。这一点应该不错,庄子后来也常常讲到,如“唯道集虚”、“虚室生白”之类。
所以最后我总结一下,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应该是一个冷静的人,一个真诚的人,一个有广阔视野的人,一个有内在信念的人,一个神静气定的人。
谢谢大家!
链接:钱卫清先生(介绍与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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