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是一种避险保值的策略,目的是把暴露的风险用一种可保障的形式规避或转嫁出去。金融安全作为对冲工具,是指在金融创新与衍生品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为防止和规避这种风险而构建的金融安全网,它有如保护一国“金融航母”安全的“护卫舰”编队,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构筑起多重防线。
建立安全网,是确保一国金融安全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中,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银行发生危机时,它能有效地对冲银行风险,以达到规避或转嫁风险和保证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会遭受损失的目的。
在中国,一直相对滞后的金融安全网亟待尽快完善,尤其急需建立起真正的存款保险制度——打造一艘防止债权人由于悲观预期转化为银行挤兑行为的“护卫舰”,藉以守住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金融安全网:“金融航母”的“护卫舰”编队
迄今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构建了金融安全网。此“网”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甚至攸关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从动态上考量,金融安全网好比守护一艘航母的护卫舰编队,能够预防、排除国家金融体系这艘“金融航母”可能遭遇的诸多风险,且能在一旦遭遇危机后采取最后补救措施。
一般认为,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但这大多是基于银行角度出发的,并不全面。以综合经营和国际经验的视角来考察,即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互相渗透,特别是从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后,金融衍生品日益膨胀,单纯的银行安全已不能全面防范金融风险,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便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失败所致。
应该如何构建金融安全网的完整体系?
金融安全网的构筑,可从金融机构的内部安全网和外部安全网两方面加以考虑。可细化为:事前防范性金融安全网,即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内部控制制度、审慎监管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事中测评性金融安全网(内部控制的监测与停业整顿制度、信贷风险分类制度、信用评定等级等);事后补救性金融安全网,一般强调的是外部救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等)。
外部安全网通常不可忽视的是国际协调——建立国际通行安全的必经之路。如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在保护投资者、强调公平、建立高效透明的市场以及控制系统性风险方面制订了国际标准;再如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BCBS),在对统一银行有效监管的标准以及明晰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对跨国银行监管责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强国际协调,克服了某些发达国家将其一直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而带来的金融风险。
这些制度就像各负其责的“护卫舰编队”一样,形成护卫安全网来确保一国“金融航母”的健康运行。
在全面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的诸多环节中,还体现了一个突出的特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已被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重视,并着力推进。而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仍然缺失,成为我国处于金融危机时期亟待解决的一项金融制度安排。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已建立存款保险公司或存款保险基金。
美国三次银行挤兑浪潮催生存款保险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且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缘起于20世纪初经济大萧条的三次银行挤兑浪潮。在1930年至1933年仅4年间,美国就有逾9000家银行破产,其中继1930年和1931年两次银行挤兑浪潮之后的1933年——第三次银行挤兑浪潮,导致了4000家银行倒闭,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
为应对危机,刚上任的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7月很快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于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随后6年(1934年—1939年),每年倒闭的银行都不到60家,美国能将在此之前的每年上千甚至几千家的银行倒闭率降低到如此之小,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护航”功效由此可见一斑。
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其积极作用何在呢?
