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融资调查 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障碍分析



对于民营科技园区来说,园区内企业具有独有的特点:园区内大部分企业为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型中小民营企业,即俗称的“三高”企业。这个身份特征使得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具体表现在:

1.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的整体性落后是园区内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作为我国最先进入市场经济的一类经济成分,民营经济在过去的近30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规模扩展速度惊人,对资金的需求不论是规模还是数量都与日俱增。与此相对应的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和思维方式并没有相应的做出很大的改革和转变,整个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程度,特别是金融体制的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这种体制的“落差”造成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障碍。而作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发展也遭受同样的融资“壁垒”。

(1)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规范、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来监督商业银行的运行。当前我国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缺乏一种科学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监管对象和目标不明确,指导政策跟不上。要么监管的太死,直接干涉到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要么监管的太松,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这种监管主体自律性和约束性的缺乏,使得监管反而成为一种干涉和干预,使商业银行脱离不了政企不分、政府干预的传统模式,市场独立地位难以确立,银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目标难以实现。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主体地位不明晰,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使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内部动力大打折扣,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保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管理模式落后,没有围绕市场建立起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支持层、监督层的组织架构,职责定位不科学,代理链长,运行效率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银行的盈亏与管理层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缺乏贷款的积极性。

 民营融资调查 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障碍分析

(3)金融制度的畸形发展,导致了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困难。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股份制银行“一统天下”,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造成了资金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的不合理,使得我国金融体系呈现整体性的层次缺陷。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银行体系仍然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了极高的障碍,使得我国现阶段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民营和私人银行。资本这个我国经济发展中最稀缺的资源被绝大多数国有金融机构所控制,信贷配给偏好于国有经济,对来自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采取歧视政策,导致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缺乏专门支持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为民营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体系畸形发展。

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非国有金融机构就是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社等几种有限的形式。第一,全国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一共只有10家,其中只有民生银行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银行,它的股东基本上是民营企业,而其他9家银行的股东多为国有企业,其运行模式与国有商业银行差不多,未能实现政企的完全分开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其不良贷款率均大于人民银行规定的15%的风险比率指标,服务对象主要倾向于国有大企业和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缺乏积极性。第二,城市商业银行是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在城市信用社合并的基础上组建的,属国家所有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政府偏好项目,其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城市内,资金来源受到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再加上其本身的贷款成本大,风险高,而国家对利率市场又没有放开,执行的利率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对经营风险相对更高的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惜贷”就成为必然。第三,农村信用社目前由人民银行各级行代理,仍然是国有性质。它实行的是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的苛刻的贷款条件,严格的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同时由于政企不分,国家行政干预,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低。而在农村另一个金融力量——中国邮政储蓄只吸不贷,吸收的资金全部存于央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更加紧张。本应是民营科技企业主导金融支柱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却是名不符实,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很难从其手中获得贷款支持。

(4)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缺乏必要和有效的市场层次,金融市场整体性落后,加剧了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融资困难。在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中,只有股票和债券的现货市场,且证券交易被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内,其他的场外交易基本上属于违法交易,形成了全国资本市场几乎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特景观”。而这种畸形结构使得资本市场的功能难以发挥,资本市场的集中度难以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也难以降低。

