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缩股与送股间的转化关系
非流通股股权缩股后,原有两类股东的控股比例发生了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和常见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式是等价的。为了更清楚地表明本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对价,我们特别将缩股方式转变为等价的送股方式而加以对比,这种转换,建立在维持公司原有股本总数维持不变的假定前提下。计算结果如下。
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公司非流通股股权比例相对较低,改革前仅为46.38%,从非流通股股东角度来看,本次缩股等价于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2.57股,与目前所能见到的各种方案中相比较,吉林敖东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对价数量还是相当大的。
二、其它四家试点公司对价
1、金牛能源 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补偿为每10股得到2.5股。本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之比为,66.1:33.9 因此,从非流通股动角度来看,相当于每10股送出2.5×33.9/66.1=1.28股
2、三一重工 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补偿为每10股得到3.5股。本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之比为,3:1 因此,从非流通股股东角度来看,相当于每10股送出3.5×1/3=1.17股
3、紫江企业 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补偿为每10股得到3股。本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之比为,58.47:41.53 因此,从非流通股股东角度来看,相当于每10股送出3×41.53/58.47=2.13股
4、清华同方 公司用公积金向全体股东送红股,每10股得到4.752股。非流通股股东将所红股支付给非流通股股东,后者因此所得为每10股得到3.56股。从非流通股股东角度来看,相当于每10股送出4.752/14.752×10=3.22股。
试点方案对价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