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THC中的垄断问题



关于反垄断问题,大部分人持肯定意见,可有一部分人却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垄断存在必然有其道理,垄断并非必然低效,而反垄断行为未必高效。他们还辩论道,垄断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反垄断也就是反公平竞争、反市场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反对反垄断。可是,当一个群体依仗其自身的垄断优势而全然不顾相对群体的利益,不顾市场的公平性时,我们还应该坐视不理吗?每个理性人都会得出否定的答案。

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联合起来对中国货主征收附加的不合理的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就是一个这样的利用自身垄断优势,损害了交易对方——广大处于谈判劣势的货主,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为了说明船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THC对公平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让我们先来看看货主的举证。

 

贸易损害举证

案例一,江苏开元集团从2002年1月15日到10月31日累计出口2.3亿美元,支付THC600多万元。 THC无疑增加了出口成本,削弱了出口竞争力,出口受阻。该公司的“拳头”出口商品玩具,2002年1至10月份出口比去年同期降幅达20%,规模缩减了900万美元。 

案例二,宁波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反映,THC影响了业务效益和规模,但从长远的危害看,远远不止这些。往年出口旺季时,一家班轮公司涨,另一家不涨;而且上涨了以后马上跌下来。但是从今年收取THC以来,班轮公司涨价行动相当一致,而且口气很硬,班轮公司的统一行动加强了。全行业一致行动,明显带有行业垄断的色彩。

案例三,广东包装进出口公司和广东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反映,要求货主在签了保证支付THC的保函后才给订舱,并在货主支付了THC费用后才签发提单。不付THC,班轮公司就扣单扣货,不给订舱。货主怕造成更大的损失,只好忍气吞声,被迫支付THC。 

  

  垄断表现法律分析

由上面的证据我们不难得出,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没有得到交易对方同意的强制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的公平原则,损害了交易对方利益。依据国际反垄断法的一般内容,班轮公会以及班轮公司的这种行为的反市场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国际班轮公会或国际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在中国加收THC费用的协议,是班轮公会组织的统一、联合决定和行动,是几个公会联合起来搞价格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班轮公会在中国港口向货主收取THC是没有根据的,不合法的。THC到底是运费,还是附加费呢?班轮公会的解释说征收的THC费用是从运价中分离出来的。但由于原有运价中没有相应的减除THC费用,而班轮条款的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所以等于是在收费中双重征收了码头装卸作业费。如果说THC是附加费,那么根据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在促使其收取此项附加费的局势或条件不再存在时应立即撤消。可船公司却表示,“THC是稳定而长期的”。这种没有无中生有运费的增加,归根到底只是船公司企图通过增加不合理的运费以增加不合理的利润。据有关专家分析,过去两三年,海运价格连连下跌,船公司都遭受了不同程度亏损。而中国对外货运市场作为全球海运市场的亮点之一,船东们都想抓住机遇猛赚一回。所以,才出现了不合理THC的征收。

其次,THC的征收受到了货主的强烈反对,可是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倚仗其谈判优势强制征收了THC,这是不折不扣的强制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交易对方以及破坏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 

强制交易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方面,代表中国货主利益的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与国际班轮组织进行了数次的艰难谈判,在THC仍未得到中国货主的认可时,THC却已经征收两年多了。另一方面,如果货主拒付THC,船公司就采取不予订舱、扣留提单和货物的强制做法。而船公司为了保证外贸合同的顺利履行,不得不屈从船公司的不平等、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

如果因为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不断涨价,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在最令货主担心的是,国际上货主和船东之间存在天生的弱势和强势地位之别,班轮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想提价就提价,一点商量余地都没有。长此以往,贸易的利益何在?市场的公平何存?

最后,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活动中,存在歧视性价格。据报道,美国企业的出口货物无需支付THC,进口时的THC费率也极低;2000年5月,欧盟以违反欧盟竞争法为由,对15家船公司收取附加费的行为,处以700万欧元的罚款;最近,澳大利亚货主协会也把收取THC的船公司告上法庭。THC的征收并非国际惯例,没有经过国际上的权威组织认定,而且受到普遍反对。为什么船公司要瞄准中国这个市场,增收THC呢?据专家分析,原因有二,其一,中国的反垄断法尚不完善,给了他们可趁之际;其二,就如前面提到的,中国航运市场是世界市场的一个亮点,他们当然要竭尽全力分一大杯羹。

 中国行政垄断问题研究 THC中的垄断问题
    应对策略

面对船公司的强硬态度,处于被动的中国货主难道只能忍气吞声了?当然不是!尽管在我们和船公司谈判中处于劣势,我们仍应该积极应寻求出路遏制这种不合理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争取司法支持。2001年12月17日《中国交通报》报道,中国的《国际海运条例(草案)》已于12月15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我们相信,这个条例将对于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垄断行为采取相关的措施。同时也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舆论上抢占优势,促进事态进一步朝有利于贸易健康的方向发展。

其次,要积极寻求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正如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协会会长袁学友在中国外经贸企协货主协会与班轮公会的谈话中提到的那样,“如果班轮公会组织的行为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影响中国的外贸发展,也会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相应的关注。”这句话让货主们的腰杆子硬了,也打击了船主们的嚣张气焰。

但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在有垄断优势的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面前,国内的货主明显处于几乎没有发言权的劣势。尽管现在我们有一百条理由申述它违反了国际上有关反垄断法的规定,阻碍了市场自由健康的发展。可是,理论上的胜诉能产生多大作用呢?船公司的垄断就意味着价格的垄断,这是一个卖方市场。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市场的不合理现象,最根本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货主联合。这次收取THC,外国船公司是通过几个班轮公会做出决定并出面向中国方面发通知的。和历史悠久、经验丰富的班轮公会相比,中国的行业组织还需要尽快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水平和应变能力。货主不仅要在内部联合,还应该寻求与中国货代,以及中国船公司联合在一起,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说话的份量。

     

    总评

入世后,中国将要面对涌入市场的国际上势力强大的垄断组织的挑战。我们应该做好两点,首先,促进有关反垄断法的出台,避免如班轮公会这样的国际托拉斯组织,利用我国司法上的漏洞在我国海运市场上为所欲为损害我国正当贸易利益的现象。其次,我们要加强行业内的联合,只有增强自身抵抗力才能应对外部的挑战。

抵制国际托拉斯班轮公会的垄断行为,只是中国反垄断路程上艰辛的一步而已。中国的反垄断依旧任重而道远。

 

资料来源: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亿通网                                                《海上运输组织与机构》

新浪网                    《海运价格涨声不断 外贸企业独力难撑》200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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