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手段 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探索与转型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文章之三

               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探索与转型

  金融业从微观来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细胞;从宏观来看,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为实现各项经济目标,保持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一个健全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是不可缺少的。改革开放30年间,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人民银行针对各个时期的经济金融状况,灵活采用各种调控手段,取得了不少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并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可以说,我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形成既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更是在改革中历次熨平经济波动、治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经验结晶。而且,这一探索与完善的过程的确是漫长、艰辛而又复杂的。

从无到有 

1978年以前,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参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其特点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当时全国唯一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从中央遍设至全国各地,其业务内容也很庞杂,既从事国家信贷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管理,又从事存款、贷款、结算、现金出纳等具体业务。“大财政、小银行”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仅仅是作为对财政职能的补充,既无调控主体,更无调控理念,当然,金融宏观调控的概念也就无从谈起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了旧有的“大一统”格局,开始陆续恢复和分设了一些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逐渐呈现多元化局面:1979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恢复成立,随后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1979年8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后,随着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也摆脱了具体银行业务,集中精力有效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

至此,我国金融业形成了自己的管理者与调控者,改变了此前 “四龙治水、群龙无首”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肩负制定和执行各项金融政策、管理和调控社会信贷总量的基础性职能。换句话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一重大角色转变,意味着货币政策问题开始受到决策部门及理论界的关注,对其手段、目标等的研究更是各家之言、见仁见智,“宏观调控”的概念开始形成雏形,并付诸实践。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操作不再是一个普通银行的行为,而是通过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传导,开始对整个宏观经济形成导向及调控效应。

从粗到细 

在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阶段,其政策对经济的作用方式总体上还处于一种简单的粗放式的调节状态:存款准备金制度开始建立,但并未将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来用,而只是把它作为中央银行掌握更多资金以便调整经济结构的手段,于是规定了较高的准备金率,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25%,并长期保持一成不变;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主要采取再贷款的方式,再贴现由于规模太小,成为了再贷款的附属品,而且,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长期倒挂;受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发展滞后的限制,公开市场业务不仅起步晚,而且操作品种很少、业务规模狭小;利率结构单一,种类少、差别小,对经济产生直接的粗放式影响;采取“统存统贷”的资金管理方式,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分配贷款规模,同时,对货币政策时滞问题缺乏认识,中介目标出现“真空”,使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际值与期望值经常产生较大偏差,等等。

总体来讲,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金融调控的意义缺乏深刻理解,对其中一些规律性和科学性的手段和方法认识不足,定量性研究更是处于空白,各工具之间也未能灵活搭配使用,这就难免出现对经济运行缺乏前瞻性、对出现的问题缺乏深入认识进而调控能力不足等状况,并导致经济出现大起大落,1985年高通货膨胀、1988年的“抢购风”以及接踵而至的经济滑坡都是这一粗放式的调控时期的产物。

随着金融改革进程的加快,本质上要求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也能更加完善,这自然促进了对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操作目标等一系列问题的探索与改进,使金融调控对经济的作用方式逐步走向细致化和定量化:20世纪90年代之后,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认识开始发生转变,中国人民银行逐渐不再将其作为自身资金来源的工具,而是作为调控基础货币和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能力的手段,而且,央行还根据各行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准备金率,灵活调控宏观经济,近两年,为了防止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央行更是连续多次采取提高准备金率的手段进行调节;随着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逐步发展,公开市场操作成为央行又一基础性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且这一工具的操作规模不断增加,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07万亿元,开展正回购操作共计1.27万亿元,定向发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5550亿元;利率结构多元化,档次分类更加详尽,差别增大,市场化定价机制不断增强,央行依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逐步放松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CHIBOR以及2007年SHIBOR的投入运行分别均为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确立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由M0逐步转向M1、M2,通过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定量测算与调节,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货币政策期望值与实际值间的偏差;贷款管理则由“统存统贷”、“存贷差额”、“实贷实存”、“贷款限额”到如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演进,一方面有利于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使货币供应量的形成能够充分反映市场状况、有利于金融业的协调均衡发展。

