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最近出台的网店新规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所谓网店新规,主要是指《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意见》关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含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其中引起争论的主要是关于个人从事电子商务要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由于事关我国C2C电子商务走向,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工商部门规范市场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我个人认为网店新规于情于理不合。
电子商务要以C为本
于情不合很简单,就是网店新规与老百姓的愿望不合,老百姓对网店新规不满意。据新浪对北京网店新规进行了一项网上调查,截止到7月22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在6414人中,对“你赞同北京工商网店新规吗”问题,回答不赞同的,高达86.31%;认为“扼杀卖家积极性,对发展有害”的比例高达85.32%。
在中央反复强调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今天,在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的当前,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已经代表了一切。有关地方、部门,应该把以人为本这个大道理,摆在各种小道理之上,对网店新规缓行、慎行、变通、重释。
以人为本,落实在这件事上,就应是以C为本。以C为本,不是我提出来的,是侯大银提出来的,我认为很有道理。在我看到的关于网店新规的各种评论中,这句抓住了要害。我们发展电子商务是为了什么?最终还是要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官本位的立场上来看待。
首先,网店新规对就业有负面影响。当下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是就业问题。该举措可能导致大批依靠网店经营为生的人群出现就业难等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反作用。
我赞同吴敬琏先生的下述说法:每个阶段都有一类企业承担推进改革的重任,“我觉得代表这一趋势最新进展的是网络平台,比如目前已经解决了超过100万人就业的淘宝,它让创业、就业的门槛更低,惠及更多人,更好地解决了公平问题。”
从以C为本出发,应把就业问题摆在比工商问题、税收问题更重要的位置来考虑。网易组织调查“你是否担心网店新规影响个人就业”,88.67%的网民表示“担心”。这应引起中央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其次,网店新规不利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我国国家税收增速长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增速为31.4%,而同期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速却只有6.8%。作为服务型政府,需要平衡取和予的关系。网店新规有利于调动本来已经过热的收税的积极性,但不利于增加居民收入,甚至可能沉重打击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断了他们的生计。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一种以经营为职业,如个体户,他已不是C(消费者)而是B(商家),自然应比照个体户接受工商管理;另一种不以经营为职业,属于消费者从事非职业化的生产经营,如农民经营自留地;或兼业,如低收入阶层为弥补家用从事的不稳定的第二职业。
就网店新规影响最大的C2C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属于后者。叫C这个名称,就说明个人的主要身份是消费者;消费者(C)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做成几笔较大买卖,与企业(B)仍有本质区别,而且这种情况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如果他们真的把经营当作职业,出于做大和持续发展的自身利益考虑,把主要身份转化为企业(B)的概率要高于自甘不专业(继续当C)的概率。网店新规在这方面存在政策定位不准的问题。把规范的目标,对准了行为(营利动机),而不是角色(生产者与消费者)。
因此有可能造成把消费者(C)当企业(B)治理的严重错位。鉴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尚没有把自留地和集市贸易这种C2C纳入B来管理的先例,网店新规触动如此大的政策,一旦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找不到上位法规根据,是很难用地方性的条例之类解释过关的。
从情感上说,C2C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是一些当不成企业家的老百姓,为了弥补家用而经营网上“自留地”。这种行为具有为国分忧的意义:这些C们在本该有更多收入而实际没有的情况下,不是怨天尤人,而是通过业余劳动,自我解决收入增长问题。对于其中的灰色地带,治与不治,早治与晚治,除了从工商局角度考虑问题,还应多考虑几个角度,如是否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为社会保障体系分解压力,有利于调整居民收入与税收的关系,有利于解决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问题……。抓住以C为本这个关键,被动就会变主动,复杂就会变简单。
规范电子商务要讲“理”
当前C2C电子商务是不是有乱象存在?是有乱象出现;该不该规范?该规范。但规范电子商务不能乱来,要讲章法。章法就是“理”。网店新规也要讲章法。
第一,是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发展?
出台政策,要先判断形势。网店新规隐含的形势判断,似乎是C2C已渡过初级阶段,发展到中高级阶段,此时不规范就会大乱。如果有这样的判断,我认为是错误判断。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样本选定和结果测算工作的权威调查,2007年全国只有9%的中小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B尚且如此,对C做过高估计会造成政策误判。我认为,到今天为止,C2C电子商务也仍然处于起步期,对它的发展应该多鼓励,多扶持。过早地加以严格的规范,有可能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长远良性发展。一句话,应先发展后规范。
第二,是行政手段优先,还是市场、社会手段优先?
对C2C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顺序应符合章法。政府应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务,交给社会和市场处理。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要发挥社会作用,包括社会服务网络和支撑服务环境的作用。最后,在市场与社会治理失灵时,才考虑政府出面;而政府出面,又应把行政、许可、执照这类手段,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采用。举例来说,淘宝出于自身利益,会加强对C2C的诚信管理。类似机制是否已到了全面失灵的时候?政府在营造C2C信任环境中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过而仍不起作用?等等。目前没看到这方面的合理解释。
第三,是直接服务为主,还是间接服务为主?
政府进行规范,包括采取行政手段,都是可以的。规范也是一种服务。但政府应从以直接服务为主,转向以间接服务为主。在C2C发展环境和支撑环境方面有许多“功课”滞后的北京,办理营业执照这类直接服务冲到前面成了舆论关注“主角”,是否有点反客为主?
第四,是规范C2C平台,还是直接规范网民?
同样规范C2C,规范的主要对象,是C2C平台,还是一竿子插到底管网民,也应有个章法。出了问题,是抓和尚,还是抓庙?这本是个简单问题。挑出一些C2C平台管理失灵的个例容易,但如果在指导思想上就是想绕过C2C平台,直接管网民,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要防止一些部门出于本位利益,不顾大局,将设租、寻租这些官本位套路,从网下带进网上,造成互联网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