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歧视:中小企业的金融困境



  当人们无奈地面对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谴责企业主对工人的黑心盘剥之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在世界各国都作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主力军的中小企业的生存条件,因为作为现代经济的利益相关者,各经济主体之间是如此紧密地相互依赖,以至于忽视任何一方的利益,将导致整个经济发展过程的失衡与畸形。从一定意义上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恶劣生存条件使劳动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恶化,作为社会财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金融市场以及政府在货币金融政策上的取向,不能不说是重建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垄断与歧视:中小企业的金融困境
  中小企业是现代社会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在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60%以上,而在大企业的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比例不到20%。

  人力、财力与物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是在人、财、物等三方面为企业所提供的支持。

  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的今天,企业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获得。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高达90%以上,而作为银行业巨头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信贷业务则占到了银行信贷业务的80%左右。换句话说,我国一般企业从银行所获得的信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建行、中行与工行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农行的改制工作也在筹备之中,但国家股份仍占绝对控股地位,因此我们仍可将其称为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在经历了世纪末的国家财政注资以及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剥离后,到2004年,不良资产的数量又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从来源看,这些不良资产不是来自于中小民营企业,而主要是来自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因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信贷主要是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普遍的中小民营企业几乎很难从它们那里获得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也是以追求最大利润和最小风险为其企业经营目标。从大型商业银行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财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不易判断。再者,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与提供给大型企业的贷款交易成本实际相差无几,而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量较之大型企业为小,这等于变相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得中小企业资产的抵押和变现都十分困难。这些都客观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但这并不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全部原因。当面对新增的2万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时,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疑问:“难道只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就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降低其信贷风险吗?”四大国有银行的大规模不良资产为这一客观理由提供了否定的答案,其中更为主要的恐怕应是制度性与政策性的因素:当商业银行没有一个社会性的企业资信系统平台时,银行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时,银行怎么会有动力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当商业银行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信贷人员要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提供的有风险的信贷资金承担一些莫名其妙的道德责任的时候,银行怎么有动力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因为他们同时要承担是否接受这些民营中小企业的回扣的怀疑与指责。政治与政策的风险迫使商业银行采取政治上与道德上相对安全的做法,那就是只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资金。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与货币金融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得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带有十分明显的对企业的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的特征。我国的中小企业多数为民营企业,所以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所有制上,它们都是被歧视的对象从而被排除在金融体制的资金支持之外。从经济伦理学的观点看,经济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它要求给予每一个经济主体以应得的权益,对可以等同的经济主体以同等对待,对不可等同的经济主体以区别对待。当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成为金融机构区别资金支持对象的标准时,它就违背了公正性的道德原则。而在政府的货币金融政策的价值取向违背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能够指望这些被歧视的企业会以符合公正道德的方式回馈于社会,并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呢。

  没有人会否认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带有很强的垄断性,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基本垄断了社会的存贷业务,而金融管理当局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以及为进入金融领域所设定的极高的门槛,也把其他想进入金融领域的经济单位排斥于市场之外,这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垄断的作用。政策性歧视与对垄断的保护使得具有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低下。当政府在1998年以2700亿的财政资金来提高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后,仅几年的时间,政府又不得不动用外汇储备再次解决它们迅速变差的资产质量问题。与此相对照的是,多数民间金融虽有着良好的资产质量与较高的收益率,却始终不具备合法的名份,不能登上大雅之堂,只能以见不得人的方式,在备受政府呵护的金融机构的阴影下运作。

      我国在20余年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体制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金融管理当局对银行业的控制也是十分严格的,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金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抑制中小银行、民营银行与使民间“地下金融”走到地上,成为合法金融一部分的状况,大大抑制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使其生存空间十分狭小,生存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使中小民营企业的经济行为严重畸形。

  由于金融体系的缺陷,许多中小企业很难从正常的金融机构融通到资金,因而只能转向地下金融。地下金融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奇高的利率,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高启,而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找不到可以高于高利贷利率的收益率的相关产业,惟一的例外是假冒伪劣与欺诈行为,这样,就使得众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不放弃正规途径而转向惟一可以盈利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只能一次性得益的欺诈活动。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是不可能有长远发展战略的,其行为的最明显特征是短期化,即只要能在短期之内获得高额利润,企业经营者会不择手段。他们会尽量压低生产经营成本,包括购买廉价低质的原材料,尽量压低工人工资,超负荷地使用机器设备并且没有改进技术的欲望,从而造成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由于缺乏生产安全保证而对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近些年我国矿难事故频发,占世界40%的煤炭开采量居然付出占世界矿难死亡人数80%的代价,几乎达到见怪不怪,使人麻木的程度,不就是小煤窑生产短期化行为的最直接的恶果吗?

  也许我们可以指责黑心企业主缺乏起码的企业伦理道德,但经济伦理的形成是企业的各经济主体之间利益进行反复博弈的结果,而所谓“反复”则意味着企业的行为具有可持续性,即企业具有长远发展的意愿,这是需要有一系列相关环境与条件的支持的。当企业缺乏这些必需的环境与条件时,其行为只能是短期化的。当企业对未来不能有理性预期时,我们怎么能要求他们重视技术的改进提高、产品的质量与职工的生产安全,重视职工的工资福利与保障,更不用提为发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而尊重工人,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了。

  我们决没有为黑心企业主进行辩护的意思。无论如何,丧失基本道德良心的企业行为应当受到社会谴责,违法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但我们也有必要追问,我国的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些什么?我国的经济政策与金融政策又为它们的长远发展创造了哪些条件?当许多中小企业的工人工作在一个没有未来预期的企业中时,他们的利益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劳动关系的紧张与激化则成为解不开的死结。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研究了中国部分省份民间金融的发展状况,认为禁止民间借贷只不过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高利贷变得更高,而这种结局跟金融管理当局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正好相反。通过实证研究,陈教授得出结论:如果一个地区的商业文化越发达,对商业价值的认同度越高,那么该地的人们对契约执行的认同度就越高,也就越能为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社会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越是对高利贷充满敌意,其高利贷现象则越严重。

  因此陈教授主张,除了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外,中国目前也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分布机制,即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各地的报纸收集汇总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这样,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使关于借贷的信息流变得更加顺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各种网站也可以成为民间自发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为未来民间金融的发展探索各种可能的形式和渠道。而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这可大大加快民间金融的发展,给普通经济单位带来更好的致富和改善生活的机会,这才是长久有效的发展区域经济的途径。[1] 而不论是使“地下金融”“地上化”,还是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发布渠道,均需要我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政策转变观念与价值取向,将中小民营企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之一,将为其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纳入到金融体制与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的范畴,为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如果不对金融体系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和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绝大多数经济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被排斥于正规金融渠道之外的现象就不会改观,通过金融市场达到财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就不能实现,社会的经济效率就仍处于较低下的状态,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会受到极大限制,地下金融的猖獗就是不可避免的,中小企业高昂的资金使用成本就会促使其只能采取短期化的经济行为。而在企业短期化行为条件下,广大职工的权益是根本没有条件得到有效保障的,以劳动关系为主的各类社会矛盾就会激化,蕴藏于“地火”中的巨大能量总有一天会爆发而危及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到那时,谁会是真正的买单者呢?

  

  [1] 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新财富》2005年8月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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