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融资创新和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



要解决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展民营科技园区,就要从融资制度、融资政策、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

1.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加强融资体制和融资制度的创新

(1)继续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确立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市场经济地位,摆脱政府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扰,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指挥银行的信贷行为。第一,完成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使银行建立自我监督、自我激励的机制,缩短银行组织自身的代理链,提高其灵活反应能力。第二,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融资创新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服务手段的不断创新,及时推出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盈利水平高的新业务,实现在传统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全面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第三,努力培植金融专业专门人才,彻底改革现有的用人机制,优胜劣汰,为产业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2)放松金融管制,创新融资体制,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资本和民间金融市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资本市场。第一,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国有股权比重,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使民间资本能进入国家主体的融资渠道,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国有金融体系的融资倾向。第二,允许民间资本成立不受或很少受政府行政行为干扰的民间银行,特别是成立专门面向民营经济的民间银行,允许民间银行进行各种金融业务的创新,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规范、约束和保护民间金融行为,发挥民间金融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民营和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第三,探索制度创新形式,建立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金融机构。如区域性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探索区域资源的整合形式,将部分民间借贷组织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民间资本形成更大的社会关系网络,更好的为民营经济服务。第四,发展天使风险投资市场。所谓天使投资是指富裕的家庭或个人不通过中介机构而直接以股权或类似的方式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进行投资。这种投资往往是以对初创企业参股或以私人借贷的方式进行的,是一种具有极大生命力的、特殊的个人投资方式。目前在福建、广东、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的省份就出现了一批“天使”投资人,将分散在民间的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具有潜力、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

(3)创新发展我国目前单调的资本市场,拓宽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第一,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为高风险高收益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平台,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一个主要的股权融资体系。创业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问题,既可以吸引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进入企业,又因为提供了有效风险退出机制而更加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规模进入园区企业,从而有效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的NASDAQ就是创业板市场成功的典范。它为成熟的风险型高科技企业走向证券市场,使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以实现投资收益和继续滚动投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所,美国最具成长性的公司中有90%以上在该市场上市。它不但培养了象雅虎、亚马逊、苹果等世界著名企业,而且还吸引了我国象亚信、新浪、搜狐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上市,为中国创造了一批财富神话。第二,建立我国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创业板市场标准的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为处于创业初期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这类创新市场由于进入要求低,关键要加强规范和强化监督,特别是对股票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以及股票托管清算系统、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等要列入重点监督和规范的范围,可以先在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比较好的省份如广东、江苏、上海等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第三,积极推动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和外资资本,发挥股份制融资功能。拓宽债券融资渠道,降低园区企业债券融资的门槛,允许优秀的园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对一些信誉程度不够的企业债券,政府应提供政府担保,或以政府的信誉在指定交易所进行承销。

(4)以创新手段建立和健全与民营科技园区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和服务体系。第一,创新融资租赁制度,以“融物”代替“融资”。创新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扩大生产,快速投产,具有还款方式灵活、资金使用率高、盘活存量、加速折旧、优化财务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增强资产流动性、强化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还可使企业享受税前还款的优惠。使用这种融资租赁制度,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企业用少量的保证金就能使用设备,使资金在流动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这样既能有效缓解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债务负担,还能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对园区企业的素质进行全面提升。第二,建立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保险等融资形式的发展和应用。设立专门的信贷担保基金,成立专门的信贷担保机构或引进商业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保险机构为民营科技园区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保险业务,以解决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财政拨款或向社会发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二是成立信贷担保机构,一类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组成担保公司,一类由科技园区企业组成会员制担保机构。三是引进商业担保公司,以企业和社会个人为主出资,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运作。四是政府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用国家信用取代一部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如杭州市就规定,对三年内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活动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政府为其提供担保代偿损失补偿,额度按每个担保项目的实际代偿实施额的5%进行。第三,建立政策性融资扶持机构,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贷款援助,发挥政府市场主导的功能,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进行投资,解决园区内企业融资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第四,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的部门,从银行层面重视和保证对园区企业的融资操作,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建立一套对民营科技园区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客观评价体系,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和科技优势作为评价的主要因素,形成新的衡量标准,发挥其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功能。

