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金融系,兰州,730020)(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内容提要] FDI对我国产权制度变迁有多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FDI促进了我国产权交易的进行;FDI的进入提高了产权结构的效率。FDI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外资并购、改变国企改革的条件、外资优惠政策四个方面影响了我国产权制度的变迁。
[关键词] FDI,产权制度;制度变迁
一般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存在着外溢效应,外溢效应可以分为产业结构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和制度变迁效应三个方面(江锦凡,2004)。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FDI技术外溢效应和产业结构效应的研究不胜枚举,但对制度变迁效应则很少问津。而外商对东道国的投资是“一揽子要素创造性投资”,是将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营销、市场网络等一揽子要素转移到中国,因此,外资的进入会从多方面推动着东道国制度的变迁。产权是制度的基础,产权结构的无效率必然导致制度结构的无效率,因此一国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切实保护,相应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明晰产权,调整不合理的产权结构,是推进改革和制度变迁进程的重要前提和有效力量。基于此,笔者想就FDI对中国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外资政策的选择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FDI对我国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
1、FDI促进了我国产权交易的进行。诺斯认为,最有效的产权制度就是界定清晰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要求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界区,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实质内容是财产权利,若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界区,也就不存在交易的必要。对于产权的界定,本质上是界定权利及与权利相适应的资产责任界区。产权界区越明确,交易主体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越清楚,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就会越少,市场机制越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刘伟,2000)。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占经济成分绝大比重的国有企业都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产权难以交易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1)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产权状况。我国传统的国有制经济是按照列宁1917 年的“国家辛迪加”模式建立起来的,政府机构作为国家及其权力的代表,依据高度集中的计划指令和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和主宰着经济运转。国有企业不是商品生产企业,其基本作用是从事已经定型的生产活动,完成计划当局规定的实物、数量指标,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不是决策的主体,缺乏相应的自主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制又称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共产权制度,但每个人都不实际拥有具体的财产权 每个人拥有的都是平等的、无差异的所有权,都没有排他的、可用于交易的所有权。由于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是决策的主体,不存在企业资产的市场交易活动,企业之间的产权边界不可能也无必要严格的划分,企业是非市场行为者,企业的创办、转让、合并等都由政府决定,但面对如此庞大的生产群体,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进行信息指导、促使它高效运转,仅靠中央政府是难以实现的,因而也就自然要求用行政的分级和权限范围的界定来代替财产经济权力本身的界定。于是出现了按产品或项目范围划分的“条条分割”的部门组织机构和按区域划分的 “块块分割”的地方行政机构,每个行政机构都有各自的权利范围,都把各自所管辖的企业关闭在行政区划的壁垒中。这种以国家和政府部门对经济运行各个方面的排他性控集权为前提,进行行政权限分割从而代替了产权界定的制度,实际上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垄断,是对企业自主权的垄断,是对企业产权的否定(张卓元等,2001)。(2)民营企业产权状况。经济有效率的前提就是产权明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不同的经济制度决定着人们不同的经济行为。而产权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核心则对个体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民营企业要进行制度创新,其前提是产权明晰化。而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产权缺席、产权不够清晰的问题。有的民营企业最初投资主体不明确,造成产权不明或纠纷;原来属于政府扶持、优惠的民营企业,其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清楚,使企业自主权受到影响。即使在民营企业内部,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在发展的时候,产权没有界定到自然人,它是以家族和家庭为单位的,因此纠纷不断。还有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和其代理人以及企业内部核心经营人员的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甚至出现因争产权和控制权而内讧以至于企业瓦解。当前的现实是,尽管在形式上,不少民营经济都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但企业还是处于一种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合一的状态,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科学的管理体系更是缺乏,常常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这也是造成中国民营企业频频出现大起大落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3)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权交易状况。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因为一方面,单一产权主体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交换从而形成市场关系的;另一方面,各企业又分属于各部门、各地区,实际上归部门所有、地区所有,形成条块分割、不能流动。