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委托—代理关系一直是契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莫里斯、霍姆斯特等人已经建立了委托—代理理论的正式模型来分析这种关系。本文以此理论为基础,结合寻租理论,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寻租行为的动机及其它。本文认为完善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治理结构、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通过制定各种代理人的薪酬计划及激励制度等来治理代理人的寻租行为。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 寻租行为 博弈一、引 言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包括威尔森(Wilson,1969)、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Hollmstrom,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这些人研究的特点表现在所有分析结构都来源于正式的模型。同时,这一理论的主要发展又受到理论预测的合约和实际观察到的合约之间差异的促进。因此,这一理论大大改进了经济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在此文献中,委托权的安排是外生的随机变量,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 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 (A1)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 (A2)代理人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 基于这两个假设,这一理论给出了两个基本命题 命题1:在任何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代理人必须承受部分风险; 命题2: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代理人承受完全风险的办法来达到最优结果。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可能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被观察到,以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不能完全分享自己创造的剩余收益,但代理人可通过寻租活动来弥补自己的这部分损失。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寻租行为就可能产生。 而寻租理论在西方主要有两个学派:一个是国际贸易学派,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安妮·克鲁格,她的代表作是《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1974)。在该文中,她建立了精确的数学模型,分析了由于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生产者为获得进口许可证而进行寻租行为,并首次提出寻租的概念。另一个学派是公共选择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等人,戈登·塔洛克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1967)中已对相关理论作了阐述。而布坎南在《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1980)中,对寻租一词的含义作了扩展。他们一致强调:寻租理论要重点研究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竟相通过政府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力图改变法定的权力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从当前对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寻租行为的研究来看,重点是考察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及企业中代理人的寻租行为及特点,而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将委托—代理理论与寻租理论结合起来,建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博弈模型,并进行求解,从而提出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治理代理人寻租行为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给出契约理论的委托―代理模型;第三节将委托―代理模型和寻租理论相结合,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分析代理人寻租的约束条件;第四节提出治理代理人寻租行为的政策建议。二、委托—代理模型
从引言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代理人寻租行为是一个委托—代理理论与寻租理论相结合的问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产生了代理问题。为了实现所有者效用的最大化,委托人通过设计一种委托—代理合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诱导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不可能掌握所有信息,就不能对代理人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因此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工作努力程度是否同所得的报酬相适应,而只能观察到代理人的工作结果。由于代理人也是效用最大化者,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通过自身的行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己谋利,当谋利的收益大于谋利的成本,即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时,代理人就实现了自己的寻租行为,由潜在的寻租者变成了现实的寻租者。
