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弱势金融是针对经济中发展相对滞后并影响整体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部分进行金融扶持的行为。这种金融行为的目标是通过金融手段将资源调动到那些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发展滞后的地区和产业,帮助其走出资金不足的困境,进而逐步缩小目前存在于城乡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消除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由于弱势金融面对的扶持对象具有规模小、效益低、货币收入不确定等特点,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初期不能得到从事常规金融活动所能获得的丰厚利润,甚至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暂无经济来源的弱势群体需要实行一定时期的非盈利性的资金融通。而作为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是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明显与弱势金融不符,如果对过多的要求商业银行从事弱势金融活动很可能会使本身故有的金融风险被转移、甚至被积淀和放大,虽然我们不否认金融机构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从世界各国的运行实践上看,弱势金融主要是三种形式,即国家资助型、社会资助型和社区居民自助型。所谓国家资助型是指国家通过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或通过财政贴息,政策型融资担保等形式所经营的弱势金融活动;社会资助型是指社会基金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等为弱势群体、地区和产业所提供的金融资助行为;社区居民自助型多是同一社区内的居民为解决自身生产、生活资金的不足通过自愿入股,并自营自享的一种金融行为。在这三种形式中,社区居民自助型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探索,为了对这种弱势金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选取了我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典型样本进行了考察,对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一家弱势金融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进行了分析。
1 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现状考察
1.1成立背景
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东北部,距梨树县城25公里。2006年,村中有农户684户、2290人,人均纯收入约3000元。从农户的收支特性上来看,自身资金余缺的调剂能力缺乏,在农户的支出中,文化教育、生产支出以及婚丧等消费支出是以货币形式的刚性指出,属于集中性大额消费,这种消费与农户的收入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对接。对绝大部分农户而言,期收入曲线极不平坦,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并且大部分以实物形式出现,这与农户的支出特点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情况下,农户必然会选择向外融入资金,然后在取得收入后逐步归还。但能够为当地农民办理信贷融资的只有榆树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据当地人民银行测算,2006年,闫家村贷款需求量为680万元左右,而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370万元,45.58%的资金需求是通过民间借贷或商业赊销解决。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是以高利贷形式进行的,这种高利贷形式的民间借贷大大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抽走了农民的大部分生产利润,使很多贫困农民很难形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导致恶性循环甚至破产。农民贷款难问题制约了闫家村经济的发展,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该社的前身是梨树县榆树台百信农民合作社,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的姜志国等8户农民于2003年11月10日发起成立了梨树县榆树台百信农民合作社,以养殖为基础,靠农机化服务为纽带,以资金互助为依托,靠合作增加入会农民的生产经营效益的综合性合作社。2007年3月9日,正式改组成为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合作互助型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
1.2组织业务运转情况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农村小企业或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入股应具备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条件;农村小企业入股应具备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地等条件(目前,该社只是农民入股一种形式)。资金互助社通过社员大会制度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通过推选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与管理,推选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社员有权通过社员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进行批评,乃至罢免。
从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上看,目前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股金,加入互助社的社员每户最低出资100元入股,最高入股资金不能超过总股金的10%,现已经募集了股本金12.26万元;二是存款,加入互助社的社员可以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存款执行国家存款利率,目前存款数额较少,仅为0.1万元,三是同业拆借资金,今年上半年分两次从四平市新华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20万元。
资金互助社只向加入互助社的社员发放贷款。贷款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进行。5,000元以下,采取信用贷款方式;5,000元以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5,000元至9999元,由1人担保;10,000元以上,由2人担保),贷款按期正常收回后,给予担保人利息收入20%的担保酬金。该社实行股金与贷款杠杆平衡原理,最高贷款比例所入股金的10倍,即:社员如果入股100元,最高向互助社的贷款额为1,000元。为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使更多的社员都能享受到融资服务,资金互助社鼓励社员短期借款,社员十日内借款免息只收手续费,一年内的借款费用略低于当地信用社贷款利息,(3个月利率执行7.5‰,6个月利率执行8.7‰,1年利率执行9.6‰)。超过一年的贷款利息要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息, 社员必须在偿还原有贷款的条件下,才能继续贷款。
根据章程,资金互助社除办理社员存款、贷款业务外,其经营业务范围还包括: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代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等业务。但目前只开办了社员存款、贷款业务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业务操作采用微机进行电子化处理,存款、贷款凭证为打印形式,并由当事人在打印出的凭证上手工签字确认。
1.3 对运行机理的理论分析
银行贷款给借款者是需要归还的。正规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不还者是有惩罚措施的,这种惩罚一般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变卖抵押物,二是使借款者丧失信誉(将借款者的违约记录录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到法院起诉。但前提是银行对借款不还者的惩罚要大于借款不还的收益,这样才能杜绝策略性赖账行为的发生,但针对于弱势群体来说,一是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充当借款的抵押物,二是即使被银行进行信誉惩罚也不会对借款者造成太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弱势金融所支持对象以经济中发展相对滞后的弱势地区、弱势产业以及弱势群体为主,客户目标分散,经营成本相对要高,这就使商业银行一般不愿从事此类业务,而信用社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这种资金需求。
