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丛亮
2008年1月31日,信产部与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2008年2月3日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对外公布解释细则。两部委表示,“《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而《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的互联网视频方面的各项规定,早起的鸟儿有食吃,已经拥有经营权的视频网站“市值”(虽然我国视频网站基本没有上市)凭空增加不少,而今后若有创业者或者其他资本要进入互联网视频行业,需要先戴上官帽子才行,而这个官帽子价值几何又有待商榷,记得一本畅销书《大败局》中表述的“中国式”败局之一——政商博弈的败局,不知会不会在互联网视频行业上演。
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视频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诸如此种“牌照”许可制度将对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制约作用,至于细则中的规定更是对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性,而人为的提高互联网视频行业的进入门槛,“牌照”的稀缺也将对市场在位者极为有利,使得目前已经入市的风险投资方收益,很可能像网吧牌照制度那样,造成巨额的牌照交易费用(或其他与牌照相关费用),寻租行为易于产生。
显而易见,根据细则的规定,已经申请了的私有互联网视频服务单位不受“国资令”的限制,其他非国有资本需要进入该产业就不需“挂靠”国资单位,否则就得不到“牌照”。
从表面上看,政府相关部门之所以能够出台此种政策,主要“理由”物非是为了规范互联网视频市场秩序,确保我国网民能够在精神生活极大丰富之余避免受到不利视频能容的侵蚀,说白了就是杜绝“很黄很暴力”的视频内容的视觉冲击,让网络世界更加和谐。
但是,试问,难道不进行“国资化”管理,互联网视频内容就无法管理了吗?再问,难道国资的互联网视频企业就一定不违规运营吗?有几家互联网门户是政府所有的?有几家运营博客的网站是国有的?为什么Web1.0的互联网企业(以及Web2.0时代的Blog运营者)无需进行国资化,同时Web2.0的视频网站就一定要进行国资化呢?
或许理由没有那么简单吧。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电信运营商年收入已经超过6千亿,所有广电行业的收入加起来只有1000亿多一点,也就说明广电行业即便把电视台的广告以及有线电视收入加起来,总收入也仅仅是电信运营商的1/6,如果退回10年来看,10年前电信业的收入、产值跟广电的差距并不大,整个的收入差距恰恰是出现在十年之间。
十年后的今天,我国互联网视频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的机会(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视频分享网站的营收规模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倍),产业规模迟迟难以突破的部门就看不过去,绝对不能不让这座金矿“垄断”一把!但是,互联网视频产业特性与电信产业、传统广电又都不相同,不具备丝毫自然垄断的特点,因此,只有“牌照”许可制度能够奏效,而这一纸牌照所要带来的制度成本有多大却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