若委托人想使代理人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选择行动,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因此只具有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一代理模型就是设计一个委托—代理合约S(π),并根据观察到的代理人的经营业绩π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按照上述理论模式,可用A代表代理人可供选择的行为组合,a表示代理人行动策略,a∈A且a取值Y—寻租,N—不寻租。令θ是不受委托人和代理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且E(θ)=0;β是θ的取值范围,θ在β的上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为G(θ)和g(θ)。因此,a和θ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经营业绩――企业净利润π(a,θ),其中π(a,θ)的直接所有权属于企业所有者。假定企业每年净利润为π;若代理人采取的行动是a=Y,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函数分别为FY(π)和fY(π);若代理采取的行动是a=N,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函数为FN(π)和fN(π),因此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委托—代理合约S(π),并根据观察到的代理人经营业绩π对代理人进行奖惩。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分别为V[π-S(π)]和U[S(π)-C(a)](C表示代理人采取行动a时损失的成本),其中,V′>0,V″≤0;U′>0,U″≤0;C′>0,C″>0(对a求导),即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在此前提下,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P)∫[π-S(π)]f(π)dπ 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A)∫[S(π)-C(a)]f(π)dπ 但在不对称信息下,要面临着代理人行为选择的两个约束。 (1)参与约束 即代理人接受企业合约S(π)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不接受企业合同中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即代理人不接受合约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由他面临的外生变量θ等因素决定。即为“保留效用”,用U*表示,则参与约束为 (IR)∫U[S(π)]f(π)dπ-C(a)≥U* (2)激励相容约束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行动a和自然状态θ,而代理人总是选择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a,因此,委托人希望的经营业绩π只能通过代理人效用最大化来实现。换言之,a=N是委托人所希望的行为,而a=Y,a=N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两种行动,因此,只有当代理人选择a=N所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选择a=Y时,代理人才会选择a=N,简言之,“不寻租获得的效用要比寻租获得的效用大”。表示为 (IC)∫U[S(π)]fN(π)dπ-C(N)≥∫U[S(π)]fY(π)dπ-C(Y) 委托—代理合约的最优条件就是下面最优化问题的解: Max∫[π-S(π)]f(π)dπ s.t (IR)∫U[S(π)]f(π)dπ-C(a)≥U* (IC)∫U[S(π)]fN(π)dπ-C(N)≥∫U[S(π)]fY(π)dπ-C(Y)今λ和t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最终可得最优委托代理合约: V′[π-S(π)]/U′S(π)=λ+t[1-f(N)/f(Y)] 这就是“莫里斯—霍姆斯特委托—代理模型(Mirrlees-Hollmstrom,1979)。并且Holmstrom在1979年给出了t>0的证明。 由于V′>0,U′>0,可以证明上述方程式中等号左边的函数表达式是S(π)的增函数,这样在不完全信息下,代理人的收入S(π)随f(N)/f(Y)的变化而变化。因t>0,f(N)/f(Y)越大,S(π)就越小。假定f(N)/f(Y)对π是单调的,即较高的π意味着代理人选择a=N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委托人可以根据观测到的企业净利润π来推断代理人是选择Y或N,进而对代理人进行奖惩。 下面将要讨论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委托人在可行的范围内无论采取什么策略也不能消除代理人采取行动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而委托人的最佳策略是什么?此时委托人不可能实现效用最大化,那么这种损失是否一定能够给代理人的寻租行为带来额外的收益?而什么情况下代理人只得到该机会的保留效用。三、寻租博弈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委托人需要将某些权力授权给代理人,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代理人也是效用最大化者,因此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结果有滥用委托权的可能,而参与非生产性的活动,此活动即为寻租(rent-seeking)。因此,委托人为维护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必须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为之付出监督成本,以减少代理人寻租对自身效用的影响。
1.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寻租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代理人为委托人工作,为简化起见,假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寻租(Y)与不寻租(N)。委托人也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策略:监督(I)与不监督(H)。假定,R为代理人寻租收入,C为监督成本,F为寻租成本(包括被委托人发现寻租时对代理人的罚金)。若委托人实施监督,代理人的寻租行为会被发现,且C<F。这些信息为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知识,因此,两个局中人进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其双变量矩阵图表示如下。易证明此博弈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下面求解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令p为委托人监督的概率,则不监督的概率为1-p q为代理人寻租的概率,则不寻租的概率为1-q 对委托人而言,监督的期望效用 V(I)=q(F-C)+(1-q)(-C) 不监督的期望效用V(H)=q(-R)+0·(1-q) 联立方程V(I)、V(H),即V(I)=V(H)时,解得q*=C/(F+R) 对代理人而言,寻租的期望效用 V(Y)=P·(-F)+(1-P)·R 不寻租的期望效用V(N)=0·P+0·(1-P) 联立方程V(Y)、V(N),即V(Y)=V(N)时,解得P*=R/(F+R) 因此,委托人、代理人此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是:P*=R/(F+R),q*=C/(F+R),即对代理人而言,如果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概率小于R/(F+R),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寻租;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概率大于R/(F+R),代理人的最优选择是不寻租;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概率等于R/(F+R),代理人随机地选择寻租或不寻租。