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形形色色,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各种腐败现象,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几乎想到了一切可以想到和采取的方法,但遗憾的是,至今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更不要说彻底地予以歼灭,用可“雷声大,雨点小”来形容,十分贴切。为何会出现上述现象?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点就在于,人们至今没有找到如何才能避免、遏制、根除腐败的有效机制和科学的方法。诚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有效机制和科学方法,无疑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
一、什么是《嵌入式腐败疫苗》、《开放式腐败疫苗》?有什么本质体现?
灭杀腐败,可以说有多种方法可采用,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嵌入式”,一种是“开放式”。这也是笔者为什么要把介绍这两种疫苗,放在《〈腐败疫苗〉方法论》一节中予以阐述的理由。所谓《嵌入式腐败疫苗》,可暂时理解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所谓《开放式腐败疫苗》,与生物学意义上的疫苗势必存在本质区别,否则就没有区别的必要。
(一)什么是《嵌入式腐败疫苗》?有什么本质体现?
大家知道,生物学意义上的疫苗是将已经“灭活”的或者是将已经获得相对“免疫力”的(如牛痘)疫苗“接种”给另一个生物体,以达到免疫的效果。此方法也适应于《腐败疫苗》。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方法存在一定缺陷,表现在,它只能对接种它的单位有利。
1、什么是《嵌入式腐败疫苗》?是怎样形成的?
简单地说,所谓“嵌入式”,就是“接种式”的意思。《嵌入式腐败疫苗》是指将“反腐败程序”事先植入政治体、经济体。由于在固有的政治体、经济体已植入《腐败疫苗》,所以,该政治体、经济体不但能够接收腐败物质、腐败规律、腐败程序信息,而且当腐败物质向该政治体、经济体发起攻击时,固有政治体、经济体就能依据新程序对腐败予以“反制”。
所谓“反制”,非固有政治体、经济体人员在起作用,而是通过一定的“反腐败程序”来完成。也就是说,这不是个“人为”过程而是一个“物为”过程,表现在:第一,该程序对所有可能产生的腐败事物、物质具有“识别”能力,因此,可以事先将它们纳入反腐败资源加以管制;第二,凡是与上述被管制资源发生联系的业务,均无法从“财务管道”通过。
第三,当然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适时适地,因地制宜对各种腐败资源实施“逆变管理”。也就是说,政治体、经济体不要等到腐败向我们袭来的时候,才对腐败资源加以管理,而是随时随地即不等与腐败有关的事情发生、正在发生时这套反腐败系统才发挥作用。其具体做法是:发现一种腐败资源就转化一种,如因故一时转化不了,把它纳入“腐败资源数据库”。
那么,《嵌入式腐败疫苗》又是怎样形成的呢?笔者以为,它是从固有腐败物质之运动规律、运动程序出发,在基本上不伤及国体、政体、民体的情况下,从局部入手,具有针对性地,并通过财政管理、财务管理渠道,对那些具有必然性的腐败资源,分门别类,然后将它们分别输入“腐败资源数据库”,形成预警系统,以实现随时随地地都能实施监控的目的。
什么叫“从腐败这种物质形式的运动规律上入手”?什么又叫“不伤及国体、政体、民体”?难道在“不伤及国体、政体、民体”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反得了腐败吗?是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腐败物质的运动规律是按照一定的运动程序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把腐败物质的运动程序给打乱了,那么,腐败这种物质就会因缺乏程序而难以运行。
2、《嵌入式腐败疫苗》的本质?为何体现反腐败路径?
