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同时,风险资本市场也正在沿着另一条线索展开演进,那就是市场交易组织的演进。这里的交易组织泛指促进市场供求双方的交易活动达成而存在的组织,我们在下文主要论述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交易组织:专业投资中介——风险投资机构、特殊中介——Gatekeeper(看门人,机构投资者的一级代理)、业绩评价机构、信息服务机构。随着风险资本市场中的交易组织的演进,市场内部分工进一步细化,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
1.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在《风险资本市场专业投资中介的出现》一文中,我们论述了风险投资机构作为风险资本供求双方的中介出现的原因以及由此带来的结果——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形成,在该文中,我们侧重的是风险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的作用,而对其组织形式没有作具体的论述。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机构是投资人(风险资本供给方)的货币资本与投资管理人(风险投资家)的知识资本(关系型投资技能)的结合体,而委托—代理关系则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得到具体的反映和执行。
获取同一水平收入的代理成本权衡是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代理成本是指由于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成本。代理成本产生的原因在于代理人的人力资本特性,即掌握着信息优势而又难以监督。代理成本可以分为三部分:
1、监督成本,即委托人为使得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而支出的成本,如各种监督控制活动的成本,为激励代理人支付的成本。
2、保证成本,即代理人为保证自己会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行事而支付的成本。这种保证可能是货币的,如风险投资家投入部分资金成为投资者之一,以非人力资本作为显示其企业家能力的信号和风险抵押。也可能是非货币性的,如当“声誉”需要大量资源投入,对代理人收益有较大影响时,它也会成为一种对委托人的保证。
3、净损失,即由于委托人难以监督产生的代理问题给委托人带来的福利损失。
对投资者来说,采取何种形式的风险资本组织取决于获取同一水平收入下代理成本的对比,能使净收益最大化的产权制度是最优的,因此,一种组织形式向另一种组织形式演变是因为新的组织能比较好地解决代理成本问题。风险投资的特点决定了降低代理成本是决定风险资本组织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因素(张永恒, 2000,P56)。
2. 从公司制到有限合伙制的演进考察美国风险资本组织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和一般的企业制度从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公司制,再发展到公众公司的过程不同,风险资本组织的演变是一个从公司制到有限合伙制组织的“逆向演变过程”。(张永恒, 2000,P62)
在美国,最早出现的有组织的风险资本组织ARD是一个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公司。50年代和60年代则以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主。70年代以后,风险资本组织方式转变为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当时80%以上的新增风险资本流向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激励问题特别突出,造成严重的代理问题。而在风险投资机构中代理问题的解决很难利用公司控制的许多方法,如积极参加董事会,撤换管理人,公司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发挥作用。相反,投资人还要尽量避免直接介入风险投资基金的活动,撤换普通合伙人是十分困难和高成本的。因此,投资人主要依赖激励机制的作用,其中声誉机制以及基于投资的可观察和可证实的收益制定的薪酬制度在风险资本组织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张永恒, 2000,P63)。在解决代理问题上,有限合伙制比起公司制具有独特的优势,同时兼具合伙制的治理优势和有限责任制的大范围融资优势,因而在美国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组织的主导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施对投资管理人即一般合伙人的控制和激励:
1、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s)。根据企业理论,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是风险资本家同时是投资人,这样风险资本家拥有剩余索取权,以剩余收入作为激励,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以降低监督成本,这就是典型的天使资本的情况。但在财富约束的条件下,二者是分离的。在投资人和风险资本家职能分离的情况下,风险投资的特点决定了二者都应该进入产权结构中,风险资本家和投资人都拥有剩余索取权。风险资本家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是因为他难以监督,投资人则是因为他是风险承担者(张永恒, 2000,P54)。基金管理人回报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年管理费,二是附带权益。年管理费一般为承诺基金的2-2.5%间,附带权益一般为已实现回报的15-30%,20%是较常见的情形。附带权益的设定使得基金管理人享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从而较好地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地管理好各项投资,以实现基金的价值最大。这种附带权益也把优秀的人才吸引到了风险资本市场。
2、分期支付。合伙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在基金发售期仅支付认购份额的25-30%,其余资金在基金进行实际投资时再按照认购的比例分批注入。这种已经认购但并未实际支付的资金在合伙式基金中称为承诺资金(commited capital)。通过这种承诺制,投资人将单期博弈转化为多期博弈,根据基金的管理状况,决定是否跟上后续的资金投入。每一次资金投入,实际上也就是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的一次审查与监督。