(5)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机制。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培育和完善风险投资市场,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培养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风险投资撤除渠道,加快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探索建立风险企业兼并收购、股份回购的政策机制和企业产权、股票、股权证、风险基金凭证、风险债券柜台交易机制等,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为民间风险投资者培育可以迅速、安全撤资的环境。第一,鼓励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利用“壳”资源,借“壳”上市。风险投资主体可以预先取得对某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支配权,对这些公司进行“壳”化,一旦接受风险投资的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孵化成熟,即可以将所投入的风险资本以至更多的资本注入或转入“壳化”的上市公司中,从而完成风险投资的回报与增值过程,即买壳上市。这种方式是目前国内高科技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主要途径。如“托普软件”收购“川长征”,“科利华”收购“阿城钢铁”都是典型案例。另外,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还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股权互换,或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和项目以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实现借壳上市的目的,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和二级市场运作以及扩股融资,实现资本的变现和增值。第二,调整政策,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民营科技园区内的风险投资投入的企业。企业购并是风险资本退出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府应当进行政策调整,加大支持力度,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开拓渠道。如是否可以允许购并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园区内的企业是否可以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第三,建立规范的破产清算制度。风险投资的基本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高回报是就总体和个别项目而言的,高风险却意味着多数项目的投资失败,失败的项目以及部分受到挫折的项目只能以公司清算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

2.创新国家融资政策推动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

(1)在国家融资政策创新中最重要的是融资政策必须固定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融资政策的多变,一会松,一会紧,投资者无所适从,缺乏安全感,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只有把融资政策变为融资法律,谁也不能随便更改,才能建立投资者信心,增加市场资金的供给;其次,融资政策应该透明化,有利于融资渠道和融资行为上的监管,尽可能减小市场风险。

(2)尽快建立专门鼓励和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专业的、国家级的政策性银行,使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起来,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便利。国家政策性银行应该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育成、民营科技园区的壮大和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化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了这样一个兼顾科技资源特点和金融特点的专业化政策性银行,既为大量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了一个消除很多不对称信息的平台,又因其导向性作用而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这个产业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企业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

(3)股权融资政策的创新。第一,园区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应取消企业资本规模的限制,优先审核,并采取全流通上市。资本规模不应该是企业发行上市主要考虑的因素,象可口可乐、微软最初发行股票时股本非常小,股价也很低。如果以资本规模来限制企业的上市,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巨无霸企业了。另外由于园区多数企业规模不大,采用全流通上市不会对股票市场有过多的冲击,既可以解决园区企业的融资问题,又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很多股票的股本分割状态,从而避免因股本分割而产生的很多问题。第二,积极开拓香港二板市场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鼓励园区企业到温哥华和NASDAQ等海外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民营科技园区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NASDAQ、温哥华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市场直接上市,也可以借鉴以色列、印度的经验,到海外市场买壳上市。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如新加坡、韩国等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第三,对进入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的企业,应该降低进入门槛,在企业设立年限、资本要求、获利能力和股权分散等方面降低要求,以适应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发展现状。另外政府还应该以适当的参股比率来支持专门投资于前景不明、风险较大的园区内企业的各种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等的发展。同时出台政策,鼓励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种机构投资者以一定比率投资。

(4)债券融资政策的创新。第一,放松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约束,降低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要求,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债券融资制定新的客观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园区成长性强、资产结构合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性扶持。允许企业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发行企业短期债券,市场成熟后还可以允许企业发行长期债券。第二,建立政府担保制度,开辟企业债券的柜台交易。政府为民营科技园区优质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债券担保,以一部分国家信用替代商业信用,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安全感;同时开辟债券的柜台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风险交易的场所、信息沟通渠道和安全撤资渠道。

