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为了一张43年前的银行存单,钟祥魏女士等了4个多月,至今未得到答复。难道银行存单也会过期?据魏女士介绍,这张存单是她外公何万春当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的凭证。43年前存款后,该存单失去踪迹,直到去年春节期间才意外找到。何请她代为取款。该存单比目前的银行存单稍小,写着“中国人民银行定期正存正取储蓄存单”,存款日期为1963年8月10日,存款金额500元,期限一年。存单上还盖有经办人私章及“中国人民银行钟祥县支行荆襄磷矿办事处”条章等。魏女士说,今年4月,她到中国人民银行钟祥市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钟祥市支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到磷矿农行办事处办理手续。但当她到该办事处时,对方却称因存款时间太长,查无档案,不予取款。之后,魏又多次到当地人行、农行、工行要求取款,对方均表示要查账后再予答复,但4个多月过去,她至今没等到回音。魏女士很疑惑:难道银行存单也会过期?这张存单是否还有效?这件事情暴露出银行服务能力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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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单过期考验银行的服务能力: 1、银行存单没有期限限制,是不能过期的 银行存款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银行存款的期限只是计算利息的依据,不是到期取款的界限,银行不是典当,不能过期作废。所以银行必须对这张过期存单负责。 2、银行存款不因内设机构的变化而割断责任 银行对大众的存款是具有无限清偿责任,银行机构的变化、分立都不能成为不负责任的借口,无论银行机构怎么变化,都必须有清晰的责任人对存款负责,所以,有关责任人不进行清偿是对银行信誉的损害。 3、银行应该对存款的基础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银行存款的原始资料应该具有完整性和继承性,特别是对未清偿的存款原始资料,必须进行永久保管,以原始资料查无记录不予清偿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银行的不负责任。 4、公众要有维权意识 我们经常看到有关报道,我国居民拥有解放前的外资银行存款证明而外资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不予清偿。这告诉我们在慎重选择银行的同时,也要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一旦受到侵权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益。 一提服务,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服务态度、服务品种、服务方式,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服务能力:权力得到保护。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