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目标集中竞争战略 对竞争活动目标的进一步探讨
竞争活动的目标,就它的概念来说,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是其永远的目标,这是我们对竞争活动目标论述所依据的基本观念。 那么什么叫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呢?为了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并不完全需要侵夺竞争对手的太多。有时候很少的侵夺就可以将其赶出市场,比如,一个竞争者的管理层很具备个人英雄主义的特征,那么,瓦解它的管理层,对竞争者的竞争活动十分可能当时就将结束了,甚至本来就不必投入大量的资源,因为它除了它的管理层外还不能把这些资源当作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与此相反,如果竞争者的管理层本身驾驭不来这个企业,我们即便把它的管理层瓦解了,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在企业资本运作史上同样也有一些拥有了对手的绝大多数股权也不能够解决问题的情况. 我们看到: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结局也不是由于一般的原因而决定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往往是一些当时不深入现场就很难看到的具体的原因和很多永远不被人所发现的精神方面的原因,甚至是一些在历史中只被认为是轶事趣闻并加以记述的非常细小的情节和偶然事件。在这里,理论所能指出的只是:重要的是密切注意竞争双方的主要情况。这些情况能够形成一个被整体所信赖的重心,即力量和运动的中心,一切力量的集中攻击都应该指向竞争者阵地的这个重心。大的总是决定着小的,一切重要的总是决定着次要的,本质的总是决定着偶然的。我们一定要遵循这一点来对事物进行观察。那些被内部的派性搞得四分五裂的竞争者,它们的重心大多是母公司,安然就是例证,它在美国一出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分子公司就开始自行瓦解了,那些依靠战略协作者的弱企业,它们的重心就是战略协作者。在同盟中,重心是一致的利益。在初创企业中,重心是主要领导人和员工的情绪。攻击对手时应该针对这些目标。假如对手因为重心受到打击而丧失平衡,那么,胜利者就不能够让对方有喘息的机会重新获得平衡,而应该继续沿这个方向一路攻打过去,换句话说,就是要永远打击竞争者的重心,而不是用全体打击竞争者的部分。以优势的资源稳稳当当地获得竞争者的每一个市场,力求比较可靠地获得每个小市场而不去争夺巨大的成果,是不能够将竞争者打垮的,只有继续寻找竞争者的核心力量,向它投入所有的力量,以求取得全胜,才能真正把它打垮。 不论我们要攻击的竞争者的的重心是什么,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是由始至终都是最明确的目标,竞争开展时的第一步就是实现目标的第一步,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们认为,从大量的经验来看,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是主要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1)假如竞争者的管理层在某种意义上看是竞争者起主要作用的力量,那么,就要瓦解这支队伍。
(2)假如竞争者的最主要的重心在于它的战略协作者,那么,就要有效地从它的这个战略协作者如手。 直到当前为止,我们一直是把竞争中的竞争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在一般考虑问题时,是可以这样设想的。但是,当我们指出打败竞争者在于打击竞争者集中在重心上的抵抗力之后,我们就必须丢开这一设想,而来探讨另一种情况,即同我们竞争的竞争者不仅只有一个的情况。 假如两个或更多的企业甚至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起来反对一个企业,那么从利益集团的政治角度看,它们所进行的只是一个竞争活动。不过,这种政治上联盟的统一体统一的尺度是不同的。这时的问题在于:这些利益体中的每一个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追求这一利益所需要的独立的力量,还是以其中的一个利益集团作为主要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力量只是依附于这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力量。其他利益集团越是依附于一个利益集团,我们就越能够把不相同的竞争者看作是一个竞争者,也就越可以把我们的主要行动简化为一次主要攻击。只要这种做法能够实现,它就是获得成功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原则: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战胜几个竞争者中的一个竞争者而战胜其余的竞争者,那么,打败这一个竞争者就一定是竞争活动的目标,因为我们击中了这个竞争者也就是击中了整个竞争活动的共同重心。只有在特别少数的情况下,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不可以把几个重心归为一个重心。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只能把这样的竞争活动当作是两个或更多的各怀有其自己的目标的竞争活动了。既然在这里假设几个竞争者是相互独立的,可见它们是占有强大的优势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打败竞争者的设想就根本实现不了。 现在,我们要更深一步的谈谈打败竞争者这个目标在怎样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和适宜的。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充足的资源: (1)可以使我们对竞争者取得一次决定性的胜利; (2)使我们可以经受住必要的资源损耗,能够把胜利延伸到竞争者不再能恢复均势的程度。 其次,我们在政治上的处境一定能够保证,这样的一次胜利不致引来新的强大的竞争者,不致为了对付他们而丢掉了原来的竞争者。 在估计某种力量以及这种力量所能发挥的作用时,人们往往会有一种想法,似乎觉得时间在这里也和在力学上一样,是力量的一个因素,因此他们认为,做一半的努力(也就是用一半的力量)在两年内能够完成用全部力量在一年内完成的工作。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可是它却有时明显地,有时隐隐约约地成了制订竞争计划的根据。 竞争活动象世界上的任意一种事物一样,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但是,象力学上时间和力量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在竞争活动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时间是竞争双方都需要的,问题就在于竞争双方中的哪一方就其处境来看是能够指望首先从时间中获得特殊的利益。假如双方的特殊情况能够相互抵销,那么,显然是失败者首先能够得到这种利益。这当然不是依据力学的法则,而是根据心理学的法则。嫉妒、猜忌、忧虑,有时还有义愤都是不幸者的自然辩护士,它们一方面会给不幸者招来朋友,另一方面会减弱和瓦解不幸者的竞争者的同盟。因此,与其说时间对于征服者有利,不如说时间对于被征服者有利。其次,应该注意的是,利用最初的胜利,正象我们在其它地方已经指出的那样,是需要耗费巨大的力量的;这种力量的耗费不是消耗一次就可以结束了的,而是象维持一个大家庭一样,是不断继续着的。企业的力量虽然完全可以使我们获得竞争者的市场,但并不是说这种力量永远经得起长期获得并维持这个市场所需要的大量消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继续提供力量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以至最后可能完全失去供给的力量。这样一来,仅是时间就能够使情况发生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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