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 陈柳钦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300071)(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内容提要】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商业化、事前补偿的巨灾保险有助于最大限度提升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最小化巨灾事件的经济后果,是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逐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的巨灾风险商业化管理新模式。新模式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巨灾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并担当极端损失事件的最后保险人;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主要由受灾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共同承担,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负责制定政策并促使巨灾风险商业化关系模式的形成。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有关资料也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面对如此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传统的处理方法是事后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事前的商业补偿如保险补偿所占份额很少。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商业化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商业化管理的主要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发展起来。因此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四个运行过程的巨灾风险商业化管理新模式,并就其中的五个主体四个过程的具体运作进行分析。
一、巨灾风险及其特征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损失严重的人为灾难。目前理论界和各个国家对巨灾都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大都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对我国影响重大的巨灾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采矿事故等人为灾难。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损失特点有很大不同,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方式方法亦有很大区别,本文所考察的巨灾风险主要指造成严重经济后果或人身伤亡的的地震、洪水和风暴等自然灾害,不包括人为灾难。文章后面所涉及到的巨灾也都是指自然灾害。
近年来全球巨灾风险的发展演变表现为如下特征:1、随着环境破坏和温室气体排放,自然灾害发生更加频繁,强度更大。如表1所示,PICC在其对气候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球上的气候变化更容易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现象增加,从而增加了自然灾害尤其是洪水和风暴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2、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巨灾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球上的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单位面积上的受灾人数越来越多;第二,单位面积的财产聚集越来越多,因此面临风险的财产价值自然也越来越高;第三,更多高科技产品不断诞生,这些产品更容易被破坏而且其经济价值也更高。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面临灾害的标的越来越多,需要保护的对象也越来越多,我们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急迫和艰巨。
表1 极端天气现象增加(PICC第三次评估报告)
资料来源:Swiss Re, Publication,自然灾害与再保险;www.swissre.com
二、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巨灾保险是对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进行转移和灾害过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都非常谨慎,究其原因主要有:
1、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长期以来,巨灾风险承保都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首先,巨灾风险具有典型的低频率、高强度的特点。因此,巨灾风险的年度损失会有很大波动,进行统计分析所需的历史资料要求的时间范围很长,估计难度大。其次,巨灾事件影响范围广后果严重,巨灾损失在地域和时间上都很集中。这会使多个投保个体同时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形成“损失累积”效应,其规模之巨大甚至会超过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第三,巨灾事件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而保险的计算基础“大数定律”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 因此巨灾风险会给保险业的损失计量和产品定价带来很大困难,对企业的经营稳定性产生巨大威胁。以上三个方面决定巨灾风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发展巨灾保险是不现实的。
2、与人为灾难相比,自然灾害对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冲击更大。图1根据中欧国家保险公司1983到2002年间的赔款情况,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中火灾的赔款负担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火灾历年的损失基本平稳,历史赔款资料对评估火灾损失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而自然灾害年与年之间的损失波动很大,对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状况产生了巨大冲击。如1999年的极端损失,其数额达到了其余年份最大损失的数倍。可见,即使有15年的准确损失资料,并且对该资料进行精确的指数调整后,这些资料离评估自然灾害风险所需资料还相去甚远。
图1 火灾损失与自然灾害损失对保险公司财务的影响
资料来源:Swiss Re Publication,自然灾害与再保险;www.swissre.com
