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的病根:制度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股市不缺资金,缺的是信心,缺的是股民对国家保护股民利益的信心。这方面的信心已经到了丧失殆尽的程度,所以股市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而庄家恰恰就是在利用股民草木皆兵的心态,不断煽风点火,导致股市大起大落,庄家借机大发股难财,中小股民则一片狼藉。

一、没有“共同诉讼制度”保障的股市只能是弱肉强食

保护中小股民利益就是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就是要严厉打击不法者操纵股市、借机掠夺大众财富。美帝国主义实施的“共同诉讼制度”对于保护中小股民利益的威力无比,它确保了美国股市成为世界上最健康的股市,美国人民可以借助股市的再分配功能分享美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显然与我们的现实相左。

共同诉讼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维护大众利益的司法工具,它让美帝国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大鳄们至少不敢明目张胆地损害大众的利益(劳动者权益、股东权益、环境权益等)。在这种制度下,只要受害者(比如股东)中有一个人提起诉讼,所有的受害者都是天然的诉讼主体,该诉讼的判决适用于所有受害者。比如,一旦一个上市公司或庄家出现发布不实信息、操纵股市、内幕交易等活动损害了股东权益,只要有一个敢于吃螃蟹的股东起诉他,并且告赢了,所有的股东都能依法得到赔偿。这样就可以使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几乎无穷大,降低他们违法获利的侥幸心理,很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想想看,在这种制度下那个上市公司或机构还敢明目张胆地损害股东的利益,除非他想关门大吉。在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同样适用于劳动者保护和环境保护诉讼,在这种制度下,谁还敢明目张胆地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谁还敢明目张胆地污染和破坏环境?怨不得垂死的美帝国主义却有着幸福的人民和良好的环境,而我们优越的社会主义只能让民众饱受侵害和忍受污染不堪的环境。

有人有过在中国打官司的经历,或许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股东起诉上市公司或者机构,官司打赢的机会非常之小,股东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护。这就大错特错了,因为美帝国主义对于证券交易诉讼适用的是“有罪推定”和“辩方举证”原则。股东一旦状告上市公司或机构操纵股市或内幕交易,上市公司或机构就被认为有罪,要想洗脱罪责他们就必须自己举证(因为考虑到股东根本不可能拿到上市公司和机构的交易资料和各种活动记录)。

据郎咸平讲,为应对一次这样的诉讼,上市公司或机构为洗脱罪责就要准备100多箱资料,必须证明自己发布的每一条消息都是准确无误的、每一次市场操作都有充分的市场研究报告作依据、每一个内幕消息都是严格保密没有泄露,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要想洗脱这些嫌疑简直比登天还难。所以,涉及这类诉讼往往以上市公司或机构失败告终。这种结果一方面保证了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极大的威慑了官商勾结、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另外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是,在“共同诉讼制度”下的美国律师非常乐意给中小股民打官司,因为一旦打赢了官司,上市公司或机构必须向所有股东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律师按比例提取律师费,往往可以一夜暴富和一夜成名。所以无论是想出名、还是想致富,帮中小股东打赢官司都是律师努力奋斗的目标。美国的律师都乐意为弱者打官司,这和我们国家大不相同。我们国家的律师大部分都去傍大款了,不与权贵合谋共同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律师就不足以致富,姑且不说律师先生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我们也认为这是制度使然吧。

二、《证券法》也是股市大起大落的罪魁祸首之一

 中国股市的病根:制度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上述问题只是问题的一部分。作为我国证券监管重要依据的法律《证券法》也是股市大起大落的罪魁祸首之一。我们的《证券法》规定严禁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却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的民事赔偿责任轻描淡写,这就等于说:不许抢劫,抢劫了也会大事化小,你看着办吧!这样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它没有对违法者构成威慑,反而使掠夺中小股民的行为合法化。

以杭萧钢构为例,连续30多个涨停板,总经理获利28亿元,而证监会开出的罚单只有20万元。不罚款则已,一罚款反而使其28亿元的非法收入成为法律认可的合法收入。这叫什么证券监管,就是实质的帮凶?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者赔偿责任以其“违法所得”为基准。由于股市本身的特殊性,违法者(虚假信息、股市操纵、内幕交易、官商勾结等)的违法所得不一定很大,但通过股市交易的“蝴蝶效应”却可以造成数以千、万计股民的巨额损失(因无缘分享股价上涨的收益或回避股价下跌的损失造成的损失)。所以,《证券法》规定的从3万~60万或1~5倍违法所得的赔偿责任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我们只能称之为轻描淡写。

因此:在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我国《证券法》确定赔偿责任应以全体股东损失为基准,处以3~5倍的处罚,并追究违法者的永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违法者构成足够的威慑力。

一部恶法——《证券法》保护了股票市场上多少非法掠夺行为,中小股民那个能够逃脱得了这种制度造就的魔爪?大家自重吧?!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有其结构性的根源。在现象的表面总有更加本质和宏观的因素在发挥作用。股民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不取决于自身的聪明程度和操作的技巧,更取决于国家证券监管制度等宏观因素,这才是我们应该着力改变的。

那么,为什么好的制度、保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这就涉及到制度形成机制,在我们国家就是:全国人大。它已经成为权贵的俱乐部,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就意味着权贵们将失去掠夺人民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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