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 信托受益权分拆和组合的魅力



  信托受益权分拆是制造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重要技术,一个信托前辈说的信托的应用和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无穷,个人认为主要是体现在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能够解决各种各样复杂的问题上。受限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定主义,很多种商业上需要的财产权利类型无法在物权法的范畴中创设,但如果引入信托,进而采取对信托受益权拆分组合的技术,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信托受益权这个海洋法系里生长出来的东西使大陆生物得以在海洋的环境中生生不息,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甚至因此摧毁了华尔街。

  为了说明信托受益权如何拆分,现以一箱苹果为例来说明。假设这箱苹果里共有苹果50个,每层用纸片隔开,每层10个,共五层。

  最简单的分拆方式,就是按照份额的比例进行拆分,比如,将这箱苹果分成50份,则每份即为一个苹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这箱苹果是信托财产,按份额分拆不意味着在信托存续期间,每个受益人对这箱子里特定的一个苹果拥有信托受益权,而是全体受益权人对这箱苹果整体按比例享有权利,当然在信托清算时,如果按实物进行分配,每个人可以得到一个苹果,如果每个苹果大小品质相同的话。

  第二,就是按期限拆分,如果信托期限为5年,可以约定第一年的信托收益归谁,第二年的又归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本金或者说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不作为信托受益权的一部分的。这样的拆分就像苹果的例子中,约定每层苹果的收益归谁。这种拆分方法普遍应用于国外的遗产继承中。

  第三种方法就是上述二种的结合。

 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 信托受益权分拆和组合的魅力
  还有一种就是按风险程度进行拆分。目前很多信托计划中采取的优先次级的结构即是如此,用苹果的例子说就是,如果这箱苹果里好苹果超过10个,则某甲可优先拿到这10个后,剩余的归某乙。某甲就是优先受益人,某乙就是次级受益人。如果信托财产是一堆债权的话,那么某乙拿到的就是最简单的一种“次级债”。因为这个箱子里共有50个苹果,如果好苹果肯定超过10个,则某乙理论上能拿到40个苹果,但由于这40个苹果中根据正常估计有坏苹果的存在,所以,某乙拿到这40个苹果的受益权的价格就不应该是40个乘以每个苹果的单价,要低一些,具体定价是多少,要看对坏苹果的概率分析,如果实际概率低于定价时依据的概率,则某乙就会赚得更多。但如果实际概率大于定价时依据的概率,则某乙就会亏损。如果信托财产是房贷的话,由于违约率显著上升,导致远远高于定价时预测的违约率,所以次贷的持有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价值就会显著下降,由此导致了次贷危机。按风险程度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还可以把信托受益权拆得更细。比如,如果这箱苹果中好苹果超过10个,则某甲优先拿走,如果超过20个,则某甲拿完10个后,某乙有权优先拿走10个,如果还有好苹果,某丙可优先再拿走10个,如果还有剩余的好苹果的话,归某丁。从某甲到某丁,风险程度依次递增。然后拆分的人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偏好,把这些拆分后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愿意承受相应风险的人。毕竟,各色人等,有的人抱着钱罐子,有的人喜欢赌博。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中,一般会把信托受益权分成很多层。

  拆完了,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拆分,拆了又拆。另外还可以把信托受益权进行组装,把上述不同的受益权在组合到一块儿,形成期限、预期收益和风险程度不同的新的信托受益权。当然这些新的还可以进一步拆分和组装。另外,也可以把这箱苹果的拆分结果和另一箱梨的拆分结果进行组合或者干脆搭上一个梨,比如,对于上述的某丁来说,一个人跟他承诺,如果某丁最后从箱子里拿到的好苹果如果小于3个,则这个人同意补偿给他一个梨。通过这些手法的综合运用,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新东西,互相交叉在一起,难怪,谁都说不清楚次贷的损失到底有多大呢。这就是金融工程师的工作。最后,这样形形色色的产品推到市场上,终于导致了华尔街的坍塌。

  当然,搞倒华尔街毕竟不是这个金融工程师的本意,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管理风险的机构,其责任就是要把风险分配到适合承担这种风险的人身上,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和组合的运用,把一个概括的风险拆细,能够更容易地实现风险的分配,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另外通过综合运用信托受益权的分拆和组合技术,可以解决很多用其他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由于每个人的入职时间、对单位的贡献以及离职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均有不同,给每个人的股权激励方法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后综合确定,仅仅通过公司法中的一些可以自行约定的方法,是很难处理的,而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和组合的方式则很容易。

  另外,想多说几句的是,目前的一些金融产品中,可以见到很多诸如股权收益权、出租物业的收益权这样的一些概念,个人认为,如果这些收益权认定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的话,属于自行创设的权利,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上找不到收益权可以从股权、无权中分离成一种独立的权利的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应属无效。如果一定要认定为有效的话,只能解释为股权收益权或者出租物业的收益权的受让方给转让方融资后,双方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和贷款相比,不过是利息支付方式,是以相应股权或出租物业的收益为基础计算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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