对委托人而言,如果代理人寻租的概率大于C/(F+R),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监督;代理人寻租的概率小于C/(F+R)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代理人寻租的概率等于C/(F+R),委托人可随机地选择寻租或不寻租。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与寻租收入(R)、寻租成本(F)、以及监督成本(C)有关。寻租成本越高,所寻租金越多,代理人寻租的概率越小;而监督成本越高,代理人寻租的概率就越大。为什么所寻租金越多,代理人寻租概率反而越小?因为,所寻租金越多,委托人监督的概率越大,相比之下监督成本就不算什么了,因此所寻租金越多代理人的风险越大,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概率也越大,寻租被查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代理人反而不敢寻租。 当然,这个结论与我们前面的假设有关(即只要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寻租就被发现),且(C<F)。如果所寻租金越多,代理人可投入更大的成本(F)想法逃避委托人的监督,从而寻租行为更难被发现,该结论就不一定成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寻租成本越高,代理人寻租的概率会减少,委托人实施监督的概率也会减少。 由此可知,代理人要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关键在于委托人最优的监督概率P*,而P*决定于代理人的寻租收入(R)和寻租成本(C)。 2.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寻租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委托人有两种可供可选择的策略(I)和(H),代理人的行动策略为(Y)与(N)。 (1)我们首先假定委托人先行动,代理人在观察到委托人的行动后才采取自己的行动策略,且博弈是有限的。下图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博弈的扩展式表述。
若委托人选择监督,在代理人观测到委托人的行动后,代理人的最优策略是选择不寻租(N),因为选择寻租(Y)的话,委托人马上就会发现,从而使代理人损失寻租成本(F),对代理人来说不是最优策略。由于是委托人先行动,而代理人是在观测到委托人采取监督的行动后才采取自己的策略。因此,委托人的策略,不能对代理人造成效用的损失,而委托人、代理人是效用最大化者,若监督成本(C)低,而代理人寻租成本(F)高,委托人愿损失监督成本(C)来阻止代理人的寻租行为。 若委托人选择不监督,在代理人观测到委托人的行动后,代理人选择的最优策略是寻租(Y)。因为,代理人的寻租行为不会被发现,就不会受到惩罚。选择(N),就不符合委托一代理模型的“激励相容约束”,因此代理人会选择(Y)。此时代理人的寻租收入为(R),若(R)越大,代理人就会千方百计的通过损害委托人的收益,提高自己效用最大化的程度,从而获得更高的(R)。若代理人寻租成本(F)越高,达到或超过(R)时,寻租的效用趋于零,代理人采取(Y)策略的概率就会趋于零。 因此,根据委托人采取的策略,我们就能得到这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即委托人、代理人采取的策略为(I,N),(H琘)得到的效用为(-C,0),(-R,R)。 (2)若代理人先行动,下图是博弈的扩展式表述。
若代理人采取(Y)策略,由于委托人、代理人信息是完全的,故委托人实施监督,代理人寻租行为就会被发现,因此代理人不会采取(Y)这个劣策略。若代理人采取(N)策略,委托人不会采取(I)这个劣策略而损失监督成本(C),因此采取(H)策略是委托人最佳策略,此时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0,0)。 由于委托人、代理人是效用最大化者,双方谁先采取行动,另一方会根据相应的情况作出相应的策略,即存在着先行劣势。所以有潜在寻租动机的代理人总希望委托人先采取行动,从而更好地实施自己的寻租行为。 3.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为了讨论的方便,假定代理人寻租时,(F-C)为委托人监督时的收益,(-R)为委托人不监督的损失,委托人、代理人的效用矩阵图如下:
该博弈有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在前面已证明过,下面求解此博弈的不完全信息静态解。假设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定合约时,虽然有共同的信息,但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实际行动中,毕竟还有一些信息,双方各有保留。特殊地,如果委托人监督发现代理人寻租时,效用为(F-C+t1),其中t1为委托人的私人信息,尚未被代理人发现;委托人不监督,代理人不寻租时代理人的效用为(0+t2),其中t2为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尚未被委托人以发现。设类型t1与t2为来自[0,x]上均匀分布的两个独立变量,假定x是个相当小的正数,故可得到静态Bayes(贝叶斯)效用矩阵图如下:
在该Bayes博弈中,行动空间A1=A2={监督,寻租;不监督,不寻租},类型空间T1=T2=[0,x],信念密度为p1(t2)=p2(t1),对t1与t2成立。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策略稍有变动,保留信息就会受到干扰而成为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显然类型空间是连续区间[0,x],t1应有一个临界值s1,当t1超过s1时,委托人会选择监督策略,否则就不监督。同样,t2也有一临界值s2,当t2超过s2时,代理人毫不犹豫地选择不寻租,否则选择寻租。
下面就求解Bayes博弈的均衡解,在这个均衡解中,委托人以(x-s1)/x概率监督,而以s1/x概率不监督。代理人以(x-s2)/x的概率不寻租,而以s2/x的概率寻租。即对于给定的x,求出s1与s2的确定值,以使上述策略构成Bayes均衡。 给定代理人策略,委托人监督的期望效用为 s2/x*(F-C+t1)+(x-s2)/x·(-C)=s2/x(F+t1)-C 委托人不监督的期望效用为 s2/x8226;(-R)+(x-s2)/x·0=(-R)·s2/x 当且仅当委托人监督的期望效用≥不监督的期望效用即 s2/x(F+t1)-C≥(-R)s2/x时,得到 t1≥C/s2*x-F-R=s1,………① 时,委托人监督是关于代理人策略的最佳反应。类似地,给定委托人的策略,代理人不寻租的期望效用为 (x-s1)/x·0+s1/x(0+t2)=s1/x*t2 代理人寻租的期望效用为 (x-s1)/x(-F)+s1/x·R=s1/x*(R+F)-F 当且仅当,代理人不寻租的期望效用≥寻租的期望效用,即 s1/x·t2≥s1/[x(R+F)]-F时,得到 t2≥R+F-F/s1*x=s2……②时,代理人不寻租是关于委托人策略的最佳反应,联立①②式易得 s1=s2则有(F+R)s22-[C·x+F·x+(F+R)2]-(F+R)·Cx=0解方程,得当X趋于0时,对上式求极限,可知上式趋于1-C/[F+R],这表明当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完全私人信息消失时(x®o),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的纯等略Bayes纳什均衡中两人的行为趋向于原来完全信息博弈中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双方各自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监督的期望效用≥不监督期望效,即以(1-C/[F+R])的概率监督是对代理人策略的最佳反应,而代理人不寻租的期望效用≥寻租期望效用,即以(1-R/[F+R])的概率不寻租是对委托人策略的最佳反应。