3、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巨灾风险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巨额损失。如表2所示,近十余年来,由于全球的地震、洪水和飓风等灾害不断发生,使得财产保险业的赔款大幅上升。这对于经营日益困难的财产保险业而言,无疑是是雪上加霜,自然灾害导致的巨额赔偿已经导致一些(再)保险人面临财务困境甚至丧失偿付能力。全球保险业急需新的、更有效的方式转移巨灾风险。
表2 1987-2007年全球十大巨灾保险损失事件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 Swiss Re,Sigma,2007 年的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欧洲损失惨重,No.1/2008
注:保险损失按2007年价格计算,为财产及业务中断损失数据,不包括责任险和寿险损失。
4、全球巨灾保险业面临再保险困难。各种巨灾事件导致财产保险业的赔款支出不断增长,国际再保险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越来越谨慎,承保费率不断攀升(如图2),承保条件越来越苛刻,财产保险业开始进入所谓的艰苦市场(Hard Market)。再保困难是制约巨灾保险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同时,保险人也在不断的寻找再保险之外的风险转移途径,使用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借助资本市场来转移巨灾风险。这些新型工具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和期权,另类风险转移产品如财务再保险产品和ART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ART)等。
图2 国际再保险市场费率变动图
资料来源:AM Best/Marsh Taiwan Branch
三、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
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大都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的形式,一方面由政府制订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另一方面有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各个国家的经验显示,巨灾保险可以大大减轻巨灾事件给国家财政造成的负担,而政府的过度参与灾害的事后补偿往往会适得其反,达不到很好的管理效果。
1、美国的洪水保险。美国是世界上保险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国家对巨灾风险的干预比较直接,巨灾保险由政府主办,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定价不足部分由其他保险业务或纳税人的钱来补贴。洪水保险是美国巨灾保险的代表。1968年国会通过的《全国洪水保险法》,提供了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该计划是一个由法律确立的、全国性的保险集合。它向民间签发单独的洪水保单,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并且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目前美国还将联邦洪水保险基金由40亿增加到100亿美元,洪水保险已覆盖全国两万多个可能形成洪泛的区域,约有260万人持有洪水保险单。以洪水保险计划为代表的巨灾管理模式为美国灾后重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2004年先后有4次飓风横扫美国加勒比海地区,共造成损失500亿美元,其中保险理赔就高达200亿美元。但是,美国的政府直接干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融资方式的不可持续性、无差别的赔偿标准和未经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等,随着巨灾保险开展的时间增长,这些问题会变的越来越严重。
2、日本的地震保险。日本巨灾风险管理的典范是地震保险。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也是地震保险制度相当完备的国家。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承保。⑴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保的。家庭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由于地震灾害即使发生了全损,也只能获得部分的赔偿。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承保过程如图3。各个保险公司首先以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形式承保地震业务,然后将业务全部分保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将自留额以外的金额首先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市场份额分回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具体为: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 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可以看出,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特大的地震损失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另外,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
⑵ 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其结构却比较完善合理。尤其经过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考验之后,其运行变得更加成熟和规范,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3、加拿大的应急反应和灾后恢复。加拿大实施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法综合了灾前预防、应急反应及灾后恢复三方面的工作。其中,灾前预防战略主要指通过改善气候条件及增加灾前投资的方式强化社会抵御未来灾害的能力。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尝试改善气候条件、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制定完善的土地使用计划和城市规划、实施严格的建筑规范、加强防灾抗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在灾中救助方面加拿大建立了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包括:进行详尽的防御评价、制定周密的灾害计划、建立灵敏的预警体系、制定明确的资源协调计划等;在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中,加拿大强调政府是灾后恢复的次要责任人,而保险是灾后损失融资的主重要来源,巨灾保险与再保险在自然灾害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所有三方面的管理机制中,加拿大均十分强调公民个人和社区的作用。个人通过参与各类保险对自身的自然灾害风险负主要责任,而政府主要通过社区来倡导家庭巨灾风险的自我管理。作为公共品提供者,加拿大政府把主要力量放在灾害防御设施和防灾减损措施建设上;同时,联邦政府在应急体系中起主要作用。加拿大从1996年开始经历了3次严重的自然灾害损失事件,所有这些事件发生后,保险损失支付、公众援助和慈善赠予是主要的灾后恢复资金来源,政府在灾后建设方面的投入很少。灾害专家认为加拿大的应急反应和社会恢复在全世界是最有力的。