(5)创新银行贷款政策,实现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对等。第一,实现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自主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民营科技园区多数企业的经营风险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降低整体风险和分摊成本,要建立符合园区企业特点的贷款风险拨备和补偿机制,允许银行根据园区企业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要求,按照风险变化自主即时提取拨备。同时积极引入外部补偿来源,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拨款或引入保险公司责任保证,建立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提高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银行可利用超额拨备或外部补偿资金对不良资产进行自主冲销,以盈补亏,金融机构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才有原始动力。第二,创新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信贷产品体系。按照“以偿定贷”的原则重构园区企业信贷产品支持体系,根据还款来源的不同将企业产品划分为商品、贸易类和物品、项目类,突破按贷款用途划分产品的框框,改为按期限对信贷产品进行分类和管理,并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流程设计上突出对现金流的重视,体现“贸易融资”的概念,并积极与当地政府、司法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实现担保方式的创新。第三,完善风险定价体系,推进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直至放开对园区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匹配银行的风险和收益,鼓励更多的银行来支持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发展。简单地根据信用等级来确定利率不同的上浮幅度,不仅忽略了资本的机会成本和股东预期回报率,也未能充分反映银行承担的风险并进行补偿。因此银行要创新风险定价体系,利用本身对园区企业的议价优势,在计算违约率和损失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营运成本、风险成本、税赋成本等多种因素,结合区域竞争情况和企业谈判地位等确定贷款价格,实现“一笔一价”,充分体现风险管理和资本回报的要求。第四,实现银行贷款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一是建立独立审查人制度,主要依赖基层信贷经理产生的各种“软信息”,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紧密型银企关系,在园区企业融资中推行客户经理制,并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决策权限,对一定额度的贷款实行独立审查人制度,以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手续繁杂、惜贷的问题。二是在现有基础上合理下放对园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和全额保证金的承兑汇票的签发权,合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三是推行园区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允许企业在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加快资金周转。

(7)支持租赁公司的发展。租赁公司租赁给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仍属公司,不受企业破产倒闭的影响,风险性明显小于直接的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也愿意借钱给租赁公司以资产租赁的形式支持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整合现有的租赁体制,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宣传和引导,扩大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力鼓励租赁公司的发展。

(8)其他方面的政策。第一,税收政策。国家应对现行的税法做一定的修改,改变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税收问题上的“次国民地位”,至少做到税负均等。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目前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整个经济体制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该降低或减免园区企业的营业税,调低园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所得税下限,降低周转税,提高一些税项的起征点,提高园区企业的设备折旧率,增强园区企业内部积累能力。

3.创新融资方式适应不同发展阶段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融资需求

(1)表外融资方式。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某项资产,或者与某项资产继续保持密切的联系而不将相关的负债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这种筹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的需要,又不改变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目前表外融资的方式主要有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等形式。第一,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中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适当的资产结构组合和信用分离等方式,以部分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金融机构发行证券筹资,增加资产的流动性,这是一种债权证券化,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和资产真实的特点。资产证券化融资采用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资金,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融资费用,出售资产所得资金也不表现为负债,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优化了企业的资源配置。第二,项目融资方式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项创新的国际借贷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是指贷款机构对项目的主办单位没有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来源。除可在该项目的资产上设立担保权益外,项目主办单位不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如果该项目中途停建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贷款人无权向主办单位追偿。二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贷款。在这种形式下,贷款人除依赖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可在项目单位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可要求与项目完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各种担保,但各担保人对项目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为限。项目融资是一套由项目相关当事人共同分担相应风险的担保体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缺乏现实资产价值为质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满足其在扩张期或成熟期大量的资金需求。项目融资体现为表外融资,不将项目列入发起方的资产负债表上,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提供了风险隔离机制,为贷款方有效评价项目价值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条件。第三,母公司投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是间接的表外筹资方式,母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元件、配件拨给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生产出的元件、配件销售给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本应有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转给附属公司和子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2)特许经营的融资方式。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融资方式多用在传统的零售业体系中,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来说是一种创新的融资策略。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高科技产品特许给他人经营,自己只需建立一个紧密的组织,拥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高度专业化的经理和辅助人员就可以实现企业的市场策略。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受许人提供市场经营资金,园区企业可以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既分担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又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使园区企业能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业务,以最低限度的再投资获得回报,集中资源于自己的擅长之处,提高园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这种融资方式能充分运用受许人的资金来实现园区企业的市场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3)权益融资的融资方式。即银行将融资收益的一部分转为权益融资。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多属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性。因此如果商业银行能够把融资收益的一部分转为企业的权益融资,不仅可以获得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也降低了信贷融资的整体风险,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得到了对等。

(4)杠杆收购的融资方式。杠杆收购是指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以兼并方式来进行企业规模扩张时,将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的融资行为。这种先进的融资方式可分为:第一,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第二,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即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第三,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做法是: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第四,MBO模式。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或是经理和管理人员与投资者结成的联合。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得快,效率高。