同正规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比,资金互助社对农户提供的抵押品认同程度高。从现实农民的财产分布情况来看,农户的财产集中于房屋、土地、粮食、牲畜、农机具、少量家电以及少量的文物首饰等等。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讲,抵押品的可接受程度取决于其可交易性、变现的便利性和变现价值的高低,也就是抵押品是否具有明晰的产权以及是否存在完备的可以转移产权和体现价值的流转市场。而农户财产最为集中的部分往往不符合这样的要求:房屋由于本身价值的低廉再加上农民居住的分散性所以不具备较高的交易价值,并且也不存在能够体现其价值的二级市场,所以不适合作为抵押品;另一种农户拥有的财产就是土地,但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不具有完整的产权,所以无法进行交易,自然也就无法成为抵押品。别的财产如粮食、牲畜、农机具等由于要付出一定的储藏成本,所以被金融机构接受作为抵押品的可能性也极小。而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当中,由于贷款人和借款人处于大致相同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环境当中,因而贷款人对农户的财产具有较高的认同感和接受能力,这就促使金融交易能够更顺利的进行。
另一方面,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由社员农户集资入股组成,而同一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全部是来源于本村的农民(未来还可能有经济组织),村民之间相互熟悉,这种熟悉可以有效的解决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社员在借款前的信誉状况、借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都能迅速的了解,降低了对信贷资金管理和监督所需要付出的大量信息成本,这就使资金互助社有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法企及的效率优势。
1.4 资金互助社成立的意义
第一、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网点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现在的榆树台镇是在“一镇两乡”(即原榆树台镇、团结乡、董家乡)的基础上合并组成,人口达6万,却只有一家面向农村的贷款机构——榆树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是从服务方便和贷款供给上看,都无法及时满足农户的需求,也没有竞争压力提高服务效率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起到了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互补市场作用,建立多层次资金融通体制,满足农户多层次融资需求。
第二、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是相生共存关系,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出现真空(过去也不过是有其名无其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将建立起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
第三、有利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如前所述,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并且受交易额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抵押品等因素制约加大了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交易成本和识别风险转移给农户内部市场,这样就实现了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规模经营问题,实现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保持可持续发展。
第四、有利于优化银行体系结构,降低系统性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金融资源和业务。并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与供给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极易爆发。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适当发展将会有利于改善银行体系结构,有助于在完善银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分散系统性风险。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分流过度集中于大、中型银行机构的社会资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资金市场,可以较好地分散来自经济与金融层面的冲击,进而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五、可以有效地遏制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据当地人民银行监测,2006年农村民间借贷年率最高达到30%,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民间融资之所以有较大盈利空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资金融通不畅,很大一部分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培育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可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民间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需求的空间。
2 资金互助社运行中的问题探讨
2.1 资金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互助组织,目前运行资金来源以社员入股、同业拆借资金、社员存款为主,但不否认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在资金互助社正式成立时,省政府领导曾答应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县政府也答应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但资金互助社开业已经快半年了,这两笔资金都没有到位。而在当时为达到各方面的相关要求,资金互助社共花费了近8万元。由于资金互助社都是由贫困农民组织起来的,股金有限,存款很少,在开办期间一次性支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对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转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正式运转后,每年须支付房租、水电费、通信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补助费、取暖费、折旧费,以及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税费和其他费用,共约2.5万元,此外,还聘请了一名月工资800元的会计。这对于平均年收入仅以千元计的当地农民来说,堪称“巨资”。
2.2 资金互助社的定位问题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定位并不十分合适,第一、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而资金互助社的作为弱势金融组织,盈利并不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第二、一般的企业法人客户一般都是开放性的,资金互助社客户群体局限于社员内部;第三、企业法人仅对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的责任,而资金互助社本身资金实力有限,所能承担的责任很小,这就制约了资金互助社向外融资的能力;第四、作为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这对本身盈利能力就十分有限的资金互助社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资。
2.3 规范化管理问题
互助社成立时各方给予了过高的规范管理要求,银监会是以比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思想在要求资金互助社,比如五级分类、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要求等,基本等同于工农中建这样的大型商业银行。然而,在《商业银行法》体系下的信贷管理方法、信用评价体系、财产抵押制度等,却不适用于农村金融。今年5月份公安机构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一要求也比照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包括配套防盗门、防盗窗、报警器、点钞机、保险柜、电脑和打印机等,由于目前资金互助社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勒令停业整顿,后经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又从新营业。安装这些设备需要花费十几万元,而资金互助社日常经营仅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资金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成比例。我们认为合作社是内部互助性质,仅吸收本社社员存款,正式营业场所根本没有必要,钱都花在营业场所等设施上,只会加大管理成本,增加社员负担。
2.4 业务准入问题