四、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基本可以用下面几句话来描述:公民个体风险意识弱、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差、没有有效的应急反映机制、灾后融资渠道狭窄、巨灾风险的商业化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我国的巨灾经济损失补偿基本上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的事后补偿方式,事前的保险补偿所占比例很小,保险赔付仅占每年总损失的1%左右。如:1998年的特大洪灾,我国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与灾区的社会财产直接损失2484亿元相比,这笔赔款微乎其微;2003年底发生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赔付仅20多万;发生在2005年6月的湖南邵阳、娄底洪灾,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人民币,但保险赔付只有区区数百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无法在短时间内让灾区人民摆脱困顿,重建家园;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参与灾后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巨灾保险的替代品,进一步弱化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巨灾面前,消极的侥幸心理和被动等、靠心理严重。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相比较,我国对于巨灾保险商业运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及其它配套设施上,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更没有建立成熟完备的巨灾保险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只在部分险种中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他则列为免赔责任。2001年后,保监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总之,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呈现出保险品种少、发展缓慢、缺乏政策支持、供需两不足的特点。
五、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设计
巨灾风险管理应该是集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与灾后重建于一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完整体系。该体系包含政府、保险公司、再保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类主体,涉及到巨灾风险承保、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以及政府承保极端损失四个过程。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类主体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服务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和灾后重建的整体目标。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应该包括潜在受灾者、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代表政府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五类主体;以及巨灾风险承保、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资本市场转移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最后承保四个过程(如图4)。由政府主导创建一种平衡的私营——公营合作伙伴关系,保险业以巨灾保险的方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参与其中,并按照其承担的份额分担巨灾损失的财务后果;再保险、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组成共保集团,负责转移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
图4 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图4 所示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四个过程,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五类主体共同完成。具体为: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只承担部分免赔额(小于A的损失),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付;直接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层损失,即A和B之间的损失,并向再保险、资本市场或巨灾保障基金支付再保险保费、手续费或准备金,以便在发生极端损失时,从公司外部获得B以上的损失金额;由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保障基金构成的共保集团,为直接保险公司提供超赔保障(超过B的部分)。同时,考虑到各方面承保能力的有限性,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地震保险限额承保的方式,即使发生全损,投保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来进行基本的灾后重建和正常生活。
六、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中各主体的职责
1、政府职责。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起着制定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各方利益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为:①培育巨灾保险业。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 对投保人在巨灾保险产品价格方面的补贴, 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投保人分类,制定不同的价格补贴和鼓励投保措施,对家庭进行直接价格补贴, 并根据投保金额确定补贴比例;对于企业, 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价格补贴或政策诱导。其次,促进需求还要解决人们的风险意识问题。这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加强巨灾保险宣传, 同时开展适当形式与力度的引导工作。巨灾保险发展良好的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巨灾保险发展初期都离不开国家的大力倡导,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性保险。