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8日起,国内银行借记卡将全部告别免费时代。全国惟一一张提供免费服务的银行卡——浦发银行东方卡即将终止为客户提供“免费午餐”。从此,浦发银行东方卡也将同其他银行一样,开始收取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至此,全国性商业银行对异地存取款业务已全部开收手续费。同时,交通银行等的免费短信提醒服务也升级为收费服务。
此前,浦发对全国范围内同行异地存取现和“及时语”短信通知等业务均不收取手续费。 涨价之声四起,人们不禁要问,目前还能享受到银行哪些“免费服务”?据报道,目前浦发、兴业、华夏银行的普通借记卡在异地本行ATM机上取款不收手续费;而异地跨行取款,兴业银行地域收费,如北京目前不收费、上海前三笔免费;华夏银行每天第一笔取现免费,从第二笔开始每笔收费2元。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广发银行的信用卡用户,在本地本行提取自己存入信用卡的“溢存款”(自有存款)以及透支取现时,都不会被收取“取现费”。另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均表示,该行为信用卡用户提供的短信服务仍然免费。就上述情况,昨天,一家媒体给笔者提出了如下两个问题,相信也是广大消费者迫切想知道的问题:
第一,银行信用卡、及短信提醒服务从免费到收费,银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需要尽到哪些义务?是否侵犯了持卡人利益?第二,根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息,从今年9月1日开始,交通银行对开通短信服务的信用卡及附卡持有人开始按每季度12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如果客户不想交纳这笔费用,可以通过该行网上银行取消这项服务。银行这样做是否合法?欠缺在哪里?在此,笔者就上述银行服务收费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银行单方决定收取费用是一种违约行为。
银行与银行卡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储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储蓄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这意味着银行与持卡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地位平等,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非行政主体,其权利不能超过任何一个持卡人。商业银行和持卡人就办理借记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协议,储蓄合同成立,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银行决定向持卡人收取费用,其实质是对双方合同条款单方面的变更,持卡人如没有相同意思表示,其变更行为无效,应当按照以前的储蓄合同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要么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要么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变更。
二、银行单方面决定收取服务费用系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未经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持卡人协商程序,即单方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不应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
银行在发放银行卡时,与用户之间建立了合同契约关系,如银行单方面更改合同违背契约,那么,用户就能追究银行毁约之责。实践中,在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在本案中,即如银行确需对持卡人收费而变更合同,则必须走程序正义之路,通过必要的协商,通过听证,或通过缓冲期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单方面的收费服务,违背公平契约精神。三、银行单方决定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侵犯持卡人的终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持卡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其并未丧失对该些货币的所有权,银行只享有在此期间的特定的使用权。而对于上述手续费,银行收费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不仅不反省自身,反而直接从持卡人帐户直接将货币划为已有,银行这种行为既不是依据约定的条件也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总之,总之,银行的上述单方作出的收费作法,其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约与侵权的交叉,在法律上不仅违背了民法意义上契约自由、平等、协商等原则,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凸显了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者的“霸王作风”。垄断与霸王条款突显,由此,违约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存,这对于正在向国际市场迈进的中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在此局面下,在强势银行与弱势消费者之间,银行卡免费时代的结束,也意味着垄断时代的到来。中国的《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在目前很难建立平等协商通道的情况下,在通过个案的“官司”根本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现实面前,从某个角度来说,或许可以希冀政府部门作为社会民众的“守门人”角色,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以某种角色介入,从而期盼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得以整体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