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中国金融运行中存在很多结构性矛盾。其中一个重要矛盾,是金融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金融分业经营的矛盾。这一矛盾涉及中国现存的金融业务结构,反映了现存的金融业务结构与金融发展、金融开放目标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也是经济、金融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全新的开放型金融体制与传统的封闭金融体制的冲突。

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中国金融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已写入“商业银行法”,具备了法律效力。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可以避免业务交叉,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高度专业化,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集中精力从事业务运营与内部管理,又便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同时,这种制度限定了金融机构资金流动的方向和范围,在金融业所属的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也有利于建立稳定、规范的金融交易秩序,降低金融风险。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金融管制范围较宽,金融自由化程度很低,这种制度似乎也符合中国金融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然而,中国金融发展的潮流与金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却使这种制度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其一,国有商业银行单调的业务种类和资产结构,使赢利空间狭窄。特别是近年来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和优良贷款客户的减少,使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出现明显萎缩之势,而利率多次下调使利差日益缩小,银行盈利能力严重下降,有的银行甚至出现巨额亏损。分业经营也使银行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反而可能带来加大金融风险的后果。实行混业经营,则可使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多个利润增长点,优化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实现风险载体多样化和风险分散化。其二,分业经营容易形成一家金融机构在某一业务领域的垄断,这有悖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也容易损害金融运行效率,不利于增进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道理很简单:有效的专业分工是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凭借行政权利人为划定的。在金融创新发展导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行业之间的依存关系愈来愈强的情况下;在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和金融业紧密结合,金融交易已实现电子化,因而对金融机构的规模经营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的情况下,再一味强调专业分工,必然造成较多的市场壁垒,提高金融交易成本,抑制金融竞争,导致金融效率损失。其三,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原本由商业银行掌握的金融资源在高投资收益率的诱惑下转向资本市场,一些原来依靠银行解决长期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也转向资本市场筹资,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因此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条件恶化,市场竞争力下降,因而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有着相当强烈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又是稳定和规范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没有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光靠散户投资者支撑的市场,无论如何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其四,中国即将加入WTO。WTO是全球性的平等互惠金融贸易服务系统,加入WTO后,我们必须按照新的金融游戏规则,给外资金融机构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对其开放人民币金融业务。外资金融机构不受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必将使受分业经营约束的中资金融机构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总而言之,摒弃分业经营制度,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就现实情况看,分业经营制度事实上已经被突破。目前广泛推行的“银证通”、投资连结型保险,以及即将推出的由银行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就是三个典型的实例。由于它们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直接冲突,因而容易被管理层接受。显然,在实行广泛的、大面积的金融对外开放之前率先实行对内开放,拆除分业经营的篱笆,已成为决策层必须认真考虑并应着手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实现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较长的时间过程,不可能在一朝一夕解决。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为降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成本,保证金融交易秩序的稳定,控制金融风险,应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把中间业务作为突破口,鼓励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中间业务,实现银行与证券业务在局部范围内的适度交叉。如银行可利用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开展企业并购、企业评级和分销企业债券等业务,开展类似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个人理财和公司理财业务,以及项目融资业务等。与此同时,券商和保险公司也应逐步向银行的传统领地渗透,开展自身业务与银行业务连接地带的边缘业务。这可以看作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第一步,亦即过渡过程的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内,原有的法律框架和金融组织格局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第二步,要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为实现混业经营提供组织制度安排。控股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前者是指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其是基于掌握子公司股份,获取股权投资收益的目的而存在;后者是指母公司既控制子公司股权,又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属于后一种类型,即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以及工业、商业等实业经营活动。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早期形式,是基于逃避不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的法律限制而设立的,其成为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多样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制度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其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是由业务不同的各子公司来具体办理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其资产负债表不与母公司合并,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为了保证各子公司的独立性,还对子公司采取了授信限制、交易限制、兼职限制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当然,这一制度安排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分业经营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毫无疑问,金融控股公司代表了未来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方向。实际上,目前中国不仅有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公司等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集团或公司,而且还有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股份制银行、证券、保险的企业集团。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进程及运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国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进程。

 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要实现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顺利、平稳过渡,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建设,即要随着过渡进程逐步修改或废止一些旧的法律制度规则,适时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规则,消除过渡进程中的法律障碍;二是强化金融监管,即伴随过渡进程不断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变机构分类监管为功能监管,同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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