第三,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 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以险养险;帮助保险公司拓展风险转移途径,培育国内再保险,积极引进国际再保险,培育资本市场,积极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做好各种准备;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做巨灾风险的最后保险人,使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业务时没有后顾之忧。第四,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和定价。数据库建设是促进巨灾保险以适当的产品形式、合理的价格进行供给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今后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发展所需的必要准备。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 组织相关部门、机构, 对我国各个地区的巨灾发生情况做出翔实的统计, 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 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②巨灾风险控制和应急系统建设。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过度参与巨灾风险的事后补偿,一方面不利于控制巨灾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应该把财政资源应用到更具效率的地方,即巨灾风险的灾前控制和巨灾事件应急系统这些公共物品的建设上(借鉴加拿大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
2、私人力量(潜在受灾者、保险公司(包括再保公司)和资本市场)职责。潜在受灾者是巨灾风险管理要保障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企业,在巨灾保险中,它们是被保险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同其它风险的被保险人一样,有义务按期支付保费、如实汇报标的风险情况、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灾害发生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风险减轻措施等。不同的是,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积极参与巨灾保险中来。下面重点介绍保险公司(包括再保公司)和资本市场的职责。
首先看保险公司(包括再保公司)的职责。①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要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承保巨灾风险,然后在公司内部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具体为:保险公司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协助政府宣传巨灾保险;根据已经建立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原则来承保巨灾风险,包括风险识别、承保范围确定、风险限定和量化、风险区域划分、风险定价等;通过修改保单条件控制风险,如被保险风险、除外风险的定义,免赔额、承保限额以及承保标的等限制保险范围的规定;进行巨灾保险定价方法和定价程序的研发;积极寻求再保险、资本市场以及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等多种途径转移巨灾风险,保障自身稳定经营。②再保险是巨灾风险地域分散的有效机制。再保险人承保的是直接保险公司转移过来的风险,是为保险人量身定做,能够满足保险人个性化需求的保险风险转移方式。再保险属于巨灾风险地域上的分散机制。一般来说,巨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是由于风暴、洪水和地震这些相互独立的自然力量引发的,从地域角度而言,只要用于参考的地区足够广泛,这些地区的保险标的就是相互独立的,这为国际再保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提供了可能。
其次,资本市场的职能。虽然再保险可以在地域上分散巨灾风险,许多学者认为,再保险并不是用来管理巨灾风险的最佳途径。如David和Geman (1993)认为:第一,再保险自身的市场容量有限,难以承载巨灾带来的损失;第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容易造成原保险人疏于事前核保及损失后理赔的过度宽松;第三,损失范围和金额不易确定。再保险一般采用实际损失作为理赔基础,而对于实际损失的统计需要很长时间,且难以准确确定;第四,传统再保险市场供给在品质、条件和价格等方面失之稳定,存在信用风险;第五,再保险契约不属于标准化契约,流动性差低,难以在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和买卖;第六,合约安排过程较复杂,交易成本偏高,限制过多。因此,人们开始考虑通过资本市场在时间上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由于自然灾害和金融市场参数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巨灾证券被开发出来作为巨灾风险的时间分散工具。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目前尚未支付的非寿险ILS债券已经从1997年的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底的约150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35%;2007年已经发行的非寿险ILS 债券接近80亿美元,估计另有大约70至120亿美元的额外保险保障产品会以行业损失凭证和巨灾掉期产品的形式售出。可见,保险连结证券已经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它的发展增加了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七、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运作
1、巨灾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巨灾保险的必要条件是巨灾风险存在可保性。传统观点认为,保险的经营对象一般仅适用于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或不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并且在纯粹风险中,理性的可保风险一般还必须满足:存在符合“大数定律”要求的大量独立同质的风险单位、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分布是可以预测的、损失具有偶然性并可以界定、损失的非一般性和非巨灾性等。尽管随着现代保险经营的发展,可保风险的判别条件不断发生变化,作为保险经营对象的可保风险,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宽泛,但可保风险仍然必需满足下面几个基本条件:① 可评估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必须是可以被量化的;② 随机性: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随机的,并且事故的发生必须独立与被保险人的意愿;③ 保单需求的大量性:必须能够集合大量独立的风险个体组成风险共同体,使风险可以在这个共同体内分担和分散;④ 经济可行性:保险公司可以收取到依据定价模型所制定的合理水平保费。从这个标准看,巨灾风险显然不可保的,或者说单纯依靠市场条件,巨灾风险是无法达到可保性标准的。