企业一经创办,无论其是否有效益,都得维持生存下去,不能破产、不能出售、不能兼并,因此也根本谈不上产权交易。在企业没有产权、产权无法交易和流通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都不能发育。(4)FDI的进入促进了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产权交易。一方面,当外资向内资企业参股时,必然涉及到企业股权的重新划分和分配,而对企业股权重新划分又必然涉及到对企业原有股权的合理界定。因而,在外资推动下,原来内资企业不明确的产权将通过各种方式确定下来。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6万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实有93495万户,占全国实有户数的36%;中外合作企业17486万户,占全国实有户数的6.7%;中外股份公司447户,占0.2%。①大量中外合资、合作及股份公司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产权的明晰。另一方面,FDI的进入促进了产权交易的进行。FDI的发展,打破了单一投资主体、单一所有制结构的格局,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得产权交易成为可能,兼并、收购等产权交易相应发生。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我国跨国并购额2000年为22.5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07.2亿美元的5.5%;2004年为67.6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606.3亿美元的11%。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我国外资并购发展加速,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②
2、FDI的进入提高了产权结构的效率。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 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因此,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私有产权制度比公有产权制度更能解决内在经济激励问题,因而私有经济更有效率。而FDI的进入加速了我国国有产权和民营企业产权的改革,降低了国有产权的比重,提高了产权效率。具体分析如下:(1)FDI的进入解决了国企改革面临的资本难题。国有企业改革能否顺利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否获得最终成功。而在我国从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较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可以流动,上市公司可以减持国有股,非上市企业可以变现国有资产。可以说,竞争性领域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实现多元化,己经是一个明确的改革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二是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我国私营经济发展滞后,单靠我国非国有投资者自身的力量,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以上两个目的难度很大。目前,我国非国有投资者总体上不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能力。首先,非国有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不足。对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资产数额的测算有不同的方法和结果,但最保守的估计,也在2万亿以上。改革以来,虽然我国非国有经济成长很快,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要使其顺利退出,非国有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明显不足。其次,非国有投资者,例如资本市场上的散户,不能发挥以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作用,以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于形成。此时有必要引进外商并购投资,因为跨国并购投资者能够进行大额投资、在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显著份额、从而能够从维持自己资产收益的角度真正关心企业经营状况。这种投资者不仅能为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提供重要通道,同时对于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也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没有外商投资的拉动,国有资产重组要么无法推进,要么蜕变为行政捏合的“畸形儿”;没有外商投资的拉动,重组起来的企业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相比其机制仍相去甚远,导致其功能的落后性,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必须借助于外商投资(桑百川,1998)。(2)FDI的进入加速了国有产权和民营企业产权的改革。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打破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投资主体、单一所有制结构的格局,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的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长期以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累了丰富的投资营销等经验,一旦进入相对落后的中国市场,均能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有企业仍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有经济将难以在竞争中顺利发展,不可避免会在市场竞争中陷入困境,因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直接促使着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既然外商投资是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外商能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那么,我们曾经因害怕国有经济失去绝对主体地位而对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发展的限制就是不必要并且不公平的。因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多元投资主体而非几乎全部是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下,必然会发生企业的并购、破产等现象,使得产权交易成为必须,从而促进了产权的明晰。具体来看,在转轨时期,我国产权结构变化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国有经济比重的持续下降和非国有经济比重的持续上升,图1分别从工业总产值构成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角度说明了我国产权结构的变迁轨迹。
