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发展的基本模式,主要表现为: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在发展中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一般由银行发起设立,主要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评级、征信业务、咨询业务等。其中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通常是分开的,即由不同的机构运营。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信用中介机构同时提供企业资信和个人资信服务。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机构还成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CRISL)。随着本国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股权改造,引入更有实力的新股东,以增强自身实力。
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作,或者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术、 进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比如,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最初在发展其资信评级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标准普尔集团三年的技术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的知识和技巧方面、以及在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率研究方面,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与菲奇公司也有一个为期三年的战略伙伴协定。印度、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的初期也都同标准普尔等国际上的知名公司进行战略合作,有些中介机构还引入这些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同国际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
在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上,各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行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许多国家,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该国内只建立一家资信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