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上看,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目标是形成一个市场结构完整、高度专业化分工、交易组织多样化、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和谐的风险资本优化配置市场。从功能上看,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目标是一个能实现风险资本高效率动员、配置和循环的市场。从系统的角度看,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目标是形成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风险资本市场大系统。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风险资本市场在涨落的引发下,将产生自组织行为,表现在市场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从单一层次到多层次以及同一层次的简单到复杂,而这种自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将促成风险资本市场在功能和结构方面演进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社会中,民间主体的制度创新成本太高足以扼杀他们自发创新的冲动和努力。在民间主体制度创新动力不足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充当了风险资本市场的最初组织人,即我国风险资本市场始于“他组织”,而非“自组织”。因此,从系统的角度看,促进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关键是为风险资本市场创造自组织的条件,包括加强风险资本市场的开放性,通过改善风险企业的生态位推动系统远离平衡态以及诱发有益的涨落。引导风险资本市场从“他组织”向“自组织”过渡,实现风险资本市场变迁方式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到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最根本的就是让民间主体的制度创新有利可图。要让民间主体产生持续的利润预期,激活个人和团体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个人和群体充当主要的“初级行动团体”,使创新得以持续。
从“他组织”到“自组织”的转变过程中,制度创新主体将经历重大变化,即从单一化的政府到政府主导再到政府成为主要的“次级行动团体”。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不再重要,事实上,即使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也需要政府的相机推动(政府的相机推进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在民间部门追逐私人利益的过程中,相机地进行民间利益的协调,推进制度的变迁)。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为解决外部性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政府作用应该而且也必须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一是政府为个人和群体提供外在的制度环境的支持和约束,政府确立宪法秩序以规定个人和群体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范围;二是制度变迁中个人和群体无法将外部性内在化时,政府可主导制度变迁克服搭便车问题,对于因外部性过高引起的市场失效,政府予以适当的介入;三是充当“次级行动团体”帮助“初级行动团体”(个人和群体)获取收入进行制度安排。
1. 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必要条件
1.1 改善风险企业的生态位
风险资本市场生成和演进的一般规律表明,行为主体只有形成正的利润预期,才有动力推动制度创新;只有外部利润预期得以实现,才可能进一步支持风险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从而在市场内部引发并且持续自组织行为。风险资本市场中利润的最终来源是风险企业的实质性增长,因此,改善风险企业的生态位是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最根本的动力,失去了这一动力,任何暂时的市场波动都无法促成风险资本市场的有效演进。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风险企业生态位尚未得到全面的和实质性的改善,大多数风险企业还未能充分掌握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优势,原创性技术的研发和商品化程度很低,导致业界缺乏“激动人心”的项目。改善风险企业生态位的具体措施是营造良好的企业创生环境和企业运营环境,让风险企业能充分利用技术革命带来的契机,发挥独特的竞争优势,使其在经济和社会系统中的生态位得以有效改善。
良好的企业创生环境包括低门槛或无门槛的企业登记制度和配套的创业服务体系。首先,把我国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门槛制还原为不设门槛的、真正的“企业登记”制度。至少在高技术产业领域改变中国这一不合理的企业登记制度。把“准入”的障碍几乎降为零,创新、创业人才的涌现就有了可能。其次,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为风险企业提供创业方面的服务。这个体系是包括孵化器在内的由广泛的社会资源组成的网络,事实上它也包括为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在这里,创业服务体系更强调对风险企业提供资金以外的帮助,比如创业指导、创业资源使用指导等,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帮助风险企业高效利用可得的资源进行创业。在美国,有一个退休人员计划,由那些退休的成功CEO为风险企业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这就是创业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良好的企业创生环境,良好的企业运营环境对风险企业生态位的获得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往往是制定特殊政策扶持风险企业的同时,又在任意干预风险企业的正常经营。后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超过了前者的积极作用。有关政府机构对企业几乎是数之不尽的“管理”(干预、审批、检查)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由它们所建立的各种假“中介组织”的繁杂的行政性收费、极大地分散了企业的精力,降低了企业的效率,严重恶化了企业的生存环境。