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一名男子几个月前以银行收取透支费用过高为由,准备将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告上法庭。然而,当这名男子还在对起诉工作展开准备时,银行却出人意料地提前把将近3.6万英镑(约合7万美元)补偿金支付给这名男子。

外刊评论说:过去几个月中,英国有数千名消费者因不满不合理收费而威胁将银行告上法庭,不过银行往往在法庭正式受理起诉前与消费者私下了结纠纷。其中缘由,就是银行业担心这些纠纷一旦闹上法庭,它们在银行收费中的暴利将被曝光于公众视线之下(18日新华网报道)。 这条国际新闻,之所以引起我的注意,是因为我在想:如果是一个中国人,自己的账户也有时因余额不足,而致使开具的支票遭到银行拒付,他要不要被扣除一些费用或是罚款? 笔者电话采访了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对公营业部的陈小姐,她很肯定地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 陈小姐补充说,不仅在建行,就是其他银行,对那些开“空头支票”的人,开户银行都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各大商业银行均会按照“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商业银行这种收取罚款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法呢?我打电话咨询了杭州志远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方志成律师。 方律师明确地指出两点:一、《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罚款是行政行为,各大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性质,不是行政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向客户收取罚款肯定是于法无据的。他指出,各商业银行能做的,只有“予以退票”或“拒绝支付”。如果要处罚,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这样的、代表金融管理机构的单位,向各大商业银行收取罚款(也不能向客户直接收取)。 方律师还补充,“空头支票”的审查权属于各大商业银行,这里面也涉及到开“空头支票”行为,究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失误?两者的定性应是不同的。如果“空头支票”能顺利拿到钱,这就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了,而不是一般性的违规。 国内企业间支票的使用已经很流行,个人支票时代也正在来临,使用支票的人次将会越来越多。透过一条国际新闻,透视国内现状,我想知道:国内银行对“空头支票”收取罚款,其法律依据由谁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