因此,要使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第一步骤能够顺利进行,政府必须出面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解决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包括:第一,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把风险地带排除在城市规划之外,实施建筑法规降低易受灾地区的财产损失,修建防洪大堤等;第二,促进保险需求的措施。如采取强制性巨灾保险并保证受灾单位不能免费或以比较便宜的价格获得保险之外的损失补偿等;第三,建立巨灾损失数据库。虽然保险业拥有精确分析巨灾风险的现代化技术,但这些技术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大量可靠、有效的历史损失数据和其它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或许统计的不完备或者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部门,要获得和使用这些数据非常困难。政府有义务联合各个方面来资助建立巨灾损失数据库这样的研究项目,为巨灾保险的开展奠定基础。有了可保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才能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价,潜在受灾者才会积极参与,巨灾保险供需双方在政府的监督和促成下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2、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巨灾风险管理模型得以实施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流畅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途径。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再保险、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同时,在各种途径的风险转移过程中又涉及到市场容量和风险转移成本的考量。首先看传统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风险转移的传统途径,也是巨灾风险转移的首选途径,然而这个市场受承保能力限制,能够转移的巨灾风险非常有限,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引进国际再保险。尽管如此,再保险仍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转移巨灾风险的全部问题,巨灾再保险国际化风险分散过程中会受到各种限制,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巨大的风险和赔款支出导致再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成本不断攀升,而且,再保险是整个保险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再保险之后风险仍然存在于保险系统的内部。因此,巨灾保险市场需要更大容量更经济的新型风险转移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非常好的弥补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途径,也是巨灾风险转移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资本市场来说, 巨灾证券为之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由于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回报率之间基本不存在相关关系, 将巨灾证券引入资本市场, 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分散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保险业来说,巨灾证券可以将巨灾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没有承保能力的限制的情况下使重大的风险累积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间得到重新优化配置。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风险分散的发展方向,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需要这种方式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发行保险连结证券(ILS)是国际上公认的新型的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方式,目前发行的保险连结证券主要有巨灾债券、行业损失凭证(ILW)和巨灾掉期产品。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这样的保险连结产品。要发展这个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转移巨灾风险,除了要有更加成熟的市场和投资者之外,关键问题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付款指数,作为巨灾证券支付义务的触发器,这是保险市场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通行证。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触发指数有五类,不同的触发指数具有不同的透明度和基础风险程度。这些触发指数和它们在ILS市场所占的比例分别是 :①实际赔偿触发器。该触发器以产品买方(发起人也即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作为指数,没有基础风险,但对投资者而言透明度较低。目前保险连结证券(ILS)市场大约有15%的产品采用了这种触发器。②行业指数触发器。以整个行业的损失数据为指数,透明度较高但存在基础风险,该触发器的使用比例为9%。在美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公司(PCS)(ISO财产公司的一个分部)在每次巨灾后对所有业内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旨在估算保险损失指数,然后PCS 有偿地将数据提供给市场参与者。③纯参数触发器。以自然灾害事件的物理指标(如地震级数或风速)为指数,从风险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看,该种触发器使得风险评估充分透明化。其使用比例为7%。④参数指数触发器。这是纯粹参数触发的优化版本,它通过确定坐标来调整纯参数,透过作标上每个单元不同的比数来反映保险公司在该地区灾害风险的大小,并能使用方程式计算出分保公司的投资组合。这种触发器在ILS市场的使用比例最高,达60%。⑤模型损失触发器。使用第三方模型估计损失。将巨灾的具体参数输入模型来预测保险公司的损失,交易不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是以模型损失为基础进行。模型触发器对投资者而言缺乏透明度,且存在基础风险,该种触发器的使用主要基于对模型提供方的信任,在ILS市场的使用比例为9%。
