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公司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资金入市历程回顾与现状分析



      所谓“保险资金入市”,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是指保险资金从单一的银行存款的储蓄形式向证券市场的各种投资形式转化的过程。当然,它绝不仅仅指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投资。

     我国保险资金的“入市”,实际上,它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因保险业发展阶段的特征差异,我们可以将我国保险资金入市历程划分为以下三大阶段:

     (一)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20世纪80年代末):人保“一统天下”、保险资金以单一储蓄为主。

      当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框架下,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保险市场唯一的保险公司。1986年,虽然在新疆成立了区域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它也是纯国有,而且规模偏小。

     实际上,自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成为只在若干口岸办理国外保险业务的一个专业公司。1979年4月, 国务院决定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重要的口岸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所在地,根据业务需要逐步建立保险分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十年,中国保险业虽然有着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也有基数小的原因),但由于产权单一,市场狭窄,营销方式落后,再加上当时国民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因此,改革开放的最初十年,中国保险业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原本规模不是很大的保险资金也就没有“投资”的余地和空间,而只能以银行存款为其主要保管形式。

     (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后期):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资金投资从无序到依法运营。

     1988年和199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并迅速成长,打破了人保“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1993年以后,保险业改革步伐加快。1994年到1996年又相继成立了天安、大众、新华、泰康、华泰、华安、永安等股份制保险公司,这些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在初期基本上都是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组成,但也有部分集体企业和少量的民营企业参股。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自此,中国保险业逐步实行了保险业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向“百家争鸣”转变的新格局。这一阶段,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经济改革步伐加快、证券市场正式启动并得以快速发展,随着非国有保险公司的纷纷成立,保险行业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资金规模也在不断扩张。为防范通货膨胀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营运效率,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开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营活动。1995年以前,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

      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国内第一部《保险法》,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在此阶段,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品种仅限于评级在AA+以上的铁路、三峡和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并且购买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

     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 以《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进入了严格管制和规范发展并重的阶段,保险资金陆续退出股票市场。

     (三)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现在):开放格局业已形成、保险资金安全高效运营安排走向“前台”。

     随着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一批外国寿险公司以成立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而合作伙伴几乎都是较大型的国有企业,如中粮、中海油、海尔等,为学习和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新华、泰康、华泰、太平洋、平安等一些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吸收境外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24.99%。与此同时,为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散户能力水平,和优化股权结构,华安等一些中资保险股份制公司也大量吸收了民营资本参股,或者向民营资本转让部分国有资本。

     1999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同时撤销中保集团。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国有保险公司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都对保险主业进行了一步到位式的股份制改造,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参股。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以后,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正是由于保险业产权制度的不断变革,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加入,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在带来资本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他们以效益和风险防范为经验理念,以经验的意识,以及优质的客户服务,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1999年10月,保监会正式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同时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以后视情况适当增加。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5月,保监会分赴全国各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回顾公司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资金入市历程回顾与现状分析

      2002年5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公布首批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从监管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等。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修订《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向企业投资”规定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也就是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的资金可用于设立与保险产业相关的其他企业,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等。

     以新《保险法》实施为标志,国内保险资金运用开始进入快车道。从2003年1月开始,各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重由10%上升到15%。2003年1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高度重视,而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保险资金管理体制与运作体制的新突破。

      2003年6月,新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可购买的债券品种由四种中央企业债券扩展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的10%增加到20%。

      200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8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式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集团公司主要代表国家控股拥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同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先后挂牌成立。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启动了中国内地大型保险企业海外上市历程。随后中国人寿于同年12月在香港和美国实现同步上市。2004年6月,平安保险在香港顺利挂牌交易。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这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政策坚冰开始融化。

      2004年4月,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使保险公司搭建资金管理运用平台有章可循。《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规定》没有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

      2004年4月末,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终于首次突破1万亿元的大关,达到10125亿元,其中,中资保险公司总资产9890亿元,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资产为235亿元。入世三年来,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外资保险公司的增加促进了保险业总资产的增长。截至2004年4月末,外资保险公司本年累计保费收入为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左右;外资保险公司资本金共计107亿元,比去年增长27%。

      2004年5月,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指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被业内视为出台有关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参与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等投资管理细则的前奏。

      2004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表示,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要全面推行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建立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和资金托管三分离的防火墙制度。保监会与有关部委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交流合作,加大监控力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而保险公司正在紧张地开展资金运用风险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以便监管部门随时监控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比例和所投资的股票是否合规。

       2004年7月31日,保监会发布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可转债投资规模计人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月总资产的20%。这标志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已近在咫尺。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获准。

      2005年2月15日,保监会同证监会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投资比例等问题。

      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17日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自此,我国保险资金进入包括股市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已无法律障碍,余下的只是技术操作问题与风险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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