3、声誉机制。合伙基金的存续期是有限的,一般为10年,期满后根据要求经大部分股东同意可增加2~4年。由于基金存在的时间有限,这样基金管理人就不能永久地控制基金资金,并需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如果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曾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必将在基金清盘时暴露,管理人的声誉因此下降,并将因此被排斥基金管理业之外,无法再从事基金管理。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为了维持在这一行业中的地位,必须不断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而通常必须在将基金的资金投资完毕之后,就要设立新的基金,这一过程一般为3~5年。如果所管理的基金业绩不好,基金管理人就很难募集到新的基金。
此外,由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缺乏增资扩股的灵活性。在风险资本变现之前,很难对投资组合进行准确估值,因此很难确定新加入的股东应在公司中占有的股权份额(这也可以用以解释主流风险投资基金是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而非开放式基金open-ended fund的原因)。同时增值扩股还需征得原股东的一致同意,限制了风险资本扩张的灵活性。而有限合伙制的一般合伙人在新基金成立的一定期限后则可以灵活地募集新的基金,由于基金的相互独立性和封闭性,也不存在新老股东股权份额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对的优势。
有限合伙制在治理结构和灵活性上优于公司制是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演进的内在逻辑,而这种演进还有赖于风险投资家群体的成熟和法律基础的完备。
在有限合伙制中,一般合伙人承担高风险,要求高回报,这就需要其具有高水平的投资技能,这是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并非风险投资业早期的主流形式的原因之一。鉴于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较难解散,这有助于给予潜在投资人以信心,尤其在风险投资业刚刚起步时。这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欧洲风险投资业早期和发展中国家风靡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限合伙制的推行还与一国的法律基础有关,在美国,有限合伙制并不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专有组织形式,而是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之一,与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等并存,只不过风险投资机构采用了这种组织形式并在附带权益、存续期限等方面有了进一步适合于风险投资的创新,并且由于其避免双重税收的特点成为吸引机构投资者的融资工具。由此看来,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上的多样性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创新提供了前提条件。这在许多试图引进有限合伙制的国家是不具备的。再者,有限合伙制的本质是一种复杂契约,这种契约历时长,条款复杂,而且在事前无法穷尽可能的风险,因此,如果借鉴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建立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需要有良好的契约环境,这种契约环境既包括契约的法律保障,也包括行为人的契约意识。
还有一个不为人注意的利益观的问题。美国社会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即人主要是受利益的驱动,而其他的因素,如家庭纽带、民族、信仰以及意识形态等均是次要的。因此,美国风险投资机构非常重视利益结构的设计,他们认为,利益结构安排上的差异将使投资管理人的决策产生差异,而风险投资的长期性将放大这种差异,即使在利益安排上微小的差异经过长期的积累也将导致投资结果很大的差异。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还没有人对有限合伙制的绝对最优性和普遍适用性下过定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制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包括法律、税制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成熟度等)对委托—代理关系的最优解决方案之一。随着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仍然会不断地得到创新和发展,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创新将是在变化了的条件下达到委托—代理问题的优化解决,而风险投资家的知识资本(风险投资技能)相对货币资本的稀缺性这一特点仍将持续存在。
3.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偏好的分化随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经验(包括成功和失败)的积累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偏好将出现分化,其中包括投资阶段的分化和投资领域的分化。风险投资机构在建立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的同时,将侧重于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的投资。
类似于天使投资人维持较低交易费用的策略,通过投资领域和阶段的集中,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对偏好范围内的风险企业的前景和风险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并具有更具针对性的增值服务能力,从而有利于投资成本的降低。
从分工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偏好的分化是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专业分工的再一次细化,这种专业化分工使得市场空间更具有层次,投资人和风险企业都将从这种分工中受益。
在美国,80年代之前,各个风险投资机构几乎都有着相同的投资战略和投资准则(刘曼红,1998,P67)。然而,进入80年代,各风险投资机构力图选择细分化市场的战略,出现专业化的投资战略形式。一些风险投资机构集中于杠杆收购类交易,一些集中于麦则恩投资,而另一些则致力于初创期的投资。而且在投资领域上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如生物技术、通讯、计算机等。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阶段使得有组织的风险资本市场内部又建立起一个内部循环机制,专注于偏后阶段的风险投资机构有可能在专注于偏早阶段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组合中发掘投资对象,从而为后者的资本循环提供了又一个选择。尤其是那些专注于风险企业并购基金的存在,大大促进了早期风险资本的循环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