在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内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并规定投保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在成员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按规定标准直接向存款人及时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该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体现为对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稳定存款者信心,能有效控制挤兑风波的扩散,防范局部性银行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危机;同时,能减少银行退出时可能造成的社会震荡,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
中国为什么必须构建存款保险制度
在一些人的意识当中,中国金融业的存款机构不会发生挤兑现象,银行不会倒闭,从而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不必要、也不必须。
此种观点,本质上是由于中国过去所有制体制和未开放的金融市场——“风险潜伏市场”所导致的一种惯性思维。中国金融体系以国家掌控为主,由国有银行主导,私有银行甚少,且受到严格管制,故而收益稳定、风险较小。即便出现大的纰漏,损失也有国家公权介入予以弥补,断不会让存款性机构步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形成了由国家兜底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
中国至今仍在沿袭这种国家兜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仍在用没有明显制度安排的非市场化手段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造成了存款者“相信有国家信用保证,银行不会倒闭”的假象。这也是中国存款人几乎从不考虑储蓄是否会遭受损失的普遍心态存在的原因之所在。
果真不倒吗?实则未然。早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现在,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更为银行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早期的“中农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倒闭,早已打破了中国“银行不倒闭”的神话。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银行数量增多,它们无论在资本金上,还是在业务经营和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都更需要存款保险,否则,由于经营失败所导致的储户损失几乎无法挽回。尤其在2006年12月11日以后,基于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中国金融业已正式向世界开放,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乃必然趋势,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导性也进一步加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还会产生外资银行的“搭便车”现象——外资银行经营失败,虽不在中国政府的隐性存款保险之列,但中国公众对此并不知情,依然会按照对待国有银行的“正常思维”进行存款活动,而外资银行在华经营一旦失败,所导致的储户损失将不可弥补。
从而,这种“风险潜伏现象”——中国存款者“普遍心态”的均衡一经打破,发生于美国20世纪初由于三次银行挤兑浪潮后仓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幕,必会在大洋此岸的中国上演。在这种假定的情形下,中国必然与美国一样,为此付出惨痛代价——“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中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要基于国情。首先,对国有银行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尤其应考虑其特殊性:突出表现为银行国有化程度高、金融资产占有比率大,故应采取动态的方式,即渐进式完善原则。由于国有银行一直是政府对其隐性担保,存在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在国有银行隐性保险可以继续保留的前提下,应先按一定比率划分保险份额来承担经营损失,以减轻国家对国有银行呆账烂账的补偿负担,待到国有银行逐步转变为非国有化、真正商业化时,再实施有制度安排、有法律保证的显性保险。
其次,对非国有银行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开始可以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方式。但在利息上,应实行差别对待,即有存款保险的银行可以利息低一些(但安全),无保险的银行利息可以稍高些(但有风险),让存款者按其风险偏好自行判断选择。
再次,银监会应将有保险和没有保险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进行差别对待,使没有保险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较有保险的银行有所提高。
第四,存款保险制度应定位在保护存款人而不是银行的利益上。对于银行,是保障银行的有序破产而不是其存续。存款保险所承担的义务是在银行体系退出时,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五,应当只对非银行内部的普通城乡个人存款进行保险,并设立被保险额上限。保额上限可以根据统计参数来设定(也可按照人均GDP的倍数设定)。根据当下央行对中国存款账户结构的抽样调查,5万元以下的存款占到总户数的90%,提高到10万元(占总户数98.3%),存款户上升的比例不是太大。因此,5万元人民币为被保险上限,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应为合适基点。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题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将有其存在的问题和不断需要解决的难题。如,所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有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权力?商业银行是否将面临着重复监管?四大国有银行无偿享有政府提供的隐性保险机制的问题,又该怎么解决?……
其中所面临最要害的问题在于,如何应对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需从两个方面来看:对存款者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失去储户对好坏银行甄别和监督的激励,同时使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例如:在利率实现市场化以后,他们更可能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而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对银行来说,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随之弱化而导致素质下降,从而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以上种种乃至更多可能的发生,都是留给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者们现在乃至其实施以后要不断解决的难题。
如今,面对“百年一遇”的全球经济恶化形势,中国更需加强金融安全网的构建,由其应加快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否则,危机到来时,除了国有银行享有政府的隐性保险外,国家对非国有银行出现的风险无补偿义务,都将自担风险损失,从而储户的利益将无法保障。
毋庸讳言的是,眼下这场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仍在进一步席卷全球。现在不得不警惕和担忧:倘若美国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好转,力度如此之大的政府救市仍然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一旦导致国库空虚,使得独享国家隐性担保的国有银行背后强有力的国家信用支持轰然崩塌,风险与损失都在所难免——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储户存款得不到任何保证,在有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下,国家经济安全乃至社会安定都将受到严重威胁。
【本文刊于《中国财富》2009年第2期,标题经编辑修改为:《中国“金融航母”急需“护卫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