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该《办法》管理权证在交易所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但是该办法的产生却是一个违法的事物。
一、颁布主体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也就是说,权证作为证券的衍生品种,权证管理办法只能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制定权证发行、上市、交易的管理办法。这个原则在《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也作了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里,明确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的最低地位的法规为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证券法》作为一部法律,是关于证券市场的最高准则,任何规定都不能与《证券法》相抵触,因此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非法规定,应该立即予以废除。
二、规定内容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表明了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券商和其他投资者同样作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却把除少数券商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剥夺了。
《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权证的创设活动作为权证交易的内容之一,其性质相当于权证交易中的做空机制,本来应该市场参与者都应享有平等的交易权利,而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里变成了“合格机构”的特权,正是因为少数的“合格机构”的特权,才导致了权证市场管理的混乱,疯狂的投机,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三、建议
建议立即废除现行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而由国务院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更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权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