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22日的“十项保障民生举措”到4万亿元的刺激经济计划,保障性住房都被中央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解决住房这一民生问题,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可谓一举两得。但是,也应该认识到,在落实保障性住房方面,许多地方政府的做法与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出现了一一系列值得警惕的“异变”倾向:住房保障政策,正在被各个地方,通过各种方式篡改、变异,如果中央不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保障性住房政策将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当地方政府官员、腐败分子、开发商等既得利益者觥筹交错之时,也是民生遭到损害,政府公信力被蚕食之时。
所谓保障性住房,简而言之就是由财政买单的住房,尽管各个国家的称呼不同,但定义都非常接近。比如,美国的公共住房,就是指政府为低收入住户建造和维护、收取低额租金并由政府管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第一步,是建造环节,缺少了这个环节,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但,恰恰是在这最重要的第一个环节,很容易出现“异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发放财政补贴,鼓励人们购买商品房。据报道,沈阳市正在酝酿一套经济适用房保障新办法,即停建经济适用房,每户按5.5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可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沈阳市建委人士称,此举在于消化沈阳市市场存量房。据统计,沈阳市存量房已经达到4000万平方米,而沈阳市每年房屋销售仅能消化1000万平方米,沈阳市想借此消化掉房地产市场的存量,稳定房价。 值得警惕的是,进入12月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宣布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来做保障房。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这是中央出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根本出发点,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停建保障性住房,而把消化市场中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了最终目的,把维护开发商的利益作为了出发点。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完全曲解了中央的住房保障政策。如果都这样做,保障性住房政策无疑将被架空。 而且,住房补贴的资金源于财政,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去维护开发商等利益集团的利益,有违财政的公共性特征,是对纳税人的亵渎、轻慢和背叛。至于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其实质是为了维护高房价,因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是全免的,造价非常低,而购买商品房成本则非常高昂,这种购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是里应外合、内外勾结的结果,它严重损害了民生,严重背离了中央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对于这种阳奉阴违的欺骗伎俩,中央政府应予以严厉问责。 其二,以货币配租替代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大致有两种形式,即实物配租(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和货币配租(指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凭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但是,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发放补贴的方式,让住房困难户去市场上租房,而不是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也是严重违反中央精神的。国务院“十项保障民生举措”的第九条,一开始就强调“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为什么要这样强调? 因为我国保障性住房连续10年欠账,许多地方未建廉租房,根本不具备实行货币配租的条件!根据原建设部的通报,截至2006年4月,全国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2007年2月14日,原建设部再次通报的检查结果显示,仍有“4个地级城市”,“141个县级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除此,还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由于建设廉租房需要投入土地和资金,一些地府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舍不得这样做,而是以货币配租替代实物配租,这实际上是推卸自身责任的做法。因为,货币配租是建立在实物基础上的,如果政府本身就没有建造足够的廉租房,住房困难户即使获得补贴,也只能到市场上去租房,而市场化的房租往往是高于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的,并且,一旦住房困难户都被驱赶到市场上去租房,将会推高租金,使他们陷于被动。因此,中央才强调“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对于那些停建保障性住房,以货币配租的形式推卸自身责任的地方政府官员,应该予以问责。其三,一些地方停建经济适用房,而以限价房替代——有关这个问题,单独发文论述。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打着民生的旗号,喊着动听的承诺,欺骗党中央,欺骗民众,背地里与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狼狈为奸,勾肩搭背厮混在一起,扼杀保障性住房,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变相用于维护高房价方面。眼下,这种做法已经不再是极个别的做法,长沙等城市,早就开始实行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把住房困难户推向商品房一边,接受开发商的盘剥。 恶意篡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正在如禽流感一般蔓延开来。强烈呼吁中央,严厉追究地方官员的责任,维护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纯洁性,维护民生,维护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