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2006年10月18日报道,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的官方网站17日发出公告,“清华大学”位列2006年下半年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之一,这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
(http://news3.xinhuanet.com/video/2006-10/19/content_5223555.htm)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 或well―known trademark),本意是指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概念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3年4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据清华新闻网报道,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企业、个人在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与清华大学相关的名称、标志及清华大学一些典型建筑物和标志物的图案,利用“清华”的知名度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打着“清华”的旗号从事各种类型的办学、培训、科技服务等活动,有的甚至从事经营诈骗。这些侵权行为一方面误导和欺骗了广大消费者,另一方面对清华大学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侵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4030)
由此可见,依法保护“清华大学”品牌迫在眉睫,但把清华大学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依然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申请驰名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清华大学作为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作为主要目的,显然无法提供《规定》第三条第五款所要求的材料,那驰名商标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希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就这一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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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http://www.ipsoon.com/faGui/HTML/1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