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与其密切相关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也引起了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探讨。
一、对农村信用社金融功能定位的思考
随着解决“三农”问题逐渐深入,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农村信用社既要为“三农”服务,又要其明晰产权,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这样一种功能定位,许多学者认为这必将导致农信社再次处于尴尬境界,前者是“政策性”任务,而后者是“商业性”经营,农村信用社还是摆脱不了行政化体系,根本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企分开。这种担忧也并不是无中生有,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没有明确自己的定位。它既不是遵循商业化原则建立起来的金融企业,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不是遵循"自主、互助、民主"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同时,政府从来没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当作合作金融组织看待,当政府觉得需要发展经济时就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有益补充,通过政府的干预,发放贷款,由此而造成的呆帐、坏帐却要农村信用社承担,就是目前颇受好评的小额贷款也是在政府的驱使下而演变成农村信用社的政治任务的;而当政府觉得需要培育市场体系的时候,就抓大放小,农村信用社又因其小而成了政府的历史包袱。究其这种功能的错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因此,这次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是必然,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农村政策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农村政策金融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它在调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导致不能有效地配置农村金融资源,也就存在了农村金融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机制来校正,以实现农村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整合,由此,也就界定了农村政策金融的功能在于修正市场失灵,是满足那些不能通过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金融行为而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目的在于使更多的农村居民通过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分享改革和经济增长的成果,提高农村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由此可见,如果真正做到合作金融,是很容易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的。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村市场经济越发展,对农村合作金融的需求就越突出。而且,合作制和商业化经营并不矛盾。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商业化经营。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一种合作制的商业银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广大社员、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综合性、系列化金融服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在现有信用社及联合社的基础上建立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合作制与商业化经营是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原则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以合作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企业经营目标是多重的,首要的是服务,而不是盈利,但要满足社员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盈利是必不可少的,况且若连年亏损就会使股金的增值得不到保证,从而损害入股农民的利益。因此,盈利目标也是合作制企业的重要经营目标之一,是与服务目标紧密相连的,这也是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法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 完善以合作金融制度为基础的农村信用社体系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的调整适应期,国家在统筹考虑农村金融服务问题时,有必要重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合作金融组织,分发挥其作用。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信用社制度固有的缺陷,都已说明仅在现有基础上对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改造,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选择。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可采取以下措施:
1、找准市场定位,确立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均为农民,阵地在农村,离开了农村,离开了农民,农村信用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必须立足于“农”,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以农为本、为农服务”这一点必须坚持。当前,农村信用社绝大部分不良资产集中在乡镇小企业,而农村贷款信贷资产质量较好。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方向必须重新回到支持“三农”的轨道上来,这样可以做到扬长避短,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与农户关系熟、了解情况的优势,有助于开发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形势的好转,国家对农户增收问题的日益重视,农村的消费市场有望启动。农村信用社应当抓住机遇,主动出击,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改变农户找上门来的贷款方式,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民的实际信贷需求,积极推销贷款,不断开发农民所需的金融产品,如针对农民必需的子女教育、婚嫁消费等,适时开展农民所需的信贷产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增加对“三农”的投入,促进农民增收,立足支农方向,提高工作主动性,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2、按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根据实际状况,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坏账亏损,其余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
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在原有股权范围的基础上,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扩大入股范围,调整股权结构,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3、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组织体系不统一,从省一级到地市一级管理机构名称繁多,管理办法不尽相同,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行业管理职能的发挥,也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受到阻碍。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可以按全国统一规章、省市两级管理、县市一级经营法人、乡镇设分支机构的模式构建。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内成立合作金融监管局,负责制订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制度、法规和监管;省级政府成立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受省政府的领导,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风险化解等工作;地市级成立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领导、管理和服务;县市保留县市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受省、市两级联社的领导、管理和服务,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统一法人,乡镇设分支机构。各级联合社除为下一级机构提供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外,本身又是一级具有经营资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试行县市联社一级法人、内部分级核算、分别考核的管理模式。通过层层自下而上参股,下级行是上级行的股东,既保留了合作制特点,又将各级信用社自成体系,有利于摆脱地方政府部门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同时,层层成立合作社联社,每级联社都是具有经营职能的独立法人,这为逐步建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联行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以便在区域范围内乃至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中调度资金,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化解局部的支付风险,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操作提供便利条件。总之,这种模式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既维护了“自我管理+行业管理”的模式,又强化了“自我管理”体系建设,在现阶段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合作金融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温家宝同志2004年2月10日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王雨舟、张翔,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五期
[3]雷春柱,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研究,海南金融,2003年第六期
[4]成春林,农村信用社:困境与改革,农村经济,2004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