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伤提前退休应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案例

  汪某1971年入职某县石英制品厂,从事石粉加工工作。1984年3月初,汪某开始出现呼吸气短并间或伴有哮喘,由此几次引发感冒症状。去医院诊治时被怀疑为职业病,后经市矽肺诊断小姐诊断为1期矽肺。

  1991年11月30日,汪某个人申请,经石英制品厂同意申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汪某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2002年8月26日,经市尘肺患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部分矽肺职业病职工检查,对汪某鉴定结论为:1期矽肺合并结核,肺功能轻度损伤,同时为汪某颁发国家法定职业病证。

  2002年11月底,石英制品厂企业改制后出售给个人,此后,汪某因工伤治病费用均由个人垫付。2008年11月下旬,经汪某本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汪某做出构成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此前,汪某所在石英制品厂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治病费用由所在厂支付。

  为此,从2009年3月开始,汪某先后找到石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石英制品厂)、县经济局、政府信访办等部门,要求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近几年来治疗矽肺病的医疗费等,终未能全部解决。

  2011年3月27日,汪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0月22日,汪某以石英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县经济局为被告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几年来治疗矽肺病的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汪某系被告石英制品厂退休职工,原告在工作中患职业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是经申请提前退休,并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随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补助金及前期医疗费等共计31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如何解决?职工因工伤提前退休,应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依法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应由所在用人单位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只要是职工发生工伤,无论所在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都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不同的,办理工伤保险后的职工工伤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未办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工伤提前退休应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结合本案,汪某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患矽肺职业病,在退休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待遇。因该规定并未对工伤职工是否退休做出区别规定,所以汪某退休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工伤的治疗费用,当然应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2、职工因工伤提前退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汪某特别强调:自己提前退休,其实质也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中的“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将“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加以限制,既然提前退休也是“终止劳动关系”,就理所当然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那么,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包含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情形呢?法律的回答是否定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作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残疾在今后需要医疗方面的补助。而工伤职工提前退休后,不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待遇,还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是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不宜再对工伤职工今后的医疗方面另行给予补助金。

  正因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对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同时并列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此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不包含“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情形的,而是专指那种非因正常退休(包括提前退休)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再就业)情形。而且,这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一种彻底的、全面的(当然不包含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享受退休待遇情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彻底、全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下,法律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否则没有。

  至于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工伤职工可另行主张依照工伤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法律定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工作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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