我国绝大部分的风险企业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使民间资本的交易费用升高,预期不明确,收益减少,严重抑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1.2 完善法律环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风险资本市场特点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是学术界和业界比较关注的焦点。从与风险资本市场特点相冲突的若干法律法规来看,这些需要调整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并不仅仅是风险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的要求,而是市场经济的深化对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比如股权的自由流动、企业形式的多样化(包括有限合伙制)、无形资产的市场化定价等等。这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带有计划色彩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不仅仅是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前提,更重要的,它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经济运行的全局来对待法律的调整问题有利于立法部门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
就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而言,其所适用的法律与其他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均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基础法律予以调整。也正是这些基础法律的执行情况决定了风险资本市场中交易费用的高低水平。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契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契约制定的规范性差、契约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违约处罚的执行率较低等方面(王益、许小松,2000,P205)。由于风险资本市场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市场,契约失灵将大大增加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费用,从而严重阻碍风险资本市场的有效演进。
因此,完善法律环境要求在调整与风险资本市场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切实做好基础法律的执行工作,而且后者对风险资本市场的持续演进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1.3 构建健康的信用关系
信用水平低下是影响融资活动的重要原因。在调查中,银行普遍反映,最为困惑的问题就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识别问题。有很多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严重的圈钱心态。此外,由于中介机构缺乏信誉,创业投资公司将业务外包的做法很少见,尤其在尽职调查阶段,导致经营成本很高。因此,构建健康的信用关系是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重要条件,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培育契约文化,二是建立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经济,新兴的资本市场形态——风险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这个特点。我们从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基础法律的执行以减少契约失灵的现象,与之相匹配的是契约文化的培育。契约不是一种纯技术上的工具,如果不能成功地塑造出一种相应的契约伦理和契约文化,以契约化为目标的制度变迁是不会成功的。契约化的实质不是引进和套用某种有形的框架,而是让经济和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内生”出一套无形的文化规则。我们可以在短期构建形式上的契约关系,也可以毫不费劲地移植某些契约条款和法规,但我们无法在一夜之间培植出一种与这些契约形式、条款相适应的契约文化。真正艰巨的任务是在人文建设中有意识地培养社会成员的契约责任感和塑造诚信守约的精神。一方面,需要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道德规范进行“创造性的改造”,逐渐赋予传统道德以新的内容和意义,另一方面,需要培养法治的精神。让人们从契约实践中得到领悟和启示,只有认识到维护合作,履行契约所带来的利益时,人们才会选择合作和履约。在契约关系上,理性和道德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从组成要素来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作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的市场化运作;三是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要在一个十分薄弱的基础上重建信用需要从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等多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由于历史的惯性,中国目前在法治和信用制度建设上都相对滞后,存在严重的信用体系缺失问题。因此,依靠政府力量尽快建立起信用体系的框架是十分必要的。在借鉴国外经验与教训基础上从本国实际出发,总结已有的信用担保、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实践经验,发展我国的信用体系。
以上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必要条件是民间主体形成制度创新利润预期的基础。其中,风险企业生态位的改善将提高民间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收益预期,而法律、契约以及信用环境的完善则降低民间主体制度创新的成本预期,来自民间的力量将逐渐超越政府的力量而成为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主要推动力,风险资本市场的自组织功能将得到发挥。
2. 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梯进策略
