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恐被误用



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似乎看到经济领域当中能够形成更加有序的竞争,但我一直对这个反垄断法不屑一顾,原因在于这个法根本就缺乏针对性。这就是我国现在立法的困局。我以前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等问题时就反复说,中国大陆的很多法学家从来不具备一点经济学常识,所以满脑子就是一些空洞的公平正义概念,从来就没有一点效率意识,所以弄出来的法律都是各种流行观念的四不像混合体,仅仅摆在纸面上,不实用。所谓纸上谈兵,即是如此。

法学家的空洞和本本主义很容易被政府和一些大利益集团操纵,所以法律也总是无形当中存在诸多偏向,特别是对政府行为的无比宽容。法律主要约束私人部门,很少约束政府。因此,如果法学家是依附政治的,没有一点独立性,法律也就没有了独立性。这大概是浙大光华法学院给那么多人希望之所在吧。

中国现今的垄断问题主要是由政府以及大型国企引起的,而这部反垄断法并不是把行政垄断作为反的重点。第七条给所有的大型国企豁免了。什么叫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任何行业要说起来都关系安全啊,那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得国家控制?有了第七条,整个反垄断法也就流于形式。这就有点舍本求木。这就是我对这部法律完全不看好的理由。

从现在的官方舆论看,反垄断法似乎会向私人部门、尤其是私人部门的外资开刀,我并不认为这一定不好,但大陆的主要垄断者是政府和大型国企,这是很多经济学家的共识性问题,而法学家看不到这一点,或者看到了,因为缺乏独立性,所以无法在法律中表达这一点。结果,反垄断法就可能不是用于反垄断,而是用于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工具,或者说政府贯彻所谓的产业政策的一种工具。这样反下去,国企会做大做强,私人部门会逐步萎缩,改革开放也就倒退了。这是我最担心的。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恐被误用

当然,这部反垄断法也不是一无是处,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更清晰地界定了卡特尔等垄断形式;二是把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写了进来。

不过,即使这两点,要真是反起来也很难,为什么呢?公检法本身就是不独立的,就存在地方保护,如何反?发改委和反垄断局难道能独立?不可能。我不清楚,各位网友也许有好的办法。

如果进一步设置跨区组织,倒是一个好办法,但这样又无限扩大了政府规模;如果采取异地审核,也是一个办法,但如何防止合谋?

如此等等,经济学讲究制度和激励,法学不懂这些。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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