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苏州园区支行 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再现受害者



     担保公司无力代偿 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

  7月初,时代周报就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一起“理财欺诈门”事件进行报道,如今此事再次升级,除了当时维权的11名投资者外,日前又浮出了一名新的受害投资者。该投资者无法收回的资金高达2020万。

  该新出现的投资者张晓华独家向时代周报记者爆料,同样是在工商银行道前支行,在副行长曹某的推荐下,办理了“个人委托贷款”出现了严重亏损,高达2000万的本金及20万的利息至今无法收回。

  张晓华称,基于对曹某的信任,以及受了曹某反复强调“借款人公司在苏州本地,监管也方便,有抵押物”,并且“可以让苏州最大的担保公司—苏州中融信作担保”等介绍的影响,才做出了两笔委托贷款的决定。

  但如今让张晓华没有想到的是,其中一笔金额为2000万,借款人已是无力偿还,而担保公司也由于经营状况而无法代偿。

  张晓华的代理律师认为,工行在发现借款人抵押物及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没有到位时,没有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放任了风险的加大。如银行确定的担保公司不能保证还款的话 ,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进行偿还。

  另外,一份具有苏州工行副行长杨磊签名的“会议纪录”上显示,该行承诺在7月15日给11名投资者解决还款的方案,但现在承诺期已过,当记者跟进此事时,维权的投资者却几乎突然集体“失声”,而苏州工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上。

  新受害投资者浮出水面

  11名投资者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另一名新的受害投资者又浮出了水面。

  苏州商人张晓华在生意上颇为成功,且素来精明,但他始终没想明白,在2012年8月到期之时,两笔“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命运会如此截然不同。

  他告诉记者,在道前支行副行长曹某的推荐下,他于2011年8月3日和8月5日分别签订了两笔1年期的“个人委托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2%,每笔金额各2000万,总金额为4000万。而这两笔钱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但与11名投资者一样,该笔业务同样是由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作为担保方。

  其中,2011年8月3日的那笔2000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借款人连本带息还清;而2011年8月5日的那笔则出现亏损,2000万本金以及一个月的利息,张晓华则至今没有拿回。

  张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某给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自述材料中,张晓华自述,他与道前支行的曹副行长是熟人关系,经常有来往。2011年7月,曹某告诉张晓华,苏州有个公司需要资金使用,陈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而且借款可以让苏州最大的担保公司—苏州中融信作担保,该担保公司在业内口碑也不错。

  张晓华称曹某告诉他,陈某在江苏滨海县有两块各价值上亿元的土地,也一并质押给担保公司,又因借款人公司在苏州本地,监管也方便,有抵押物,有担保公司。所以该笔业务安全系数高,风险低。

  张晓华称,基于对曹某的信任并在其介绍下,他与陈某见面洽谈,并商定由道前支行委托贷款给陈某夫妇。借款总额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息1%,利息每月支付一次,由苏州中融信提供担保。

  在订立借款协议前,曹某向张晓华出示了陈某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是2011年8月份某公司向陈某的公司供应2000多万元钢管。同时也向张晓华出示了江苏滨海县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材料和图纸,并告诉张晓华,这两块土地,每一块都价值上亿元,要抵押给中融信。

  张晓华考虑到借款有保障,在曹某的安排下,于2011年8月3日、5日张晓华与陈某、陈某之妻余某、中融信及道前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随即,张晓华将2000万元人民币汇入该支行,该支行将2000万元随即发放给陈某、余某。

  目前,2000万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早已超过,陈某除了支付前11个月的利息外,第12个月的利息20万元及本金2000万元至今未见分文。

  担保公司无力代偿

 工行苏州园区支行 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再现受害者
  2012年8月,张晓华曾一纸诉状将陈某、余某以及中融信告上法庭,第三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

  时代周报独家拿到此案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里面显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华利息人民币20万元;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华相应违约金;被告中融信应对被告陈某、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据张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某称,虽然陈某和余某是借款人,但实际用款人却另有其人。目前,陈某、余某已是无力偿还,中融信也是没钱代偿。

  2012年12月,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曾发布一份名为“关于我省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的文件。其中显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今年以来,累计代偿代垫合计3.25亿元,公司流动性严重不足,尤其是钢贸类企业的逾期还在不断地增加,已不能按时提供代偿。”

  上述文件还提到,苏州中融信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个别业务员存在道德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缺失,董事会、监事会未有效履行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有法院判决,但张晓华至今没有拿回属于自己的2020万。张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某认为,张晓华在工行的遭遇与上述11位受害投资人有相似之处。

  韩某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委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由于是银行单方面确定同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从而导致了客户的亏损,银行应承担违规责任和代偿责任。

  韩某进一步指出,工行在推荐此理财产品时,基于利用客户对银行产品的不熟悉,有对客户隐瞒事实之过错;银行相对于客户而言,是客户存款的接受人,也是风险防范控制人、贷款放款人,相对客户而言,是第一责任人,如银行确定的担保公司不能保证还款的话 ,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进行偿还。工行在发现借款人抵押物及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没有到位时,没有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放任了风险的加大。

  韩某认为,如果工行对“理财欺诈门”中11位投资者进行代偿,也应对张晓华的遭遇进行同等的代偿。

  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李宁梓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核心是,银行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李宁梓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的复函》,如果受托人(贷款人)没有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收回贷款,对造成贷款流失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权投资者被“禁言”

  7月初,在11位投资人前往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讨要说法时,苏州分行副行长杨磊给出一份 “会议纪录”并在上面签名,“会议纪录”上面写到“我行将于7月15日前给委托人解决还款方案”。

  如今,7月15日的承诺日期已到,当天记者与其中几位投资人联系,投资人表示暂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这是银行提出的条件,不方便多说。”

  记者随后致电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徐晓岚、副行长杨磊、道前支行的副行长等人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电话均无人接听。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工行内部已有指示,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听陌生电话,不接受媒体采访。

  据11位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某在其博客上透露,“法院以特事特办介入的,通知11位客户去法院约谈,称15日方案就是调解。客户为案子的第三方,让客户填送达地址,不许委托代理人。银行只有代偿后才能作为主体资格诉讼,没有代偿前还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客户没有起诉,但是11个客户都被通知去法院了。”

  其中一位投资人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银行表示将给一个满意答复,大意是月底会还钱。”不过,他强调,从7月1日至今,投资人已经没有再和银行工作人员见过面,“我们只能等待,如果月底还没有答复,我们还要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今,张晓华无法收回的2020万加上11名投资者的2230万,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中,目前浮出水面的涉案金额已达4250万。

  针对11位投资人目前面临的困境,李宁梓认为,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是存在明显的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张晓华的情况,李宁梓认为,这算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委托贷款操作,从张晓华的自述材料来看,并没有发现银行有明显的过错,该案要认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的资料信息。

  与此同时,时代周报记者试图从中融信、曹某以及张晓华案中的借款人陈某等方面了解相关情况,但记者致电陈某时,陈某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而中融信董事长孙某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道前支行的曹某也一直未取得联系。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应采访对象要求,张晓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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