(5)科技项目开发贷款的融资方式。银行可以为民营科技园区某一特定科技研究项目发放贷款,贷款的主要担保是该项目预期的经济收益和其它参与人对项目失败、收益不足以及还债等风险所承担的义务。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应采用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即贷款人除依赖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在企业的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应该要求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各种担保,各担保人的责任以各自所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除此之外,对园区企业技术成熟、前景良好的产品或专利项目,以及进行高新技术改造的企业,银行也可以给予项目融资;对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自己拥有研究部门的企业,银行应该在流动资金和项目开发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6)产业链融资方式。在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之间和园区内企业与园区外企业之间建立大中小企业合理的产业分工链,充分利用链条上大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内部融资能力,实现园区内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优化。建立合理的产业分工链,既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发展,又使得园区大多数中小企业可以将资源集中在自己的优势上,使科技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第一,以园区内大企业为龙头进行卫星式联合。有众多中小企业参加的、以大企业为主导的协作网,形成大中小企业混合分布的形式。中小企业以这种形式为依托组成的联合可以借助大企业的优势,享受大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和担保融资的便利。第二,园区中小企业进行串联式联合。没有大企业作龙头,完全由园区中小企业联手合作,组成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无形大企业。在这种结构内企业从事着相关产品的生产,形成彼此间既竞争又协作的企业联合体。这样的企业联合可以在良好企业文化的基础上组成联合销售机构,各企业实行统一的质量要求,产品使用统一商标,统一接受订单,统一对外销售。在融资时可以以联合销售机构的名义借款、担保。第三,建立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行业协会,以行会的形式约束园区企业的融资行为,通过集体力量的监督来提升园区企业的信誉。在融资时,提倡行会企业间的互相担保与借贷。

(7)综合授信融资方式。即商业银行可以对园区内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期和一定额度的信贷,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和额度内循环使用。对园区内的一些效益突出,董事长信用度极高的家族式科技企业可以采取金名片信用贷款。即企业上浮信用等级,加大信用额度。如温州工行和农行分别根据美特斯·邦威和正泰集团二家董事长的含金量,2002年2月给美特斯·邦威发放第一笔签名贷款2700万元,给正泰集团董事长签名贷款授信额度为2亿元。

(8)浮动设押融资方式。浮动设押是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即借款人为从银行取得贷款而用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既可包括有形资产也可包括无形资产,既可包括工业产权也可包括知识产权。设押时这些资产的价值是不固定可浮动的。浮动设押的标的物包括借款人的地产、资财、商誉、权益、收入、所有书面的债权、未收资本、各种专利、专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号名称、注册设计、版权及与各种许可有关的现在或将来的借款人的收益等。浮动设押贷款方式较好地回避了高新技术企业在扩张期或成熟期缺乏有效固定资产抵押物品的缺陷,同时在浮动设押条件下银行对资产的设押并不妨碍企业的资本循环和周转。在实施浮动设押贷款中,贷款合约中的保护性条款,可有效保护贷款银行的债权。第一,自然人质押连接贷款。即将与企业利益密切的公司股东、员工等自然人持有的有价证券(存单、债券、股票、基金券)作为质物发放贷款,投入企业使用。其中股票属于高风险金融工具,银行要与托管券商联网建立实时监测系统,聘请专业机构准确评定质押股票的价值和未来价格走势,确定合理的贷款比率。第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园区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作为贷款抵押。第三,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园区生产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授信,但银行一般会要求园区企业将拥有的大中型企业的应收帐款作为贷款质押,企业所拥有的其他应收帐款难以成为质押物。第四,应收帐款信托贷款。园区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帐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而银行则及时向企业发放贷款。第五,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对于园区内的出口企业,银行可以要求其将经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的应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为其发放贷款,到期如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则应退税款所有权归银行。

(9)保全仓库贷款。又可称为监管仓库仓单质押贷款。银行要求园区企业将货物放入指定的仓库,由仓库开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以此为抵押物发放贷款。企业要动用这批货物,则需要征得仓库和银行的双重同意。如果仓库擅自动用而导致银行的抵押物落空,则仓库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典当融资。第一,鼓励园区企业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获得临时性的资金融通,快速有效的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短缺的问题。但这种方式成本比较高、规模小,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和支持。第二,建立科技典当拍卖行,专门经营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各种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商品典当拍卖。