那么,《嵌入式腐败疫苗》体现的又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就体现为“反腐败路径”。大家知道,不管干什么事情都需要有一个路径的问题,反腐败当然也不例外。诚然,“路径”的提出有点像网络中的“反病毒路径”。其实,我们可以把广义的“路径”理解为战争年代的“革命路线”和“改革路径”等。总之,首先须把“路线”搞清楚,否则谈不到反腐败。
在当今世界之各国政府、经济体尚难以统一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但又普遍拥有一定“反腐败意识”的前提下,能够通过接种《嵌入式腐败疫苗》来达到反腐败的目的,无疑不失为是一种比较有效、可行和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好方法。如此,当然也就说明,所谓《嵌入式腐败疫苗》,其实就是一种具有反腐败功能的《财务软件》。
或许有读者会说,即便你的这套《财务软件》确实能达到反腐败的目的,而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与各国正在实行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发生冲突呢?否。这是因为,笔者的这套具有反腐败功能的《财务软件》采用的是“复式管理”的形式,简单地说是“通过加入一个A然后再减去一个A”的方式或“将固有财务数据输入本财务系统”的方式,非另立炉灶者也。
上述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作为某独立政治体、经济体来说,只要你不怕腐败、愿意腐败,愿意承担、接受腐败成本你当然可以拒绝接种,而谁也没有强迫你非要这么去做;但是,如果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它必须要这么做的话,或者说它没有拒绝这么做的理由的话,那么,一旦接种了《腐败疫苗》的单位和组织,其企图腐败之行经便会一览无余。
如此当然也就说明,我们的《腐败疫苗》只对那些具有反腐败意识的组织和单位具有感召力、诱惑力,而对于那些自身就是一个腐败分子,并试图通过腐败来达到升官发财的单位和组织来说,惧怕还来不及呢。当然,对他们来说是没有半点好处的。可是,如果他们是一个受上级、受董事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组织,其“好日子”就不太长了。
(二)什么是《开放式腐败疫苗》?有什么本质体现?
毫无疑问,与《嵌入式腐败疫苗》相比,《开放式腐败疫苗》工作原理、功能、作用等肯定有所不同,否则笔者也就没有在这里分别阐述的必要。那么,《开放式腐败疫苗》是什么?为什么在构想、设计了《嵌入式腐败疫苗》以后,非要再整出来一个《开放式腐败疫苗》?
1、什么是《开放式腐败疫苗》?是怎样形成的?
单从《开放式腐败疫苗》的名称上看,读者就应该知道,它应该是种与《嵌入式腐败疫苗》具有本质差异的东西,这是因为,《开放式腐败疫苗》与《嵌入式腐败疫苗》无论是从原理、方法、作用方式和过程上看均不同。笔者以为,从我们现有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入手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除了这种方法以外便没有其他路径。
笔者以为,腐败现象要之所以会产生并且屡禁不止,一个根本原因是由于,在我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资源”,可以供腐败分子们大加利用。如果我们能够提前就能将各种“腐败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或“反腐败资源”,那么,腐败分子就会由于缺乏或找不到可以利用、转化的“腐败资源”,其将无法实现腐败、持续腐败的目的。
最近,笔者在网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它说“以宪治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问题。而笔者却以为,“以宪治国”或者说“以法治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理论缺陷,那就是“法律滞后于已经形成的腐败”或者说“法律滞后于已形成的不良后果”。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旦发展到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而到那时,用百姓的话说,“黄瓜菜都凉了”。
那么,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笔者以为,设计、生产《开放式腐败疫苗》就不失为是一种好方法、好途径。而且还可以肯定,采用这种方法达到的效果是远非制定、颁布一部法律可以相比的。那么,什么是《开放式腐败疫苗》?难道《开放式腐败疫苗》还有上述之作用与功效?是的。这是因为,《开放式腐败疫苗》先于法律管理。
《开放式腐败疫苗》可以理解为“先于法律存在,并具有防止、避免、根除包括腐败在内各种反经济过程、程序的方法”。 其本质体现在“化反经济资源为经济资源”,体现在“化反经济资本为经济资本”,体现为“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去治理国家而不是等发生违法事件后再去惩治”。那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产生于对西方落后管理的质疑。
2、《开放式腐败疫苗》的本质?为何体现腐败物质的湮灭?
笔者在对西方国家之管理的学习、研究中惊异地发现,整个西方经济学、管理学都是在“投入与产出”或“扩大再生产”框架下。毋庸置疑,它为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辉煌曾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当人类社会进入了生产过剩、饱和经济时代的时候,以剩余价值创造、资本增殖为己任的西方经济学、管理学便一下子进入死胡同。
为什么?因为“资本的增殖有赖于商品生产”,而“当今之世界各种商品多得已无从下脚的程度”。换言之,资本主义经济学、管理学只有在仍然短缺或者说相对短缺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才能继续呈现其价值。另外一条当然也是不能不说的,那就是以“泰勒制”为代表的所谓“科学管理”已经发展到或者说已经被数控机床、“流水线”给物化,成为了某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