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金融 信用社 汽车金融消费与个人信用文化及其背景



国外汽车金融巨头已经获准在我国开展这对个人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我们获知的资讯仍然限于这些汽车金融巨头拥有的庞大的资本规模和优质业务体系等方面;他们将如何在中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及会有怎样的命运,在金融界和投资界都还是一个迷。

 农村消费金融 信用社 汽车金融消费与个人信用文化及其背景

在我国已开展多年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由于金融产品制度设计与管理的弊端,它的市场型态为:银行获得较大的资金利润和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资金风险和投资损失。有人说,这不过是把国有资产从左口袋放进右口袋,但是消费者却承受了信用不良的罪名,成为危害我国信贷体系和金融安全的祸首。事实的真相或许在制度和管理本身。本文从消费汽车信贷业务着手,对我国信贷制度和文化的相关现象进行解析,更为消费者的信用正名。

在我国的金融制度下,银行是唯一被允许可以从是货币零售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信贷是银行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重要品种之一。虽然央行、银监局、以及各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审查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所有的制度和流程都被简化成为仅仅要求由平安、人保财险、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履约保证保险”为个人购买汽车的消费贷款的还款进行担保极为简单的业务操作。2003年由于三大保险公司遭遇贷款逾期井喷。便中止了该业务,此后各家银行转而寻找诸如大众、联合、华泰等其他财险公司替代。这种业务模式曾经被作为银保强强联合的成功典范,管理当局、推动者、金融研究者长时间沉湎于这种成功的喜悦之中,没有人(特别是那些专家们)关注繁荣背后蕴含的巨大市场风险。

我国各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风险文化是不相同的,银行侧重于关注贷款规模与风险质量控制,保险公司则强调保费收入总量增加与市场份额扩大,这种差异性的金融文化体现在汽车消费贷款上就形成不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管理水平。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实行客户经理制的管理制度,而实际工作却是使这种管理成为风险的入口而不是关口。由于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控制是通过要求客户提供贷款还款保证的担保来实现资金安全保障,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消费者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就成为该业务的最为核心环节,也是消费者唯一选择和获得贷款的前置条件。

在该项业务的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原本对合作契约、条件及业务流程乃至风险的分担、免责等都有极为详细的约定,但由于银行对贷款资金经营的垄断强势是的保险公司只能全面放弃有关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在这种不平等和毫无社会经济责任感的信贷市场合作框架内,银保自身制度管理上的缺陷造成所谓信贷风险管理以及消费者信用评估纯粹流于形式,制度缺陷致使管理漏洞经常性的出现和存在。最为典型的现象是银行的《借款协议》和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合同》大量的相互分散在对方的业务员手中持有,其中许多极为重要的条款如借款人信息,购车资料的直至出险时在双方的档案中仍然有许多空白和谬误;保险公司随意批签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也经常发生;每个地区都出现多起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弄清楚消费者所购车辆型号的荒唐业务。银保双方为了追求业激增在不同程度上甚至是竞争性的放弃了对贷款业务质量的要求,无疑就是汽车消费贷款逾期率高居不下的原因,但它所体现的低水平的信用制度是难以真正形成我国金融体系优良的信贷文化。

银保各级机构考核的主要指标是根据同期业绩辅之以信贷个案的风险责任制而不是机构本身的资产状况和质量。这种重指标轻过程的信贷管理文化实际上非常不利于信贷风险的控制,必然造成金融行业不断创造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开始整顿而后又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资产,这种不良资产循环往复的现象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因素。虽然银保机构都在引进国际金融组织的风险管理标准,但不能从制度上加以彻底改变,仍将无法建立起优质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这种制度变化必须是能够形成金融机构统一的信贷文化和统一的管理系统乃至全体员工自上而下共同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理念。

银保机构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模式上,缺乏对市场和风险的认识和必要的准备,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银保机构知识把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经营性产品,忽略了金融产品基本的市场特点——风险营运。在汽车消费贷款产品的经营方面,在银保机构所建立和构架的营销体系中,不存在最为重要的产品和市场服务意识和经营环节。在这个业务营销联盟体系里,只有共同的利益,没有共同的责任。银行由自己合作和审查的汽车经销,而汽车经销商又成为保险公司业务来源最主要的上游和制约;但汽车经销商通常难以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保险公司在保险和理赔服务方面也难以让消费者满意。很多情形下,这些服务的缺失会直接导致消费者以拒绝还款来回答和报复。这种服务产品功能和结构的缺陷,就是金融机构自身信用的缺陷,也是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和社会信用结构不稳定的表现。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经营品种,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业务经营合同加以保护,而该业务品种的标的物,作为特定的交通工具——汽车相应的财产权利、物权的法律制度极为不完善。在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前,车辆抵押一直难以真正有效的施行,至今许多地区仍让无法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汽车作为一种流动性极强的社会财物,及时查找的成本会非常高,而能找回的几率又非常的低。即使是发现了车辆,也没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对车辆进行扣押、留置,执法机关的推诿、拖延也会使车辆损失进一步加大。那些设置了抵押权的车辆,金融机构在处置、交易环节也受到法律法规政策的制约。通常金融机构在车辆查找、保管等方面支付的费用会超过车辆的变现价值。这种法律力量和环节上的薄弱以及无效率的执法能力,必然纵容社会信用恶劣状况日趋严重。

