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经销商、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2.各主管应加强对经销商物流渠道的监控,严格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经销商物流状况。对不正常的物流现象,及时提出异议。对不予合作,不出具物流明细状况的经销商,要及时提出建议汇报市场管理部。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主管将非本区域之货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核定确认批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部门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公司所属各区域。
4.处罚原则:
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营销中心督查部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
A.按查获数量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所销售的利润归被窜货方所有,另按此规定罚窜货方同等金额的罚金(按买回时的零售价额),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所罚款70%划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20%奖励举报人,余1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四件货以上,除上述(第一节)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风险抵压金全额罚没----解除合同/企业员工给予除名(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下岗----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C.根据主管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将给予行政处罚,直至降级、辞退。
D.营销中心所属管理人员,知情不举、或参与此事,按上述一、二、三、节处罚外-----另加罚款5000---10000元处理。
6.窜货处理程序
7.各省级地级营销人员(包括代理商、经销商)、在下到本地区工作时,与当地的商业公司/医药连锁/营销公司/等商品流通领域,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以上事宜,并切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所有商品流向(包括批发售出的药品)、物流走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