在只有一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如果一个市场主体被这个层次所排除,则这个市场主体就无法从别的市场或途径来获得所需要的资本支持,企业均等的融资机会被剥夺,扭曲了市场的优化配置资源的职能。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就属于被排除的市场主体。第一,我国股票市场到目前为止,只有主板市场,要进入这个市场有最低资本规模、经营年限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如企业必须要连续盈利3年,并达到一定规模(5000万股本);企业上市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和会计审计机构进行专门的上市评估服务,监管机构要求上市企业通过独立的专业会计和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经营信息等。这些要求对民营科技园区内的企业来说门槛太高,成本太高,使本来就缺乏资金的园区内企业望而却步。同时我国股票市场的进入一直受到所有制的限制,部分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包装优先上市,而以民营为主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能改制上市的则屈指可数。第二,对于债券市场来说,由于受国家“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整个民营经济能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数量和规模都有限,园区内企业能发行就更少;再加上园区内高科技企业在成长期中由于存在着技术与市场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经营风险高,企业债券难以得到投资者的认同,债券融资十分困难。这种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使得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是借贷无门,举步维艰,从根本上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5)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不能适应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发展。第一,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利润留存制度上享受“次国民待遇”。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应纳税的税种和税率与国企是一致的,但国企可以先缴后退,而园区企业无此待遇;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增殖税发票不能抵扣,使得企业实际税收增加。也就是说,在义务方面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与国企一致,而在权利和享受优惠方面却与国企不在同一个水平上,甚至比“三资”企业所享受的权利还要少,导致园区企业在利润留存转化为经营资本方面能力明显不足,制约了园区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第二,我国会计制度中一直使用过低的折旧率,只考虑生产设备等有形实体在使用过程中的消耗,忽略了生产资料的无形损耗。而对民营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设备的更新换代的时间间隔短,技术改造的频率高,低折旧率使得这些企业无法及时把折旧资金转化为内源投资资金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重置能力低,技术改造不足,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

2.融资政策和金融立法滞后使得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融资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变

(1)国家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既没有一家是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开发的,也没有一家开设了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和科技开发的业务,从而显示了国家对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性不足。所谓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领域从事资金融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扶持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其他领域的资金向特定产业投入,以形成乘数效应,从而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政策性银行反映了国家对产业的扶持方向,而缺少对科技产业扶持的政策性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使得整个金融界对科技企业的融资要求和发展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投入,科技企业融资难,处于“次等”地位的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就更加难。

(2)国家对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问题缺乏统一的宏观政策,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配合,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普通,政出多门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政令不通。我国自1978年以来,为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30多个政策性文件和40多个政策法规,但真正能完全落实执行的寥寥无几。在对整个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上,国家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机制,缺乏战略性的系统支持,使得政策、法规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可执行性,缺乏配套措施。

(3)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合法融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一,在我国现阶段仍然缺乏为民营科技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出台支持和鼓励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即使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细化不够,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和园区企业的融资活动基本上还属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第二,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虽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但一直拒绝承认私有产权,民营经济的未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确定性,投机主义、短期经营行为无法避免,从而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此外,产权关系的不确定还导致了民营企业贷款的诉讼案件难以判定,一旦贷款纠纷诉诸法庭,企业便通过各种手段“散尽千金”,使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难以执行。

(4)国家在融资政策上明显倾向于国有经济,对私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采取歧视性政策。第一,在资本市场上,民营经济和私有经济难以与国有经济抗衡。不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债券,国有经济都是国家优先考虑的对象,即使是资信程度高、业绩显著的大型民营企业也难以获得上市融资的机会,更不要说其他众多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第二,在信贷市场上,身份歧视现象就更加明显。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基本上以服务国有大企业为经营宗旨,其他几种有限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也基本上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翻版,对民营经济和私有经济的贷款需求历来不重视。虽然近几年来银行进行体制改革,但国家总的指导方针是“抓大放小”,整个银行体系对信贷市场定位仍然是以国有经济为主。第三,国家历年发行的国债以及银行的配套资金基本上也是由国有经济瓜分。如1998年中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政府发行了5100亿元长期国债,银行配套贷款1万亿元左右,建设总规模达到2.6万亿元。这些大规模的建设项目主要由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承担,银行的配套贷款资金也主要用在了它们身上。

3.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落后制约了商业银行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1)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一是靠内源融资,即自筹资金来解决;一是靠银行的贷款来解决。其中,内源融资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有限,银行贷款成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而我国现行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要获得银行贷款,必须有足够的不动产作抵押,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一般都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达不到信用等级,寻求担保非常困难,难以满足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而民营科技园区企业所拥有的优势资产如专利、非专利技术、各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却无法转化为融资手段,银行现有的融资方式不适应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的需求。

