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从事改革工作,我有个体会,改革需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先关上旧体制的大门,并且鼓励关在门里的人走出来,但绝对不允许门外的人再进去;二是设计好新体制,新体制应该是面向未来的、面向市场经济的、面向全社会的,但新体制绝对不能成为旧体制的复制品;三是处理好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说得通俗些,就是对关在旧体制大门里的人们有个说法。
相比较而言,第三个方面是改革中最难的。总的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指导思想上犯了“急躁病”,企图把几十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在二三年里解决掉,愿望似乎没大错,但效果并不好,既人为地加大了改革成本(而不是摊薄成本),又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大都同旧体制遗留问题处理不当有直接关系。
如何处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我觉得应当采用立法的手段。
以下岗职工为例。1997年年末,我到天津参加全国劳动工作会议,在小组讨论时我提出一个观点:下岗分流是特殊时期的特殊问题,下岗职工是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应当用特殊的办法予以解决。什么样的特殊办法?我建议全国人大以专门法案的形式,对下岗职工这个群体的相关权益(特别是社会保障)予以明确。
自1998年起,我跟踪下岗分流工作整整5年,多次同下岗职工面对面座谈,感触良多。我体会最深的一点是,绝大多数下岗职工对自己将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深表担忧,特别是“4050”人员,在国有企业已工作二、三十年,一旦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再找到就业岗位,不敢保证新单位能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年老了能不能按月领到养老金,得病了能否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的费用谁给报销、能报销多少。这些想法都很实际。
我常常在想,“换位思考”对改革政策的研究者和制订者也是很必要的,假如有一天下岗轮到了你我他,下岗职工提出的上述问题,咱们能不去掂量?
2000年,我参与起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方案(即辽宁社会保障改革方案)。当内部讨论到下岗和失业并轨问题时,我提出过一个观点:对下岗职工是给现金还是给预期?当时,国有企业改革中盛行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我称之为给现金。根据我的思考,我认为给预期比给现金好。把工作重心放在解除下岗职工对未来社会保障的后顾之忧,既可以摊薄改革成本(财政和企业不用一次性拿出数额巨大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避免因经济补偿标准不同而引发各种矛盾。
2001年,当辽宁省拿出社会保障改革实施方案时,我曾随国务院有关部委一起赴沈阳“算帐”(核实中央财政对辽宁省的社会保障补助)。当时的感觉是,具体操作远比制订方案更为复杂,在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问题上,不要说辽宁省内各城市都摆不平(有的城市发,有的城市未发),单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类型予以甄别都很难。在内部讨论时,我又提出了给现金还是给预期的建议,并重述了1997年年末提出的全国人大应以专门法案解决下岗职工权益的建议。
我现在重提这个问题,主要担心事业单位改革即将全面推开,在处理事业单位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上,会不会重蹈下岗职工的覆辙?自1998年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规模超过2000万人,事业单位职工的规模也有3000万人。这部分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当,同样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2005年4月,《经济日报》发表薛小和对我的访谈,我又一次郑重提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都应当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并以专门法案予以明确和规范。
防患于未然。既要从国家的长治久安考虑,更要为上千万职工的切身利益着想,不应当再在处理旧体制遗留问题上犯“急躁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