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的排名,全球1000家大银行基本上都是股份制银行,排名前50位的银行中,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余全都是股份制银行和上市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发行,为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组织框架,是中国应对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必经途径。
1.清产核资是基础
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之前,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弄清楚除AMC收购的不良贷款外,还有多少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坏账贷款。
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最容易流失的环节。为此,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聘请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合理界定产权,并出具具有法律竞争力的资产确认证书。对于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省级分行,要单独进行清产核资,经评估后的资产可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出资以及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本。
2.化解不良债权,处理不良资产,是必要环节
将不良债权(资产)交由AMC处理,这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环节,也是其商业化的要求。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运作乃至股份制改造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减轻甚至取消政策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干预往往滋生道德风险)。但在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为应付国际国内的各种经济难题,以及随时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有时需要政府的干预,需要建立合理完善且运作规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也有利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同时又能有效贯彻国家意志。
从国家资源配置角度看,准公共产品的不可或缺性和市场机制与政府财政机制无法单方面有效提供的局限性,决定了准公共产品有效提供的唯一可能的途径:市场机制与政府财政机制的联手。这种政府财政机制与市场机制双面为一的联合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表现为政策性金融机制。1997年以来,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如亚洲金融危机,国内通货紧缩的压力、国内需求不足、处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难度加大及国有企业改革攻艰、居民消费和非国有投资低迷等不利条件,政策性金融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货币政策无论是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工具还是传导机制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困难,而货币政策独立性下降又是无奈的事实。在新世纪,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的背景下,我国货币政策任务仍很艰巨,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诸多挑战。为加强货币政策的影响力,有必要通过金融领域的行政手段: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市场进行调节。
3.推进商业银行上市
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与民生银行成功上市后,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上市做出了示范。资料显示,到2000年底,深发展自首次公开募股,并经过多次配股,从资本市场筹资达37亿元;浦发银行上市募集到40亿元,资本金和总资产都翻了一番,资本充足率达到17%以上,总资产达2000亿,其后还增发了新股。民生银行的上市,募集资金总额达到42亿元,资本充足率更是由10.48%,越升至20%以上,其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接连上市。2005年以来,又在准备推进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等的上市工作。
可见,商业银行加盟股市的确是一条迅速改善其自身资本结构、改善经营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捷径,而充足的资本金不仅能满足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要求,同时也为银行机构发展、业务扩大、技术投入创造了重要条件。不仅如此,银行的上市还使其拥有了得天独厚的资本运作优势,使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更加便利,从而融入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并购潮流。但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是其他股份制银行无法比拟的,必须有新的思路。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可以选择条件成熟的省级分行,作为股份制改造的客体。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四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果一家省级分行达不到要求的,可以联合几个省级分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如中国电信在香港上市即采取此种模式)。
国有银行的资产规模达到万亿级,但资本规模或净资产规模只有千亿级左右,拿出一个省或几省市的分行上市,也就是几十亿,上百亿的规模,也就是百分之几或十几。如果这样的规模再分3-5年向公众公开发行,这和国内一般的大型上市公司的规模较为接近,市场可以承受。
如果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还可采取社会法人认购的方法增加银行的非政府股东,或者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直接引进战略投资者。
4.引进战略投资者
在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举步维艰,原因在于我们面临两难:一是效益与整体风险的两难,二是改革紧迫性和制度环境不完善的两难[①]。
一般来说,战略投资者应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投资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分享利润就是战略投资者主要的目标。
战略投资者购买股票应该着眼于长期:一方面看中所购买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相互持股,建立一种战略同盟与战略伙伴关系。正因为战略投资者持股的筹码锁定性极高,而这些锁定的筹码又会退出流通,这样就减轻了二级市场、尤其是新股上市的集中抛压,从而起到股票市场稳定器的作用。王一江、田国强教授(2003)还特别强调外资对解决两个两难有特殊关键作用,并认为中国应尽快充分利用外资,推动银行业改革,特别强调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相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一般总股本较大,市值规模较大,从稳定市场角度分析,引进战略投资者亦可使大型金融企业平稳上市。对于国有银行上市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我们建议选择与金融业相近的机构法人,如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银行机构等。
5.股权的设置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进行股份制改组后,股权的适当分散是必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权分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种,适应银行业开放的需要,也可设置外资股。