(11)自偿性贸易融资。商业银行不再片面强调受信主体的财务特征和行业地位,也不再简单地依据对受信主体的孤立评价作出信贷决策,而是真正注重并结合其真实贸易背景。如一家企业自身的实力和规模达不到传统的信贷准入标准,而其上下游企业的实力较强,贸易背景真实稳定,银行又能够有效控制其资金流或物流,这家企业就可以获得该行的信贷支持。通俗地讲就是“傍大款”,即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只要其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实力强大,就照样可以得到银行的授信。

(12)按揭式租赁融资。即园区企业与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担保公司为园区企业提供一定比率的履约担保,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购买设备贷款,建立一条由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和租赁公司共同组成的融资租赁链,以融物方式使园区企业达到融资的目的。这种融资方式要对单笔租赁项目的最高金额和租赁期限予以严格的规定,减少融资风险。现在上海的金海岸租赁公司就正在上海地区开展这种租赁业务的试点。

4.创新融资工具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灵活多变的融资手段

(1)短期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与现有企业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无担保,即短期融资券期限在365天内,完全凭借企业信用发行,且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不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限制,将由企业和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有明显的比较收益。由于短期融资债券无需审批、核准,而且既可用于企业的短期融资,又可用于企业的结算,满足了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为企业合理、高效、自主配置资金资源,提供新的短期融资工具,是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一个非常好的能有效运用的融资工具。

(2)保付代理业务。即银行购买园区企业的短期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专门为商品赊销而设计的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融资服务产品,可以使园区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先机,全面解决应收账款的困扰。园区企业把自己的应收账款转卖给银行,同时与银行签署“有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合同。前者是指当银行到期收不到应收帐款时,除了向应收帐款的付款人追索外,还可向园区企业保理融资申请人追索,而后者则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人追索,其实质就是企业以还没有收回来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找银行融资,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

(3)出口信贷。对出口创汇的园区企业,银行可以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为企业提供打包放款;为有现汇的企业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可以根据结汇凭证发放人民币贷款;还可以为园区企业产品出口的买方提供买方信贷,刺激园区企业产品的出口,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园区企业的发展。

(4)出口外汇票据买断。即银行按园区出口企业的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国外来单经银行承兑后,由银行先行对国外出口商办理无追索权的即期付款,等信用证到期后,再由园区企业对银行付款。

(5)发行可转换信托产品。即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在信托产品存续期内的某一段时间或者信托产品到期后的某一段时间内,信托产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转换比例和转化价格及其他条件,将所持有的信托产品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

(6)开展“透支帐户”管理。对科技园区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可以给帐户合格的申请者一个可以透支的额度,并确定好偿还的时间和利率水平。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贷款业务,而且有助于银行降低管理成本、控制融资风险。

(7)买方付息票据贷款。园区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票据贴现的利息由卖方企业承担。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融资创新和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

5.融资创新支持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宏观环境

(1)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金融支持的立法,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

(2)为民营科技园区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各类专门的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配套和保障服务。设立专门的技术创新基金,扶持园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项目;对获得项目的园区企业给予和国企同等支持;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允许其有偿使用国有科技资源;落实国家鼓励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出口的相关政策,积极扩大园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和相关服务方面的出口;充分保障园区企业在享受政府税收政策中的合法权益;杜绝对园区企业进行不合理的、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各种摊派;对园区企业及员工在税费上缴、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称评定、户口关系等方面要公平对待,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公平的外部环境。

(3)协助理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园区企业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行使合法权益。引导园区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培养和聘用专业管理人才,向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过渡。抵制急功近利、短期行为等经营思想,确保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制度,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和适用知识,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建立健全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指导和管理的服务机构,加强调研、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5)解决制约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展的市场准入问题。第一,制定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产业准入目录,让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规范政府的审批行为,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科技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第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取消专职人员及专用营业场地的要求,促使更多的人才进入高技术创业领域,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速度。

(6)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家人身安全及个人财产的保护。第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参与管理和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政策手段。政府有关部门应把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同发展经济和改善投资环境联系起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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