图1 中国1979-2005年各种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
注:各种经济类型所占比重大于1的情况是由于一些重复统计。
资料来源:1979-2003年数据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04》,2004,2005年数据根据《中国经济统计快报》计算、整理而得。
如上图1所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过去的 20多年间,中国国有企业的份额已大大下降,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产值所占比重从 1979 年的 78.47%下降至2005年的33.55%,相应地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城乡个体经济产值以外的其他经济类型工业产值所占比重却从无到有,由0%上升至 84.26%。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包括:民营和私营企业、股份公司、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合作经济和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等。此外,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的变化也反映出同样的趋势(见图2)。如图2所示,在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中,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由1980年的 81.89%下降至2005年的33.48% ,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产权结构从单一主体向多元化的转变。(3)FDI的进入促进了不同产权主体的平等化。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一直存在着不同所有权主体的不平等现象,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取得生产要素(贷款、征地、获得重要生产要素)等方面享受着不同的待遇和政策,如对国企的种种优惠和保护;对外企的“低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等。随着FDI进入后竞争的加剧及产权制度改革的加快,我国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将越来越趋于平等。例如国有经济或国营企业的行业垄断不断被打破、对民营企业低国民待遇的逐步取消、对外资政策不断向国民待遇的调整等。当然,在现实中,要实现不同产权主体的完全平等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图2 1980-200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国有投资所占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高校财经数据库的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二、 FDI影响我国产权制度变迁的主要渠道
1、竞争机制。1979年以前,中国市场上的主体角色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市场主体角色单一决定了各市场主体利益取向的相对一致性,使企业制度的边界实际扩大到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政府统一安排,企业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也就无需竞争。引进FDI,实际上是承认并引进了一种较有效率的组织结构体系——现代公司制。与我国原有的企业制度相比,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更高的生产经营效率,能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给国内企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两种企业制度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同时现代公司制的引进提高了国内原有企业对企业制度创新方面投资的预期收益,从而打破了原来的制度均衡和利益格局。我国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角色多元化,使原本公有企业在全国市场中排他性的经营地位退到了在企业一级排他性经营,这是我国生产制度安排发生决定性变化的重大转折,它将进一步明确原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加速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步伐,为市场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2、外资并购国企与国企产权改革。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日趋完善,大型跨国公司及财团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大规模的直接投资。特别是近几年来,外商不再主要依靠创办新企业的做法,而是转向收购兼并国内企业这种方式进行投资,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外商对华投资的热点。外商收购兼并国内企业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外商通过谈判购买欲并购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二是外商通过股票市场参照股市价格购买欲收购企业的股票。实际上,外资越来越注重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予以合资收购。在统一的公有制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是分离的,承包制也没有解决资产责任问题。企业财产名义上为“全民所有”,似乎人人都有份,而实际上是“大锅饭”,人人都没有明确的资产责任,无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还是职工,都没有也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盈亏负责。企业只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厂长、经理实际上是党政部门任命的官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企业也就变成了官僚机构,政企合一,无法排除政府的行政干预。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固有的权责不清、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而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就是产权制度不合理,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者说国企“嫁接”外资则触及了这一要害。把外资引入国有企业,外资占有的股份少则20%-30%,多则控股50%以上,这就改变了原有企业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而成为国有资本与外资混合的产权结构。因此使过去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变得明晰起来。外资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它要赚钱,要增值,而并购或者说是“嫁接”则把外资和我们的国有资产紧紧捆在一起,外资要增值,也驱动着国有资产增值。外资的财产权利界定是相对清晰而明确的,它不会屈从于超经济的政治、行政、宗法等权利,它会尽力排除一切非生产经营因素的干扰;同时,它的资产责任也是明确的,因而它的约束机制是硬性的(相对于国有企业的软约束而言)。