由上可知:当t1大于临界值s1时,委托人选择监督是对代理人策略的最佳反应,而t2大于临界值s2时,代理人不寻租是对委托人策略的最佳反应。 而在企业委托一代理模型下,代理人的决策时机是在合约执行过程中或者事后做出的。由于外生变量(θ)存在,代理人的决策时机及该机会被利用将给代理人带来的收益(R)会给委托人造成多大的损失是多个可变的且可选择的变量。若(R)远远大于(F-C),代理人有可能背弃t2大于s2时的策略,而选择寻租作为对委托人的反应。 4.委托一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寻租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假定在博弈每一个信息集,在该集上具有行动的局中人关于博弈到达信息集中的那一个结必须有一个信念,信念是信息集中各个结上的概率分布。在每一个信息集,在给定该局中人在该信息集上的信念与其他局中人以后的策略, 行动的局中人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最优的。 假定委托一代理关系的模型满足上述条件,在代理人“不完美”的信息集上,赋予一个概率分布(P,1-P)作为信念,作博弈树如下:
给定代理人在“不完美”信息集中上的信念,则代理人采取(Y)策略的期望效用为 P(-F)+R(1-P)=R-(F+R)P 若代理人采取(N)策略,相应的期望效用为 P·0+(1-P)·0=0 由于0≤P≤1,根据前面的假定,则有R-(F+R)P>0,因此代理人不应该采取(N)策略,此时的博弈是对委托人策略的最佳反应。 因此,在赋予信念的前提下,采取寻租行为是代理人的最佳策略,符合不完全信息动态子博弈完美均衡。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定合约S(π)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的行为往往偏离委托人的最优目标,代理人的寻租行为就产生了。 5.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寻租的重复博弈 委托人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后,再根据代理人的经营业绩π来奖惩代理人,并由此判断代理人的能力。但是,委托人很难识别π是代理人寻租或不寻租时创造的利润。代理人寻租的一次性博弈在图1、图2、图3中用博弈树作了描述,并对博弈进行了求解,在一次性博弈中很难达到正则型博弈的帕累托最优。由逆向归纳法可知,即便在有限次的博弈中,其纳什均衡解也是(I,N),(H,Y),存在着代理人寻租的可行解。 委托人,代理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采取何种策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效用,在重复博弈条件下,作博弈树如下:
因此在重复博弈中,除了{(I,N),(H,Y),……},{(Y,Z),(N,H),……},这组纳什均衡外,还存在另一个均衡,即所谓的触发策略: 在博弈的第一个周期内,若委托人采取不监督(H)策略,代理人会采取寻租(Y)策略。在以后的任何一个博弈周期内,只要委托人、代理人双方采取的策略不发生偏离,那么(H,Y)这个策略将一直延续下去。若委托人采取监督(I)策略,代理人会采取不寻租(N)策略,只要双方采取的策略不发生偏离,(I,N)策略将一直延续下去。同样,在第二周期内,代理人、委托人双方采取的策略不发生偏离,(Y,I),(N,H)策略也将一直延续下去。 触发策略告诉我们委托代理双方(H,N)均衡存在的可能性,即委托人不监督,代理人不寻租的可能性。由于在重复博弈的条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将趋了平衡,会逐步削弱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和隐蔽行为,代理人寻租失去了意义。代理人出于对长远利益的考虑,会努力工作增加企业的π,并从委托人那里得到“不寻租获得的效用要比寻租获得的效用大”。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 命题3:在静态博弈的条件下,代理人寻租的最优选择取决于委托人监督的概率; 命题4:在动态博弈的条件下,代理人寻租是对委托人采取策略的最佳反应。 命题5:在重复博弈的条件下,有(H,N)策略存在的可能性。
四、委托一代理关系下对代理人寻租行为的治理
代理人寻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各种变量的存在,企业在生产领域、销售领域、服务领域等,有大量的租金存在,代理人可利用自身的权利(如权力、技术等)从生产性的寻利转向非生产性的寻租,从而改变他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方式。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代理人寻租的表现方式主要有:权力寻租、关系寻租、技术寻租等。而寻租的后果会降低企业的效率,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造成员工间收入分配不公及企业资源的浪费等。因此,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治理代理人的寻租行为显得特别的重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企业的代理人有寻租行为的动机,当某种约束条件(如监督约束、制度约束、道德约束等)发生改变时,代理人会由潜在寻租者,转变为现实的寻租者,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代理人寻租行为的动机还不是构成寻租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 根据代理人寻租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制度或某种约束(监督)机制,以加大代理人的寻租成本(F),减少寻租收入(R),使寻租的R<F,以把代理人的寻租行为转变为生产性的寻利行为。具体来说, 1.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于现代企业经营者选择、激励和监督及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内部治理主要是要完善董事会制度,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在组织结构上,划分合理的管理宽度和幅度,明确职权,使企业的各项决策公开化、透明化、程序化,尽量避免企业制度有意或无意给代理人创造寻租的机会,要把代理人寻租的可能性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让代理人感到无租可寻;外部治理就是要提高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营者劳动力市场的市场效率,通过声誉机制、公司控制权市场市场竞争,提高经营者(代理人)寻租成本。 