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提取 话说企业年金



    话说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的一般特征:由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建立或直接干预;年金缴费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或由企业全部缴费;缴费人可自主决定管理模式,如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DC)或确定待遇(DB)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均等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年金管理主体多样化,企业、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会等均可管理;年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简单的说,企业年金是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是美国运通公司于1875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75年至二战结束之前。由于西方各国先后进入了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为企业兴办企业年金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期,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劳资矛盾加剧,企业年金作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政治的历史产物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25年,美国企事业机构共建立了397个企业年金计划。欧洲国家的企业也纷纷效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是,伴随着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以及一、二战的爆发,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进入一个低潮期。

  第二阶段:二战后到二十世纪70年代。二战以后,各国经济相继复苏并飞速增长,社会保险也得以重建和全面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以英国为例,战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数一直处于迅速增加的状态,60年代达到高峰,覆盖面约为雇员总数的50%。同期,整个经合组织国家(OECD)的补充养老保险约覆盖1/3的劳动力。

  第三阶段:七十年代至今。进入七十年代,工业化国家普遍陷入因人口老龄化和经济衰退造成的社会保障危机之中。英、法等国在七十年代时GDP增长率保持在2.6%-4.6%之间,而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在5.9%-9.6%之间,超过前者一倍多。80年代以来,各国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刺激企业年金的发展,弥补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企业年金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期”。例如,从1987年到1995年,英国企业年金规模从2700亿英镑增长到5750亿英镑,翻了一番。1990年美国企业年金规模为3.352万亿美元,2003年为9.05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7.95%。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其前身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思想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1991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在随后十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中,理论界对企业年金的性质、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企业年金的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企业年金的基金累计也有了一定规模,但是如何规范和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一直是政府、企业、经办主体和专家学者共同面对、多方探讨的焦点话题。2004年5月1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的200个亿,发展到2005年的680个亿,2006年底大概在900亿左右,我国企业年金短时间内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三点:一是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是评审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通过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认定了第一批37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使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进入了比较规范的实施阶段;第三是组织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大批有影响的企业在去年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已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将取决于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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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1979至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2006年达到21万亿元人民币,全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情况下,建立并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信托法律基础与法律环境的状况。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结出的硕果,生于英国,盛于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伴随着养老基金数额的逐步增大,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英美等国家纷纷将信托理念引入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中,以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作为信托法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纵然是信托法制的发源地———英美等国家,也采取了各种方法来进一步完善信托法制,创新企业年金管理理论,为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我国信托的法制环境与英美等国家迥然相异。信托法立法之前无论在理论准备还是实务应用上均没有提供充分的立法资源。虽然信托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问题,但中国的信托立法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更是信托法领域的一个新问题。这就决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必然会面临着我国整个信托体制完善的挑战,面临着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理论创新的挑战。

  3、金融市场发展与成熟程度。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与金融市场改革相辅相成、相互推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相对优势,保险和证券业虽然发展比较迅速,但还远未发挥应有的力量;二是资本市场自身还不是很规范,一方面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存在着资产质量报告及信息不对称、庄家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存在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债券市场品种和发行人单一等问题;第三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多方金融主体在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中的合作面临挑战,使追求安全性和适度收益性的企业年金基金面临投资组合困难。因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面临着与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局面。

  4、监管机制与监管框架的完善。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制度中,政府的责任是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市场运营机制,依法治理企业年金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计划,其良好运行状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制与监管框架的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企业年金运营管理体制乱:无论什么机构只要经过企业年金主管部门的批准,都可以搞企业年金,这等于把财政、保险、银行、证券、信托、企业财务等金融组织的各种不同业务的不同账户,全部集中在企业年金这个篮子中,不符合基金安全的原则。一些地区按有关规定,出台了超过财政部税优标准的优惠政策,导致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要求批准搞企业年金。管理乱: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政策乱: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提出“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但这些政策仅在各试点地区(经国务院批准)执行,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并且各试点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水平又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而“一刀切”等问题。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重。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而国际经验认为,企业缴费超过10%就要“亮黄牌”,过20%就要“亮红牌”。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较高的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工作的重点应有两个,一是统一税收政策,二是加强监管。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涵盖社保、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不同的行业,年金的范围包括债券、基金、股票、保险等多种产品,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相关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还比较低,需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特别是要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在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在不同的行业受不同的机构监管,但是监管的标准,监管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应该是统一的,所以应该有协调机制。比如说财政部门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税务部门在企业税务方面,国资方面在企业的经营,效益的考核方面,还有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方面,特别是劳动保障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系统监管方面,都有需要的工作要做,需要多方面的指导参与配合,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具体的运行中,要通过现场的检查、信息的披露、定期的报告、社会的监督、有关方面的系统监管一系列的办法,加强日常的监管,控制运作的风险,维护市场的秩序,防止基金出现损失,同时要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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