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目标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努力构建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必要条件的同时,在具体策略方面,需要我们根据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一般规律,在不同的时间段选择重点突破的环节,形成梯进的发展格局,有主有辅引导风险资本市场展开有效的演进。
2.1 演进的突破口:打破存量风险资本的循环瓶颈
首先,以打破存量风险资本的循环瓶颈为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突破口,使民间主体的收益预期得以维持和实现,引导风险资本市场自组织行为的发生。打破存量风险资本的循环瓶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完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二是加强风险资本市场与传统资本市场的衔接。
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仅有单一的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残缺严重影响了风险资本的循环,成为风险资本市场进一步演进的瓶颈。可以尝试通过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改善因风险资本低循环效率导致的风险资本市场整体效率低下的状态。
目前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交易不活跃,资本方和项目方参与程度均很低,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与曾经一度热门的商品交易所有些类似,大量的商品交易所最初并不是交易者处于本身的需要和愿望组建起来的,而是层层政府的相关部门作为外部的市场组织者营造出来的。被组织进交易所的多数交易主体则是那些充当交易所投资主体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所以一度出现了市场组织者的积极性大于市场交易者的积极性的现象。
此外,类似这样的产权市场中交易的大部分是非标准化的产权,如科技成果、已经有所进展的项目,而不是标准的公司股份或股权,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在高交所实现交易双方的接触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的发展是不可预知的,所以公开证券市场所能实现的标准化产权的即时撮合成交在高交所这样的市场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比起公开证券市场标准化的股份交易,这种非标准化的产权流动通常很低效,影响了市场的交投。
目前,这些技术产权交易所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困扰,有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动机,可以借此机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利用现有的交易网络为风险投资提供有效的蜕资渠道上来。理由有三:1)蜕资是目前风险投资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即使开设创业板市场,也只能满足为数不多的蜕资,而股权转让应该是最广泛的蜕资渠道,这也是高交所有可为之处。2)经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风险企业在公司股权结构上会比较规范,如果经过股份制改造,标准化的股权可以考虑OTCBB挂牌交易的方式,产权交易所现有的设施可以得到充分利用。3)从90年代末至今,我国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批投资组合,在未来的2~3年中,这些接近成熟的投资组合将开始进入重新整合的阶段,届时会出现大规模的并购重组,有利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转让的场外市场将迎来一次发展的契机。
2.2 演进的重点: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
在我国目前单一层次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中,风险资本的配置严重依赖于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然而,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低水平演进,该市场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是整个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重点所在。
在合理的引导下,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将在市场自组织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当上节所述的风险企业公开发行和未上市股权的交易具备了便利条件时,目前我国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中的风险投资机构业绩将得到普遍的展现,届时风险投资机构将出现一轮优胜劣汰,投资业绩突出的机构在新一轮的风险资本动员中占据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可以适时地增强风险资本市场的开放性,即放松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资本市场的管制。同时,给予民间主体进行风险资本组织方式创新的弹性,允许其进行积极的尝试。这样,随着增量风险资本的进入,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将发生自组织行为。市场将产生细分,90年代末至今积累的大量投资项目将首先诱发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组合股权收购和出售的投资机构出现,而这些机构的出现又进一步活跃私人权益资本的交易,加快风险资本的循环。随着风险资本循环障碍的逐渐降低,早期阶段的投资变得有利可图,风险资本配置的阶段也将由单一的后期向前期扩展,风险资本市场在投资阶段上的分化使得市场的层次开始趋于丰富。
在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演进过程中,经过试验的一种或几种风险资本的组织方式和风险投资合约的形式将逐渐为交易双方普遍接受,从而成为市场的主流,并且在相关法案的修订中得到反映。