 宏观调控的手段 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探索与转型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对货币政策体系内部各种工具、目标的细化与完善,近年来,一方面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也更加准确、细致,与以往粗放的、定性的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从直接到间接 

可以说这是我国宏观金融调控体系转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主要是采取信贷计划、行政命令等直接手段,90年代之后,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直接调控工具与间接调控工具并存、间接工具运用的比例和范围不断扩大是这一时期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方式的主要特点。而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信贷规模管理等计划经济手段的寿终正寝,间接调控日渐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工具,而且中央银行对各种间接政策工具的运用也日臻成熟。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这是金融宏观调控从以直接调控为主走向以间接调控为主的一个重要转折,意味着中央银行将更多地运用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社会流动性,影响经济运行。当前我国已形成了“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调控模式,在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的转变过程中,货币政策体系的各个环节均发生巨大转变,如下表所示:

1993年中国经济出现了经商热、房地产热、股票热等诸多热点,粮油菜等农产品以及钢材等生产材料价格不断攀升,这种情况愈演愈烈,1993、1994年中国通货膨胀率分别高达13.2%、21.7%,创改革开放30年来的最高点。针对当时的情况,政府果断将“控制通货膨胀”作为当年经济工作的首要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遏制高通胀:查处乱集资、乱拆借等违规行为,整顿金融秩序;适时增加贷款,保证重点项目和企业的资金需求;调高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重新开办储蓄存款的保值贴补业务等。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1996年通货膨胀率有所回落。但仔细推敲,可以发现在这些调控措施当中,直接干预的成分依然较大,指令性贷款规模管理仍旧是调控的重要工具,限价等行政性办法被重新启用,以致出现了价格扭曲现象。再者,由于缺乏合适的中介指标作为调控参照物,以人为制定的贷款规模作为参考标准,将不断提高利率作为经济刹车的手段,一方面导致国有银行出现巨额坏账,另一方面由于期间对利率等各方面相配套的经济政策的微调措施不力,使得国民经济出现超调,物价负增长、通货紧缩等问题开始暴露。这种经济的不稳定性,与当时的宏观调控方式不无关系。

事实上,正是在此轮调控之后,我国中央银行开始对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与完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调控模式的内在要求,对货币政策目标、中介指标、工具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建立或改进,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而且,央行在此后对这一间接调控方式的运用也日臻成熟。

2007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又现波峰,2008年第一季度CPI涨幅达8 %,创十年新高。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央行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各种价格型政策工具: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基准利率,发挥利率杠杆调控作用,加强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加大流动性管理,完善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等手段对宏观经济予以间接调控。此外,将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作为辅助手段,传达宏观调控意图,提示商业银行经营运作方向,通过推进金融企业上市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来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当前“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以较为完善的货币政策体系为依托,引入市场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证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态势,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避免了大起大落现象的重现。

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 

在金融调控作为一个新的概念被引入之际,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亦无经验可循,因此大多数政策措施仅仅是一种感性认识。从这个意义上看,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虽然不是一部正式的法律,但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对金融调控体系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改革的发展,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也在不断建立,并亟需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与完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结束了中国金融业只有金融行政法规、规章,而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也意味着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由无法可依步入了有法可依。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货币政策司,以“研究、拟定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等”为职能,为货币政策体系各个环节的订立、实施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保障了政策执行过程的有序性,提高了操作透明度。2003年,我国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为分业经营环境下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保障。 

    纵观三十年的金融改革,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取得了重大突破,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直接到间接、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成功转型,展示了“探索→建立→完善→成熟”的演变过程。正是由于间接调控方式的不断成熟和有效运用,改变了以往经济中经常出现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怪圈,而且,近年来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的事实,也证明了我国宏观金融调控体系的日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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