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五十条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涉及到将来的多次给付问题。而《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这就变将来的多次给付为将来的一次性给付。改为将来的一次性给付,则应计算应赔偿的年限,每年应赔偿的数额,一并加以计算后,一次给付。例如,受害者死后遗留65岁的母亲,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供养至75岁,每月赔偿500元,一年6000元,赔偿10年,总计应赔偿60000元。
在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的赔偿中,就是采用这样的计算方法。实际上,这种方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为货币作为商品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会产生法定孳息,如利润和利息,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作为加害人的医疗机构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同时也有违于民法公平的原则。因此作为一次性给付,应当扣除法定的利息,这样才是合情合理的。霍夫曼法就适用于这种情况,它可以避免现行计算法存在的弊端。
一、霍夫曼计算法的要点
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
X+XRN=A
或者 X(1+RN)=A
或者 X=A/1+RN
作者单位: 265100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例如:上例受害人死后遗留65岁的母亲,按照规定供养至75岁,每1年赔偿6000元,设定利率为5%,第2年赔偿额为
X=6000/1+5%×2=5454.5元。
依次类推,第3年为5217.4元,第4年为5000元,第5年为4800元,第6年为4615.4元,第7年4444元,第8年4285.7元,第9年4137.9元,第10年4000元,合计为47954.9元, 这就是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次性赔偿所应给付的数额,而不是6000元。
二、霍夫曼法应用的可行性
医疗损害赔偿具备适用霍夫曼计算法的前提,即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对将来的多次性给付作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而且这种多次性给付具有确定的期间。
三、霍夫曼法应用的意义
1、可以及早终结现存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将来的多次性给付时日较长,在发行中很难保证不出现反复,随着物价的波动,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新的争议。同时也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一次性结算的原则。
2、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赔偿义务人可以减少实际的给付款额,又可以即时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态度是会积极的。赔偿权利人虽然实际所获得的给付数额有所减少,但其如果用于投资、入股,所得利润、股息会大于计算时所确定扣除的利息额。这样对双方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