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扩张所带来的交易费用上升,市场交易组织也将在目前水平上展开进一步的演进。风险投资信息服务机构、业绩评价机构等各种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费用的中介机构将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并从中获得利润。此外,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提供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的作用得到市场的认可。各地行业协会产生自然分化,以经营突出的地方行业协会为中心组织风险投资自律组织网络,其中也包括由企业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来组织行业协会的可能性。
2.3 演进的补充:政府计划填补投资缺口
由于风险企业存在很高的外部经济性,即使是结构完整的风险资本市场,也仍然存在投资缺口,这种市场失效需要通过政府行为进行调节。通过谨慎设计和有效管理的政府计划,可以填补风险资本市场中的“投资缺口”,使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获得充分的资金支持。但需要明确的是,政府计划的长期目标仍应是促进私有部门风险投资的壮大从而减少对政府资金的需求。
在我国,强制性生成的初始风险资本市场是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而不是象美国那样发端于非正式的风险资本市场。众所周知,非正式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形成有赖于一个具有较高投资禀赋的高收入群体,考察中国整个社会变化过程,中国高收入阶层按形成的阶段先后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流通领域的市场化(市场化的最早期)。80年代中期,主要进入这一领域的是待业青年,甚至两劳释放人员等城市边缘人群,相对文化层次较低,通过相对简单的方式迅速获取财富。
第二阶段:生产资料领域的市场化。80年代后期,当时的“双轨制”政策是促成这一领域市场化最重要的动因。钢铁、木材还有土地等等在计划内外的倒腾,十分容易取得超额利润。
第三阶段:金融领域的市场化。90年代初,随着金融债务、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诞生了第三批高收入者。他们中有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券商、会计、律师、上市资格的审批者和部分股民。
第四阶段:知识与技术市场化。发生于90年代中期的这一过程,比前面的所有过程来得更为迅速。他们形成了中国的第四批高收入者。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批和第二批的高收入阶层是经济转轨时期非正常利润的获得者,他们往往是政策或者行业属性而形成的垄断者或者是打擦边球的投资者,而在实际经营能力上并没有显著的优势,高收入不等于高素质。相比之下,第三批和第四批的高收入阶层才是最为贴近“天使投资人”的群体,具有较高的潜在投资能力,但是,由于这两批高收入阶层出现在最近的10年间,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目前还在自己经营的事业中奋斗,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天使投资人作为一个群体出现还要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因此,可以预见,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风险企业的权益性资本缺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而政府通过鼓励私人投资推动天使资本市场形成的同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利用政府计划填补投资缺口。因此,先期由政府基金扮演天使投资人的角色,填补现有市场的投资缺口,支持风险企业创新并为商业性风险投资创造潜在的投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风险投资计划的作用与一个国家现有商业风险资本的规模、特点和可获得性紧密相连。因此,在制定政府的风险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当时的国情,处于起步阶段的和已经发展较好的风险投资市场所要求的政府计划是不同的,政府在填补“投资缺口”方面的作用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和财政因素状况。在风险投资发达、市场化程度很高的美国,政府也在填补投资缺口方面作出了长期的努力。在美国,小企业25万美元以下的资金需求通常可以通过“3F”—家庭(Families)、朋友(Friends)和傻子(Fools)得以满足。对于超过600万美元的资金需求,只有那些极少数真正令人激动的公司能够通过私人风险投资家以及在股票市场上进行IPO的方式得以满足。风险企业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之间的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非正式的风险资本市场,但是由于非正式的风险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这种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SBIC计划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对小企业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缺口。由于其拥有发达的银行业和风险投资业的专家以及成熟的资本市场,政府在实施相关计划中,可以很好地实现尽量减少直接参与而由私营部门进行投资决策。美国SBIC计划1995年起推行的参与债券杠杆资金(participating securities leverage)则是充分利用政府信用和成熟的债券市场的政府计划典范。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出台复杂政府计划的客观条件,因此,在填补投资缺口方面,仍应以直接投资、匹配投资和参股种子期及初创期基金的方式为主,其宗旨是使民间主体进行特定阶段投资有利可图,逐渐缩小风险资本市场的投资缺口。
通过上述促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有效演进的策略,我们可以引导风险资本市场在外部环境约束下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向合理的方向展开演进。然而,正如我们始终强调的那样,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根本动力来自于风险企业生态位的实质性改善,而外部环境的改善则是降低民间主体制度创新成本预期的关键。因此,要维持市场的持续性演进,使其成为一个结构完整、功能强大的高效风险资本市场,必须在风险企业生态位和外部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长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