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方政府为实施国家房地产管理新政的政策竞赛成为了现实。
首先是南京宣布对房屋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在市场反映平淡,其他地方政府跟进冷淡之后,仅六天就尴尬地宣布这一税收政策在全国其他地区没有施行的时候,南京也不会率先实施。
进入六月,北京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在2003年就下发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开展启动征收20%个人所得税工作,而不是市场早前所传仅在东城、朝阳等少量区域做试点。个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按照售出房屋交易价格扣除购入价格的余额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自住用房满五年以上的售房人可凭房地产部门相关证明免缴个税。
北京目前二手房主要分商品房、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四大类,如果一刀切,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由于目前细则未出,包括计税口径、时间点等条款未明确,这些都将是影响市场的关键。
作为社会财富调节重要手段之一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对于分配还是财政,其目的不是杀富济贫。而个人所得税通常也是针对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所得,其中包括工资收入、一次性报酬收入、利息收入、债券及股息收入等,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收入通常是表现为净收入。
而在房屋交易方面,根据买卖的价格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将所得简单化、扩大化。
这一政策将交易差价定性为个人所得是有失偏颇的,至少它忽略和漠视卖房人在买入和卖出的环节和过程中的投入和支出。个人劳务行为并不存在实际的货币资金投入和支出;个人的股息等收入的相关支出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已经在分配前得到分离和扣减;相对于这些所得,个人购房出售的成本支出应当包括:购入成本、风险成本、购入费用支出、资金利息损失、已交税费、权证费用、出售费用、房屋维护与保管费用等。
根据投资或经营财务的分析指标,房屋买卖的实际所得(损益)可以分解为下列公式:
房屋交易实际所得 =
房屋售出交易价格 —(房屋购入成本+管理费用+税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其中:
1、管理费用 = 交通费用 + 咨询及律师费用 + 权证代办费 + 其它费用
其中:1)交通费用包括交通费用或交通工具费用;
2)咨询及律师费用为3000-5000元或购入价格的2-5‰,权证代办费800-1200元;
3)其他费用包括:时间成本、风险成本、工资或其他收
入减少等隐形费用;
2、税费 = 契税 +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 权证费用
其中:1)契税为按购入价格1.5%征收;
2)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按购入价格2%缴纳;
3)权证费用约在1500-5000元不等;
3、财务费用 = 资金成本 + 房屋按揭贷款利息支出 + 保险费用
其中:1)资金成本为房屋购入价款的利息收入和应当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2)房屋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为偿还银行分期贷款利息;
其中前五年的还款额中本金占1/3,贷款利息占2/3;
3)保险费用包括房屋财产险种和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部分;
4、销售费用 = 广告费 + 交通费 + 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 + 营业税
其中:1)营业税为按房屋售出成交价格5%及城建与教育附加一并征收;
2)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包括房屋装修投入的成本费用和房屋维护费用;
根据我国通行的税负规则,在企业经营环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费等都是可以在计算企业利润(所得税应税额)时税前扣除的,然而在个人房屋买卖交易中却被忽视了。
根据房屋交易个人所得说征收标准,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 =房屋售出交易价格 —房屋购入成本
相互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现行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征收范围扩大和重复计税;或则说是减少了投入环节的支出及该予以冲抵未能冲抵,其结果就是必然加大居民个人的税负。
另一方面,开发企业却可以有多种手段和策略加大实际的或账面支出成本造成企业没有所得甚至亏损,就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企业的偷税、漏税、延迟缴纳税收也很难得到追究和处罚;而个人二手房交易却需要以完税为房屋过户的前置条件,这也表现了税收管理上的避重就轻和对个人权益的忽视。
这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竞赛还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