2.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 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提高对寻租活动监督的概率,随机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降低监督成本(C)以加大代理人寻租成本(F)。同时,改变委托人博弈局的不均衡,提高寻租活动的风险系数,对寻租行为进行严惩,影响代理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使其预期的寻租收入(R)小于预期的寻租成本(F),从而使代理人因寻租的预期效用为负而放弃寻租行为。 3.制定各种代理人的薪酬计划及激励制度。 让代理人意识到:在企业中从事生产性的寻利行为要比从事非生产性的寻租行为成本更低,收益更大,使代理人感到,从生产性的寻利的利润率,高于寻租收入(R),即加大寻租的机会成本以削弱代理人的寻租动机。 4.重视代理人的信用建设。 代理人的寻租行为是其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代理人寻租行为的差异则在于寻租收入(R)与寻租成本(F)的差异,此差异主要来源于心理的预期,若把代理人心理预期形成的差异引入到成本函数和收益函数中并加大其比重,进而影响代理人的成本—收益计算及其行为选择。因此,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重视代理人精神因素对寻租动机影响,重视代理人信用建设,强化代理人的荣誉感和职业道德教育,唤起他们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让他们感到自己追求的是高层次的需要,即从事的生产性寻利既得到了物质上的需要,又满足了精神需要,以此弱化代理人的寻租动机。参考文献:[1][美]科斯,斯蒂格利茨等著,《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经济出版社,1999年[2][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3]中国企业家协会编,《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年[4]周惠中,《微观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6]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施锡铨,《博弈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8]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9]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10]崔兆鸣,《委托—代理关系中“回扣”式道德风险的分析》,《经济科学》,2000年第2期[11]崔兆鸣,《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一种机会主义风险可规避的充要条件》,《经济科学》,1997年第5期[12]阳穆哲,《腐败问题的三方决策模型—委托人、代理人与寻租者的行为分析及反腐败政策建议》,《经济科学》,2001年第5期[13]胡海峰,《对企业资本契约理论及其未来研究方向的探讨》,《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8期[14]程恩富,施锡铨,朱富强,《经营者收入的博弈分析—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拓展》,《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4期[15]王小龙,《我国公共部门的劳动契约和敬业激励—一个存在道德风险的理论模型》,《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16]张延人,顾江,《官僚体制中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对转轨经济中官员腐败的一个新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17]陈裔金,《设租与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1997年第4期[18]王先根,《企业护租行为分析》,《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年第5期[19]肖美丰,《代理人谋私僭越行为的角色透视》,《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年第6期[20]朱朝霞,《关于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的研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财经研究》,2000上第5期[21][美]戈登·塔洛克,《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1期[22]申小林,《企业家寻租行为及特征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4期The Agents Rent-Seeking Action Analysing In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 of FirmAbstract: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 have been studied as contractual economics point. Mirrlees,Hollmstrom have already established the formal model of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to analyse this kind of relations. The paper regards th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and conbines the rent-seeking theory, then proposes a analytial framework for the game theory to analyse agents reason for rent-seeking action and the other in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 of firm. The paper construction is that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 is resulted from foreword, then the papers proceed game analysing to the agents rent-seeking action.The last section is advice of how to manage the agents rent-seeking action.Key Words: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Rent-Seeking Action,G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