当然,并购也可以发生在内资企业之间,和内资并购国有企业相比,外资并购更有利于我国国企产权制度的变迁。以跨国公司为例,跨国公司是在跨国界要素投入下形成的,因此,要素产权明晰的要求比一般市场经济更为突出。首先,要素的国别多元化要求产权明晰。在企业形成中必然包括来自母国与东道国的要素投入,各国所占产权的份额决定了跨国公司的控制权在哪一国手中,从而影响到国家利益。因而,产权明晰不仅是个投资企业的要求,而且是各当事国的要求。母国与东道国维护本国利益的法律、政策,都是建立在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基础上的。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后重组的企业必然要求产权明晰,这是跨国公司本身制度上的客观需要。其次,要素的多样化要求产权明晰。尽管一个企业何种要素投入取决于企业的产品和生产的性质而与生产的跨国性无关,但是,跨国经营产生的原因本身就决定了跨国企业往往涉及更多的要素,从而带来要素产权必须明晰的问题。母国企业不仅可以以货币资本作为投入,而且可以以实物资本、专有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品牌商誉等作为投入;东道国不仅可以以货币资本作为投入,而且可以以土地资源、现有企业实物资产等作为投入。各类要素投入时的价值评估成了跨国企业形成的前提,没有清晰的产权是不可能的。
另外,外资并购民营企业也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FDI的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条件的改变。FDI的发展,在直接推动产权制度变革的同时,还通过改变国有部门改革的条件和环境间接推动着我国的制度变迁。①FDI的发展,支撑了经济的增长,提供了一定的收入增长和“经济剩余”,使得政府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利用这部分收入增量来对在国有部门改革中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进行一定的补偿,这可以减少改革可能带来的痛苦,从而使改革的阻力减小。FDI的发展,为转移一部分国有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当国有企业状态进一步恶化的时候,或当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有所进步的时候,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往往会主动地离开国有企业,另一些职工则更容易接受“下岗”。这一趋势在最近几年已经开始形成。FDI的发展,为国有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国内的“体制示范”。同在一个经济大环境中,FDI能办到的事国有企业办不到,使改革的必然性更加明显。
4、外资优惠政策对我国产权结构变迁的影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可以直接引起所有制结构变迁,突出表现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待遇转而走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道路。当然,并非所有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国有及民营企业都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才走合资道路的,相当一部分国有及民营企业是希望通过合资、合作经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国有资产,转化企业经营机制。
在以上所有这些影响产权制度变迁的途径中,首先起作用的是“竞争”。FDI的进入,首先使国有企业原有的“垄断利润”下降,使其体制的无效率暴露出来,进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生亏损,成为政府的包袱而不是收入的源泉。与此同时,当FDI这种非国有经济越来越显示出其提供产值、就业和税收的竞争能力,人们也就越来越具有改革的动机,对改革的阻力也就越来越小,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改革得以发生;另一方面使国有企业改革的条件发生转变,从而加大了政府改革国有企业的决心,减少了其后顾之忧。当然,内资企业为了获得外资所享有的优惠政策而进行的合资、合作也是我国产权结构变迁的原因之一。
三、结论与启示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与启示如下:第一,FDI的进入促进了我国产权的清晰性、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产权的可流通性和可交易性,提高了产权结构的效率,对我国产权制度的建立和改革起到了催化和促进作用;第二,FDI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外资并购、改变国企改革的条件、外资优惠政策四个方面影响了我国产权制度的变迁;第三,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资金瓶颈”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我国仍应继续吸引外资流入,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制度转轨。
参考文献:
[1]江锦凡:《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机制》[J],《世界经济》2004年第1期第3-10页。
[2]刘伟:《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产权制度解释》[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卓元等:《论中国所有制改革》[M],苏州: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桑百川:《外商直接投资下的经济制度变迁》[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朱开来,曲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历史回顾》[J],《中国外资》2006年第9期第54-58页。
[6]金伯生:《我国外资并购政策逐步完善》[EB/OL],http://www.fdi.gov.cn/pub/FDI/wzyj/zcfgyj/t20061013_64882.htm,2006-10-13。
[7]樊纲:《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非国有部门的成长与国有部门的改革》[J],《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第11-21,61页。
①朱开来,曲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历史回顾》[J],《中国外资》2006年第9期第57页。
②金伯生:《我国外资并购政策逐步完善》[EB/OL],http://www.fdi.gov.cn/pub/FDI/wzyj/zcfgyj/t20061013_64882.htm,2006-10-13。
①此处主要参考了樊纲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条件的转变的观点,结合FDI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见:樊纲:《论体制转轨的动态过程——非国有部门的成长与国有部门的改革》[J],《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第11-21,61页。
该文拟在<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