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转让角度出发,可以将产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开的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研发成果法律状态的一种表述,它包括专利(patent)权和商标(trade mark)权。其中专利权又细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专利和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专利。另一类是不公开或公开程度较低的非工业产权(non-industrial property),或称为技术秘密(know-how),它主要指专有技术。包括设计图纸(drawing)、设计方案(designs)、技术说明书(instructions)、技术示范(show-how)和具体指导(how-to)等。不同特征的技术成果,往往会采取不同的保护模式,以便创新主体获取利益最大和最优。对于较为直观、易于复制的研发成果,选择公开的工业产权方式较为理想;而对于技术壁垒较高的研发成果,研发主体一般会采取非工业产权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但对于大部分研发成果而言,一般采用公开与非公开有机结合的混合模式似乎更显适宜,这样可有效地控制技术不合理扩散和取得较长的权利占有时间,从而使研发主体获得利益的最优组合。
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1)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排他许可(sole license)。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产品的权利。(3)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sub-license)。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5)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1]。
以上几种情况的对比,见表4-2。
表4-2 许可证贸易分类及其各方权利关系对比表
采取许可证贸易形式,对于技术供应方而言,它可以把技术当做股份投资,实现技术资本化;也可以直接从技术转让中获取利益,以收回其投资和获取预期利润。但它由于只限于技术的转移,无法涉及到当地的生产和销售领域;一次性收益固然可观,但无法分享到技术接受方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且每次技术转让都有可能为自己树立一个新的市场竞争对手。对于技术接受方而言,许可证贸易能较快地获取自己所没有的技术,节省了研发时间和在研发上的巨大投入,加快了自己技术更新的速度,特别是在自己研发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该形式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但由于当今技术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接受方自身技术消化能力以及信息的非对称等因素,要想获取适当的利益也并非一件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