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搜索引擎服务商抓取携程网已经公开的价格信息的法律风险问题,文章分析了已经公开的价格信息的法律属性——本质上属于数据库内的数据,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其已经公开,也不属于商业秘密,文章还分析了公开这些信息的商标侵权法律风险。最后作者认为,携程网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与搜索引擎博弈。
正文:据新闻报道:近日,某旅游搜索引擎网站接到了携程网通知,要求其不得抓取或显示携程旅游产品信息,该网站遂决定停止相关服务,从6月10日开始屏蔽携程所有相关信息,并预计在3个工作日内彻底删除来自于携程的历史内容。实际上,我们经常可以在报纸上看到类似的消息,很多超市,为了便利竞争,雇佣价格抄写员到竞争对手处抄写商品价格,然后被对方的营业员发现,招来保安进行驱逐,从而引发争议。
在本质上,超市驱逐竞争对手的价格抄写员和携程网向旅游搜索引擎网站发律师函要求停止抓取或显示携程旅游产品信息非常相似,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超市商品价格和网站的机票、酒店价格一旦公开,就属于公知领域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取得法律保护的难度都比较大。
一、携程的机票价格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
无论是超市商品价格还是携程网或其他网站上的机票、酒店产品价格,都缺乏著作权法规定必备的独创性要件,因此,很难以著作权方式取得法律的保护。网站的机票、酒店产品的价格,从法律属性上说,属于数据库内的数据,与之类似的还有电视节目预告表、电话黄页表等,通常,这些数据库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搜索引擎抓取此部分数据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实践中,此类数据库诉讼,数据库经营者诉讼他人著作权侵权鲜有成功的案例。笔者看到过的比较成功的一起案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诉某代理商违约案,该代理商将上交所的实时交易数据提供给了新加坡某公司,新加坡公司利用这些数据开办了上证指数期货业务,国内法院在此案中即判决上海证券交易所胜诉。此案中,被告方也提出了数据库数据不受法律保护的意见,但未被法院采纳。但此案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因为以上交所交易数据开立股指期货业务显然对国内的金融安全有影响,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法院的此案判决并不具有普遍性。
二、携程的机票价格属于商业秘密吗?
对于机票价格,应当分两种情况看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第一种情况,尚未公开的价格信息。比如携程公司内部的次月机票定价计划,由于其尚未向社会公布,同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盗取这部分未公开的数据或将之公之于众,都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携程网上公布的机票价格。此部分价格已经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因此,显然不属于秘密的范畴,既然不属于秘密那更谈不上商业秘密了。因此,搜索引擎抓取此部分内容显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三、公布携程的机票价格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吗?
即使“携程”这个名词已经被注册为商标,笔者认为搜索引擎网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不大。以该网站的经营模式,虽然会使用携程网的名义标出机票价格,但其最终目的只是比价,而不是通过冒用携程名义销售机票。其网站上的携程网名称的链接应该还是指向ctrip.com网站上的相关网页的。也就是说,虽然他们用了携程的名称,但“携程”二字的标签,还是贴在携程公司产品上的。
看到这里,读者也许会问,如果该网站不理会携程网的律师函,继续按原有业务模式进行操作,携程网该使用什么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网站数据?笔者认为,携程网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与之展开法律博弈。携程网想要在博弈中达到目的,就应当证明该网站的行为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