一般而言,投资者希望巨灾证券触发指数的透明度最大化,而发行者则希望自己所面临的基础风险最小化。触发器的基础风险越小,透明度就越低,因此,设计指数时需要在透明度和基础风险之间做出权衡。我国要实现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的转移,首先要建立能够量度自然灾害程度的指数,建议由政府组织力量构建一个能够及时提供我国自然灾害保险损失估算数据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可用于开发各种损失指数。建议在巨灾风险证券化开展初期采用透明度较高的基于经济价值的客观指数(如参数指数)作为巨灾债券的触发器。发达的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和可用的证券触发指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条件,而培育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构建巨灾证券的触发指数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现阶段要解决我国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政府出面解决巨灾保险再保不足的方式是成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在再保险承保能力有限而资本市场又没有发展起来之前,保险公司承保来的巨灾风险主要依靠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来转移。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应该由政府主办,基金来源可以是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或保费、社会捐助和财政支出。保障基金一方面以商业化再保险的方式承保保险市场转出的巨灾风险,另一方面当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由基金承担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责任。与承保能力有限的商业保险公司相比,由政府担任最后的保险人可以更好的处理潜在的极端损失后果,政府可以使巨灾风险强制化,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并且可以积累巨额基金,解决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为商业化巨灾保险树立信心。
3、区分潜在客户。在承保巨灾风险时,还应该对巨灾保险潜在需求客户进行细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要分开承保,它们的保费收取方式和承保方式都不同。首先看家庭财产(不包括农民的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生产保障属于农业保险,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巨灾保险。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低,象日本那样把巨灾保险作为家庭财产附加险的方式必然不能保证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因此我国的家庭巨灾保险还是应该采取单独承保的方式。其二,我国居民保险意识差、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促进需求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保费是当前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首先要协助和监督保险公司制定价格,这个价格要符合金融产品风险/收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第三,要在已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保证足量的需求,这涉及到居民风险意识和贫困家庭投保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采取强制性巨灾保险的方式,由国家组织力量划定风险区域,不同风险区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风险水平有不同的承保金额和保费标准,处于该区域的居民必须参加基本的强制性巨灾保险计划,该计划的保险金额只保障灾后的基本生活,各个区域保险金额都相等(不根据实际的家庭财产数额)。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部分采取自愿投保、自负保费的方式。对于强制性保险金额内的保费,可以由政府补贴和居民自负两部分组成,政府补贴占50%左右,其余由家庭自行负担。原则上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得到的补贴都相等,收入水平低的贫困家庭可以另外申请巨灾保费补助,在提交了真实收入证明材料之后,最高可以获得全部的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其次,企业财产巨灾保险。该保险使用和家庭巨灾保险相同的区域划分和保费收取标准,同样对于基本的生产资料采取强制性保险,以保证灾后顺利恢复生产,基本生产资料之上的财产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最高可就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财产巨灾保险既可以采取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的方式,也可以单独投保。另外,企业巨灾保险的保费由企业自行负担,国家并不给与补贴,只在诸如保费税前列支等税收政策或其它政策上,给投保巨灾风险的企业以优惠。
八、结论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历来是风险管理研究和精算研究的重要课题。世界上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和地区大都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的形式,一方面由政府制订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另一方面有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各个国家的经验显示,巨灾保险可以大大减轻巨灾事件给国家财政造成的负担,而政府的过度参与灾害的事后补偿往往会适得其反,达不到很好的管理效果。
本文在对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认为适合我国现状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综合潜在受灾者、保险公司(包括再保公司)和资本市场等各方面私人力量的综合管理模式。其中,政府在保证各方面行为协同一致,促进供需平衡,积极培育再保险途径方面;在发生极端损失事件、损失程度超出私人力量的承受能力时,担任最后保险人角色,按市场价格承接保险公司转出的巨灾风险方面,都担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在巨灾风险的灾后补偿方面,政府应该把主要力量放在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促进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双增长;建设巨灾损失数据库,帮助巨灾保险定价和巨灾风险证券化触发指数制定;培育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培育国内再保险引进国际再保险等方面。只有商业化途径的承保力量不足时,才作为最后保险人承担极端损失后果保障投保人利益。随着商业保险承保能力和资本市场风险分担能力的逐渐积累,巨灾风险管理的最终趋势也是巨灾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减少政府在灾后补偿方面的参与程度,逐步取消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完全转为由市场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承担和分散巨灾风险。而在达到这个最终结果所需的条件没有成熟之前,政府必须积极作为,保证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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