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壮大及政策、法制对外部投资人保护力度的加强会有效地提高机构投资者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因素阻碍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作用,例如,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还较小,分类表决机制和询价制等制度设计出台的时间还不长,资本市场整体运行的水平还不高,机构投资者可能存在专业素质不高及道德风险等问题。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反映了其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三类企业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在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胜利股权之争”案和“天歌科技”案中机构投资者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但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与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多为被动参与,短期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零星参与,尚未形成规模;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表层参与,无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不能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提并论;我国机构投资者从整体上看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薄弱,其重要性在业界尚未形成共识;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自身条件等方面与国外机构投资者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从总体上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普遍态度冷淡。其主要原因有:中国证券市场明显由“交易者”主宰,通过坐庄或者联合坐庄等形式来操纵股价,利用股价的涨跌在交易中获利成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特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业绩缺乏稳定性,本身缺乏长期投资价值;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权结构限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此之外,外部的法制监管条件远未成熟,导致目前国内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只能算是"交易者",缺乏长期投资理念。我国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和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二)我国一股独大和流通股比例过低问题严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在市场上所占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差甚远。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总体特征(个人投资者为主、政策因素主导)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时间还很短等因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风格还没有明显分化,多数仍为综合型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速度与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实际运作情况。如果主要依靠新股配售(据悉证监会正在研究考虑取消该项优惠)甚至是联合坐庄等方式来保持盈利、“跑赢大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资金供给方面的限制。大款的钱数总是多不过老百姓的资金总和,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追求稳定性的资金的持续入市,与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提高、投资基金治理质量提高以及执行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增多等是互为依赖和相互促进的。
(三)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法人结构的治理——无力的法人结构架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是股份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上市公司业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总体上还是以国有股为主导,中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约。在这种情况下要能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有机构投资者的介入,有人将这一重担寄予基金,希望他们能够像国外的基金一样成为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主力军。其实,如果基金发展成为股东或发起人服务,那基金的独立性就很成问题了。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多是由证券公司发起,其独立性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其发起人共同建仓的行为。其中,南方管理公司的基金天元和开元的独立性较差,在南京高科、飞乐股份、江苏工艺等重仓股上,与其发起人南方证券存在着共同建仓的行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独立性也较差,与第一食品等存在着共同建仓的行为;国泰管理公司、长盛管理公司、华夏管理公司、大成管理公司的独立性相对较差;华安管理公司、嘉实管理公司、鹏华管理公司的独立性较好;富国管理公司的汉兴和汉盛在泰山旅游上存在着高位买入股票,其独立性也较差。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都是以证券公司为母体,基金与发起人的关系过分密切,公司的决策人员主要来自于券商的高层,交易经理大多来自于券商自营盘的操作人员。
(四)证券公司参与法人结构的治理——难为的法人结构治理。我国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解决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公司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立,所以90%的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上市融资的渠道,所以借壳上市几乎成为民营企业上市的专利。民营企业借壳上市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或法人股股权,之后得以控制上市公司。这种收购完成之后,是否就是资源合理配置了呢?而且这种收购都是有成本的,民营企业收回成本的方式是否是通过收购后扩大实业投资规模来实现呢?民营企业主要收回投资的方式,一是与国有大股东盘剥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手法一样,通过关联交易、担保、借款等方式侵吞财产,例如四砂股份和棱光股份就是很好的例子;二是通过在二级市场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从中获利收回投资成本。有的公司通过第二种方式收回成本之后,突然发现这种方式是一种获取暴利的方式,所以干脆以收购公司炒做股票为公司的主业。
(五)机构投资者内部治理失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障碍。我国股票市场与国外的资本市场相比,一个明显特征是市场稳定性差,投机严重,换手率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股市的换手率一般在300%以上,1996年,上海和深圳市场已分别达到591%和902%。1992年~1996年,美国纽约股市换手率在50%~60%之间,东京股市在20%~30%之间。为此,许多学者提出稳定我国股市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发展机构投资者。管理层于1998年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出台了《开放式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近几年来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成倍增长,但是一些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并未起到稳定股市的功能,基金的盈利手法主要是坐庄,机构投资者通过坐庄与上市公司勾结获得高额利润,反而成为扰乱市场、造成市场不稳定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