(2)现有的融资方式使银行的风险和收益难以匹配,严重影响了银行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融资的积极性。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存在发展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的风险大,失败率高,但一旦创业成功却能带来高额的收益。而我国现有的贷款工具和贷款方式使得银行在承担了高度的融资风险的同时却只能为银行带来固定的利息收益,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企业收益和银行利益得不到统一,降低了银行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3)新的融资手段和方式的缺乏导致了“市场失灵” ,市场的力量无法促使资金配置到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第一,民营科技园区多数企业的规模不大,每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资金需求分散,周期短,银行用现有的融资手段和方式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商业银行不愿意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放贷款。第二,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在向银行传递融资信息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银行对此却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机制,银行因担心“道德风险”而采取谨慎惜贷的政策。在现有的融资方式下,银行要获得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完整的财务、经营状况和企业治理情况等信息需花费很高的代价,银行难以承受也难以实现。银行一旦把钱贷给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就很难监督企业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出现了部分企业贷款资金用于非贷款项目或企业有钱不还或故意延期偿还等现象,加重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第三,缺乏好的委托投资体系。委托投资是投资者委托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信托投资公司代理投资,是市场经济中十分重要的间接投资制度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居民个人手中积聚了巨额的闲散资金。但由于信托投资机制和信托投资方式的缺失和落后,形成了一方面急需资金的企业融资无门,另一方面巨额的闲散资金却只能留存在银行和个人手中这样一种项目与资金长期对峙而得不到转化的怪现象。据统计,2005年居民个人存款超过了14万亿元人民币,这么庞大的资金长期存放在银行得不到有效使用,是我国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4)缺乏一个完善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授信成本。我国现阶段金融基础设施落后,缺乏成熟的证信体系和抵押登记体系。特别是个人信用发展落后,个人信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而银行又无创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手段,使得银行在为民营科技园区企业发放贷款时,很难对企业法定所有人实施信用监控,企业的公信力不足,银行也就缺乏贷款的积极性。

4.民营科技园区企业自身的原因

(1)我国民营科技园区多数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改制流于形式,企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这种现象导致企业在内部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短期化倾向,缺乏长期经营思想,甚至把企业当成自己的银行,不重视企业的自我积累。此外部分园区企业因内部利益分配不均导致权利相互争夺,企业内讧,使得外部资金不敢或无法进入企业。企业转制的不彻底使得企业既难以从内部获得一定的内源融资,又难以和银行确立新的信贷关系。

(2)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特别是多数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程度低,信用意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还贷意思薄弱、贷款容易还款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从开始就没打算还款;部分企业运作不规范,如借改组转制之机逃债、废债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逃避银行的监督检查;还有相当一部分民营科技园区企业间的交易采用现金形式,甚至没有交易合同,造成银行审查资金用途和回笼资金困难。

(3)民营科技园区多数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企业负债过度,其中资产负债率高而长期负债率低。负债过度,表明企业缺乏足够的偿债能力;长期负债偏低,意味着企业以长期资金弥补固定资金缺口的机会少,加大了企业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各种获利能力降低,造成了企业内源融资能力不足,申请贷款银行难以受理。

(4)民营科技园区多数企业存在管理障碍。民营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家族式集团企业,管理松散、没有章法,尤其是财务管理不健全,“三假”(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现象普遍而且严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很低;缺乏信用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因而很难获得银行的信用评级和贷款审批。

(5)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主的心理障碍和素质障碍。如民营科技园区企业主从避税逃税、人身安全等方面考虑,不愿如实向银行申报自己拥有的资产;不了解银行贷款的手续和程序,怕麻烦而不向银行提出贷款要求;安于原有规模,不愿负债经营,只想通过自身积累来谋求发展;有些企业主在文化理念、经营思想、管理水平、守法诚信等方面的素质不高,缺乏对市场的正确判断,粗放经营,依然注重于靠关系、靠避逃税、靠运气来发财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营科技园区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脆弱,外部资金不愿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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