在已经实施了车辆抵押制度的地区,这一法律规定还缺乏系统性的制度配套。根据《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关规定,车辆的抵押权人只能是银行。而根据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的规定,资产(财产)拍卖是处理抵押物的基本途径,个人信贷小额抵押财产的处置也不例外,并且特别费时费力,因而各级银行(主要是支行级)对查找、变卖、处分抵押汽车基本上没什么积极性。保险公司也面临同样的尴尬情形,保险公司追缴的车辆不仅要支付追缴费用(比如公安机关的赞助费等),追回的车辆也基本上变成公司内部消化。同时,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人在代为履行偿还责任后,也只是得到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一纸代偿还款证明,无法得到车辆的债权或所有权凭证。担保人要想获得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必须经过极为漫长的诉讼过程。而变更车辆登记(市车辆交易过程而非简单的过户)又有一个非常艰巨的过程和等待,而在这些过程中财产价值在快速降低。

在汽车消费金融业务中,汽车消费信贷个人的资信审查无疑是极其重要的环节,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几乎所有的客户经理们都放弃或放松了审查的基本规则和工作流程。能够对购车人或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贷款人的信用资料进行调查、审查、和市、评估的个案不足四成,能够形成准确真实的书面评价报告的几乎是零。据说外资汽车金融机构自有一套准确的科学评价系统,只是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那些录入系统的评估资料的真实?另一方面由于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购车人、汽车经销商会以市场强势身份要求在最短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天)办理完毕购车、贷款的全部手续。这种强势已经成为该业务市场的一种交易习惯,而当前汽车市场销售代理(含4S店)的经营业态及其竞争性必然会更进一步强化这种习惯和市场交易压力。

代理商的多少直接决定汽车厂商的生产和销售。如果由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会不会致使信贷风险扩大和恶化?根据《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为销售汽车提供贷款或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担保,由汽车厂商设立的汽车金融机构实际上就会成为汽车厂商借信贷消费套取销售资金回笼。而汽车金融机构不可能也不会由那么庞大的自有资金规模来支撑,资金的系统性风险仍然停留在银行。这对金融系统安全的危害决非危言耸听,而把全部的责任归结为消费者信用不良实际其不公平的。

长期以来,各家银行和央行公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统计数据和分析极为乐观,逾期、风险、损失远低于正常的信贷风险总量,也让管理层、金融界、以及经济研究人士有理由忽略这种制度上的不足。事实的真相是,全部的风险和损失在另一只口袋里装着。保险公司是否会因此发生理赔的支付危机,或许不应该悲观,但大量的贷款逾期和贷款损失不断地在发生,各地法院受理的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欺诈案件不断上升。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诈骗,贷款人实施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包括:个人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经营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漏洞,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车辆后销赃、挥霍、逃逸;汽车经销商以诈骗手段套取销售资金挪作他用。由于门没看住,狼混了进来,羊却要承担责任。另一类是信用能力缺乏,贷款人不具备基本的收入水平和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后一类信贷风险的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信贷管理水平低下和运营能力薄弱,而不能归责于消费者;这一类的信用和风险管理必须是动态的,而不能简单地依据当下各家金融机构施行的几项评估指标,如:公务员、九类职业人员、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所谓动态的评估包括贷前资信调查与评估,如:借款人工作地点和家庭的实地考察、访问;邻里、同事、家人的访谈;主要家庭成员关系及其对购车和贷款的态度;过去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变动的分析;也应包括贷款后的跟踪调查和服务,如:车辆使用情况;工作或工作变动情形;家庭生活或变动;主要朋友关系或变动;由于检测设备和技术及监测人员的能力致使伪劣产品在市场横行,就说所有的产品都质量都有问题。

消费贷款的担保仍然是贷款发放的强制条件,在许多地区,现在银行把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责任转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这也是市场变动的趋势,保险公司基本上已经彻底退出车贷险市场。汽车经销商通过消费贷款增加的营运规模和利润及创造了良好的现金流,在这其中却暗含了大量高比例的或有债务风险,而汽车经销商根本没有对风险评估和控制处置的能力和财力。信息的不对称造成金融机构根本无法获知这种或有债务风险所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际上形成信贷风险的无序和失控状态,只是在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程序上已经形成了完美的“安全链条”让管理者和监管者乐此不疲。这种简单地追求风险责任转移的产品策略和管理手段不可能真正地化解和降低风险的产生,而且必然地会导致风险的过渡集中及形成对金融机构资金系统安全的冲击。

银行、保险公司机构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只是个人消费金融业务的一个品种,还没有把个人消费信贷作为风险资产经营业务,在业务品种的设计、构成、流程和管理等方面均不能体现对金融资产的风险价值和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能力。整个金融机构都没有对该业务进行基本的风险定价,而风险定价应当是信贷文化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健康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应当包括共同的业务和信息分析框架、通用的业务技术、共知的核心风险因素、统一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程序、持续的岗位业务培训。这种风险管理行为应当是为大多数员工参与、实施的经营过程,并形成一种经营理念和溶合全部经营活动的业务技能。在金融企业系统内成为行动原则并首先为最高管理层拥有的执行需求。

通过这样的金融服务文化管理体系,把机构对投融资风险控制、管理的经验、能力转换为员工对具体业务个案风险经营、识别的经验和能力,形成优秀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和健康的金融信贷文化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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