但在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对国有金融机构而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成熟的背景下,必须牢牢把握国家的控股地位。
关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模式,其他国家提供了三种模式:
(1)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体制。即某一个行业的所有企业归口于对应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的同时,也接受国会或财政部的监督。这种体制实质上是一个以主管部门为塔尖的国有企业集团体系,使国有企业自然地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即政企不分),企业活力难以得到增强。在实践中,这种管理体制适用于国有经济应该控制的外部经济性较强的产业部门。如果这种体制运用到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一切弊端将会显露无遗。
(2)部分国家实行参与制。即国有资本不进行控股,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一样对待,公私混合经营运作。其根本优点是在国有经济管理体制中引入社会资本运作机制,以便比较彻底地排除政府的行政干预。如法国、德国和新加坡的“参与制”比较发达。
(3)一些国家采用国家控股公司制。即将国有企业从行业主管部门中分离出去,国家或政府专门成立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性机构――控股公司对一系列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或者将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变成行业性控股公司或专业性公司。在实际运作上,由于控股公司规模巨大,且又以国有资产运作为主,控股公司无法摆脱政府行政部门的痕迹,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仍是政府官员或是由政府指派等。
上述三种基本模式中,控股公司制实质是第一种模式的变种。而我国的金融业属于竞争性行业,第一种显然不太适用,第二种模式中,如果国有资本不进行控股,短期内也难以接受。第三种模式是较好的选择,即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6. 控股比例
国家的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国家股控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绝对控股,国有股权占整个商业银行股本的50%以上;二是相对控股,在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数量在整个商业银行的总股本虽然达不到50%,国有资本仍然处于控股地位。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之后,如果国有股上市,出售了部分股份,或者股权较为分散(如控股比例在50%以下),国家不是金融企业最有决定影响力的股东,政府就难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和控制。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来看,减少政府的干预也是必须的。但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如果金融企业完全失控,就可能出现不利影响,尤其是在一体化背景下。因此,我们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中,首先选择国家绝对控股。待条件成熟后,如深沪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成功实现减持后,再考虑相对控股。
此外,一些专家还提出了“国家黄金股”[②]的形式,以少数国家股行使控制股权。所谓国家金股,是指给国家股赋予一种特殊的价值和身份:具有不贬值和管理上的特权,这种特权可在股份制金融企业的重要财产、管理变更、兼并和其他企业的重大变动时期行使,以解决非国有出资者担心因不能掌握控股权而产生的其他担心问题。这一形式的优点在于:一方面使政府拥有特权;另一方面又可以选择不去行使这些特权,即通过契约约束政府干预的随意性,而同时又使政府有资产收益的满足感。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创造了“金股制”。即政府对公司化企业还保留1股,价值1英镑。这一特别股赋予了政府对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的特别否定权。但是这个特别否定权不是运用于企业领导人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而仅限于企业资产的大规模集中出售、收购或兼并等重大决策。但近期内,这一做法在中国恐怕不易推行。
为行使国家对国有金融的控制力,或者说减少对国有金融控制力的威胁,我们一方面可以规定个人股东持股的最高限额,另一方面也可以规定外资持股的最高限额,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还可以对二级市场的收购比例做限入规定。
7. 股权的管理――国有金融控制力实现的途径
从银行管理体制来看,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政府都是采取股权管理的方式来管理这些银行。
一些是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控股;一些是通过控股公司代表政府控股。而这些国家的公有或国有银行都是按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银行的董事会按股份公司的惯例组成,国家作为银行的股东,其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私人股东并无两样。且国家银行与私营银行相比,在经营中也并无任何特权,在业务经营方面与私营银行一样,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与私营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与发展。
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控股或管理股权(如浦发银行,由上海财政局管理国家股);也可以通过成立金融资产控股公司代表国家控股或管理股权。
在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金融机构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行业特性,这一方面要求我们迎合全球化趋势,努力使金融机构更大、更强,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二是打破金融机构的垄断,尤其是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以提高市场效率。
这亦可以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在保持国家对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的同时,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提高其竞争实力。对于中小银行,国家可不必保持控股地位,甚至不参股。
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十几个不同所有制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一百多个外资银行的分行。这说明,商业银行业不是一个必须保持全部国有制的行业。而且,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表明,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可行的。
鉴于大型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不可缺的作用,国家在这方面的控制力可以通过控股权来加以体现。甚至,为了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对外开放中保证国家有充分的控制力,增强对外部意外冲击的防御能力,国家可对一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保持绝对的控制权,如持股比例达到75%。
(刘建江 摘自《机遇与挑战:中国直面世界金融一体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①] 王一江、田国强:《中国银行业改革两难与外资作用》,http://down.ccer.edu.cn/upfile/36128.txt
[②] 王琦:《试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创新》,《金融研究》,199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