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盟友连锁机构加盟合同书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甲方: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南宁市高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万安街51号 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0号 电话:0771-3213564 签约人:开户行:工商银行南宁市瑞士花园分理处开户行:南宁市高崇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开户行:2102 1111 0930 0007 167
乙方:
地址: 电话: 签约人: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主导的文化理念,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自愿申请加盟,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条件 1、加盟品牌使用年费。RMB 元/年,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品牌使用年费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住所合法经营的酒店、餐馆、咖啡馆、茶庄、快餐厅、饭店、宾馆、美容机构、健身机构等。加盟后作为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指定驻地的盟友连锁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认可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文化理念,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运作,保持“加盟者”或“加盟店”的原有经营结构不变(包括法人、股份等),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独立法人专门从事经营,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机构开展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社会使命和职业义务、事业抱负,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价廉物美商品或服务的盟友形象机构。 第三条 加盟权利 加盟者享受以下基本的权利: (1)依靠使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使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合法经营活动; (3)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4)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运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和专家团队的资源,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和经营诊断建议; (5)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6)免费参加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各类公开课培训、企业内训等,优先参加参加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各类商务会展、商务旅游、商务考察、户外运动等以及各种论坛活动。 (7)利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平台——中国东盟网(http://www.zgdmw.cn)、中国行业营销网(http://www.hyyxw.cn)、中国管理咨询网(http://www.zgglzx.com)、中国企业策划网(http://www.qych.cn)、今日广西网(http://www.jrgx.com)、广西医药网(http://www.gxyyw.cn)、广西房地产策划网(http://www.gxfdcch.cn)、盟友中国网(http://www.ally.org.cn)、盟友连锁网(http://my.zgglzx.com/mycy)、广西安全生产网(http://www.gxaqsc.com)、世界咨询师网(http://www.iccun.cn)、安徽会展网(http://www.anhuice.com)、第一营销网(http://www.diyiyingxiao.com)等专业知名网站,发布形象宣传,充分利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传媒资源,实现品牌形象的整合传播。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或服务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统一设计制作。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授权的徽标、商标,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加盟者年终向总部提交年终财务报表、销售业绩报表等相关数据,同时必须承诺保证所提交数据的真实性; 第六条 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活动策划设计服务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专家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活动策划设计服务费,加盟者按年终总销售额中超过加盟前的销售额的部分记提1%支付给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驻地执行机构,所记提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活动策划设计服务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具体记提核算标准为超过加盟前的销售额即双方确认的加盟前的销售额RMB 元。比如:加盟前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加盟后年终实现销售2000万元,那么,按1000万元记提1%支付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驻地执行机构专家管理咨询、营销策划、活动策划设计服务费。 第七条 加盟装修 加盟者必须独自承担店面装修费。 第八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必须独自承担因经营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第九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由总部确认,收回相关授权文件、文书。 第十二条 总部的解除权 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接受破产的通告、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判断其作为连锁机构不合格时; (2)加盟店废止营业时;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3)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第十三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 (3)立即返还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上海盟友连锁机构(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 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类推。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