一是结算账户设立问题。资金互助社成立时,并没有报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也就没有为其开立结算账户,当时资金互助社将结算账户榆树台镇农村信用社。后来,资金互助社从长远发展考虑,为提高结算效率,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过开户意向,但目前还没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这项工作就一直没有进行。二是同业拆借市场准入问题。资金互助社在成立的初期在四平市新华城市信用社两次拆借资金20万元,用于社员的借款需求,而由于四平的城市信用社统一法人后,管理相对严格,从风险角度考虑,对资金互助社的拆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前期拆借资金即将到期,而社员农户的贷款要到秋天才能到期,可能会出现资金风险,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对资金互助社的拆借要求给予了拒绝。
3 推动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为农村弱势金融建设提供实践平台
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居民自助型弱势金融的一个发展缩影,通过对其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我们认为这一组织模式无论从外部环境,还是内部运转上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对于推动我国社区自助性弱势金融的发展是有借鉴意义的。
3.1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模式
一是不能走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路。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源于上世纪20年代,目的也是以合作互助的形式帮助帮助当地农民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到了1956年,全国共成立了10.3万个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达到9000多万户,对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到了1958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成了生产队信用分部、70年代以后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给了国家银行管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由民办改为官办,到了2003年开始的大范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更是将其引向商业化经营,完全脱离了资金互助的初衷。
二是不能走农村合作基金会之路。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曾经在80-90年代初期的农村金融改革与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它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服务。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但这时候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以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水平吸引并投放资金,即实行“高进高出”的经营策略。一方面,较高的集资利率提高了合作基金会的集资能力,而资金要素的严重短缺又使其能够以较高的利率投放信贷。一方面为了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致使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最终没有逃过被清理关闭的命运。
三是不能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办成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不应承担地方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可以是财力情况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资助,但不能向资金互助社入股,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与资金互助社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不应资金互助社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预,不应制定资金互助社的投资方向,并要保护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
四是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从新修订,根据经营规模可以定义为法人,但不宜定义为企业法人。我们认为将其定义为社团法人是比较合适的,注册机构由工商部门就变为民政部门,这样可以减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负担,对于小规模的资金互助社也可以不注册为法人,在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时社员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起到群体性信用行为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互助社对外融资时的资信问题。
3.2 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
第一、政府要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类新生事物给予尽可能的扶持,使其经营活动尽快走向正轨。在资金方面一要尽快让30万元政府资助资金和5万元开办费到位,二要对日常经营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第二、基层政府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主管部门定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的职能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而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并不是农村集体资产,这一点上与其职能不符。我们认为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确定一个主管部门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思路,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只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然后就是合法经营,政府相关部门所要做的就是在职能范围内为其服务,而不是如何管理。
第三、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在能够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引导正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互助社资金融通的方便,建立资金互助社与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的资金对接机制。
3.3 对监管管理模式的要求
就资金互助社本身来讲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是一种以传统合作制为基础的会员制的互助性的金融组织,并且这种会员式的经营模式,资金风险基本不具有可扩散性,将其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其比照商业银行的模式进行审慎性的监管是不合适的。我们认为不应以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来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资金互助社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从事生产互助活动,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等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也不必给予过高的要求。
从经营模式角度,监管当局的重点应放在“社区自助型”的弱势金融宗旨的落实上。即保证资金互助社经营中始终保持互助性质,为社员服务,严格把握社员入股和借款条件,严禁向资金互助社以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也要保证资金互助社的组织机构运转正常,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3.4 银行间资金汇划市场的进入模式
我们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宜直接纳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理由是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小规模性,如果其支付结算活动直接纳入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其电子化设备运转的费用会很高,为此我们建议资金互助社就近在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开户,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进行划转,由于农村信用社已经接入了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并且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已经正式运行,完全能够满足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汇划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