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将碳税纳入环境税



环境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当前工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迫切,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今年年初,我国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联合启动了“环境税”的研究制定项目,据最新消息,目前包括环境税目、税种、启动试点环境税制等在内的“环境税”基本理论架构均已成型,即将进入方案的研讨决策阶段。

为此,本报记者历经两周采访业内数名专家,得到了他们的独家看法。

 

 

       采访者:

                     □     现代物流报记者 王京

 

      受访专家:

                    朱四海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后

                    李   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

                    王小江  河北经贸大学金 融学院教授

                   杨引福  北华律师事务所能源环境保护  律师

 

“考虑到2008年下半年世界与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年内推出‘环境税’的可能性极小。”8月31日,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李晶教授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说。

 

当前,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日趋激化,地方和企业以破坏环境、污染自然、掠夺资源为经济发展代价的现象频繁出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埋下隐患,可以说环境问题已不容乐观。

 

“而这一问题,随着奥运会的举办变得尤为敏感和突出。”李晶建议,在“环境税”尚未推出的情况下,较为现实且可行的办法便是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现行税种,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步推广环保理念,加大污染成本,发挥税收对于环境的保护作用。

 

建议

将碳税纳入“环境税”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这一背景下,适时开征环境税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问题,无疑是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一种最佳选择。

 

     《现代物流报》:作为业内专家,您对“通过制定和征收环境税来实现环境保护”这一举措有何看法?

 

朱四海:征收环境税是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必须强调,征收环境税只是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从实体角度看,环境保护是需要依托技术进步实现的,无论是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等,还是工业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都需要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治理设施。因此,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有利于促进环境治理的技术进步,有利于环境产业的发展。

 

当然,考虑到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还应该考虑将碳税纳入环境税政策框架,尽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我国还不需要承担具体的CO2减排义务。

 

李晶:从经济原理角度看,通过建立这种约束和补偿机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令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损害者承担与其行为对应的环境责任,督促其有效地节制自己的环境损坏与污染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机制为环境资源的再生产提供制度化的补偿通道,以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另外,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支持环保政策(目前已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广泛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不断推出的支持环保税收措施等,为开征环境税打下了坚实基础。

 

王小江:“环境税”征收的根本在于通过税的征收来达到促进经济合理发展、进行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在社会各阶层进行合理分配。

 

所以,在环境税理论机制的建立上,我们应重点注意经济发展与税收的合理关系的建立,如果因为税制建立的不合理,导致经济下滑或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就失去了我们本次改革的意义。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在推进“环境税”改革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经济发展与环保相抵触的怪圈。

 

坚持

污染者“埋单”原则

 

在征税原则上,业内有三种方案值得考虑: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排放税”和以受益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及以使用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产品税”。

 

     《现代物流报》:作为业内专家,您认为当前实施上述那一方案更具必要性?

 

杨引福:当务之急,实施“污染排放税”更有必要。现阶段先实施“污染排放税”;条件成熟时再同时实施“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条件具备时再同时实施“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和“一般环境税”。

 

李晶:比较看好“污染排放税”,因为其不仅有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还有直观的目的性,即基于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征税就是为了减少污染排放,从污染的源头治理污染,责任明确,目的明确,便于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另外,更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一方案可以将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设定为征收范围,并借鉴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设置经验,分设税目及具体子目,灵活性大,可操作性强。

 

朱四海: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的实现。

 

因此,“环境税”既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排放税”,也要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产品税”。其中,面向煤炭消费者征收的硫税、碳税,面向汽油消费者征收的“能源税”,以及面向水体污染者征收的“污水税”应成为主体税种。

 

总体上看,“环境税”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对现行税种的“绿化”,特别是对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

 

王小江:掌握谁污染、谁付税;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两个原则,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目,如硫、氮和工业污水等,先行开征;在适当时机,再考虑独立开征碳税。另外可先在利润丰厚的行业入手,依次递减,保证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保证社会正常稳定。向有利于环保的方向改进。

       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博弈

方定税改路径

       当前,业内公认的税收环保改革路径有二:其一,“费改税”即:将目前环境收费中的几个大的收费项目直接统一转为环境税。其二,“税费并举”即:新设环境税和已有环境费并举,保留已有的环境费,同时新设环境税。

     《现代物流报》:您怎样看待“费改税”和“费税并举”这两种基本改革路径?

       杨引福:我认为在现阶段“费税并举”的改革路径比较合理。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自主申报,重点核查。如果全部费都改为税,征收难度太大。从现实操作角度看,以“费税并举”为宜,随着环保税收经验的积累和税收征管能力的增强,再逐步过渡到“费改税”。

       王小江: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上,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现状及社会各团体、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我坚决认为实行“费改税”并一步到位。初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以避免给社会、给人们带来双重负担,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

       另外,管理机制的设计要符合环境保护的内在规律的需要,从征收对象的确认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到利用,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机制存在。

       李晶:从统筹规划的角度看,最好以税的形式来表现,我国目前采取“税费并举”方式更为可行,更为现实。

       费改税的前提条件,是保证环保治理必要的经费。如果完全“费改税”,全部归属于税收收入,必然造成地方环保部门资金短缺,基层环保投入力度减弱。 

       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环境税也不例外。因此,在环保税推出的前期阶段,只有“税费并存”,并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积极性,确保环境税的顺利推出与征收。

      朱四海:征收“环境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

 专家:建议将碳税纳入环境税

       尽管环境费也可以通过“收支两条线”实现专款专用,但由于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所以征收环境税比征收环境费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当然,从目前现状来看,最终“费改税”还是“费税并存”将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政府部门间的博弈结果。

钢企

积极影响较大

      我国“环境税”出台,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便是冶炼、化工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的钢铁行业更是“难逃其咎”。然而,万物都具有两面性,征收“环境税”在加大企业成本的同时,更给企业带来了积极发展的一面。

    《现代物流报》:倘若实施“环境税”将对国内大型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王小江:征收“环境税”必将加大国内企业的成本,给国内企业造成一定的压力。尤其钢铁行业,近两年来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和宏观经济的预期下调,已经进一步压缩了钢铁业的盈利空间。

       不过,根据国家“十一五”计划钢铁业的调整步伐已经开始,大规模的产业兼并、整合,或许将会对未来“环境税”的征收带来有利影响。

       杨引福:征收“环保税”可以保持国内外钢材市场价格的平衡,进而促进国内钢材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提高国产钢材的出口价格,从而抑制盲目出口、缓解贸易顺差,进而淘汰落后产能。

       另外,通过推广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倡导建设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从而引导外企探索、建立并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外企的环境保护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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