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记者访谈文稿: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环球时报》记者访谈文稿: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和商标、专利一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保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需要面对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二是如何避免遭到其他企业的侵犯商业秘密指控。

所以,企业在经营运作中必须了解、熟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的取得不以法律的授权为条件(专利权、商标权须取得国家的授予或注册),商业秘密主要依靠商业秘密拥有者的自我保护。对于商业秘密而言,有关商业信息是否构成法律 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完全决定于企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关键在于企业自我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多的体现为事后的救济,即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而此时商业秘密已经因被泄露或被窃取或被披露而被公开,因失去秘密性而进入公知领域,商业秘密已经失去法律意义,法律救济对商业秘密而言只是“亡羊补牢”了。

近几年来,由于人才流动的频繁,有关“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日渐突出。而企业在商业诉讼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是商业秘密认定难,多数企业由于忽视商业秘密保护而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无法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从而无法获得商业秘密认定;

二是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目前对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和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缺乏权威的、合理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

三侵犯商业秘密举证难,商业秘密侵权属于高智商活动,技术性、专业性和隐蔽性都很强,很难取得有效的证据。结果是企业商业秘密维权成本极高,而维权效果不佳。

律师建议: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整体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影响全局。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的整体保护制度设计和执行,从内部管理、外部合作、泄密应对等各方面加强保护,并与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和机构合作,建立实用、可行、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注]以上是本人接受《环球时报》记者访谈后提供的谈话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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