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 发展农村金融 不能走老路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增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宣布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是来之不易的好消息!但愿这次农村金融业改革,不走“行政一手包办”的老路!

农村金融业发展和改革都经历过多次波折。先是各个行都抢着把自己的机构往农村伸,抢着吸收农村储蓄,这几年,又纷纷往外撤。农村信用社改革也是说变就变。信用社自“生”下来就是农业银行管理,后来说,农业银行与信用社两个都是经济实体,不能一个实体领导另一个实体,下令脱钩,转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于是又搞试点,又总结推广。搞了几年,发现自己管理也不好,于是又转给地方政府——省一级管理,改来改去都是在换婆婆上做文章,这次的结果如何,且看后效。基金会也是一样,先是轰轰烈烈,遍地开花,连续三年都写进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的,办了十五年,到上世纪末,下令全部关闭,一个不留。办的时候,说办起来好,砍的时候说砍掉好。结果仍然是:农村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如故,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中小企业贷款反而越来越难!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也不见得有什么好转。中央原来想让各专业银行的机构往农村伸,想少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指望这些机构能把从农村吸收来的资金,通过信贷分配返回到农村去,结果却落了空。实践证明这是一条“行政调控过多,但效果有限;市场手段未能配合,副作用过大”之路。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从金融机构争着往农村伸,到纷纷往回撤,背后的动机还是企业利益。市场经济才是利益经济,行政行为不能替代市场机制。事实证明,用行政手段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难免要顾此失彼。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不能走老路,要走市场化道路。

这是由金融业的特点决定的。

银行是信用的中介人。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既然是一种借贷行为,那就必然要包括两个当事人:贷者和借者,并且涉及到千家万户;并由两个过程构成:贷出过程和借入过程;这个过程是价值单向移动过程,这同商品交易截然不同。融资活动只是转移了使用权,保留了所有权,到时要归还本钱和利息。这是金融业的特殊性的最基本面。因此信用活动必须既要尊重信用的特点,又要兼顾双方的需要和利益。

银行经营的商品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生产归根结底是生产要素的组合,资金只不过是生产要素组合中的粘合剂,起的是媒介、粘合作用。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三条法则:价值法则、竞争法则、供求平衡法则,这是构成市场客观规律的三个要素。既然是市场经济,那就要确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的是基础性作用,资金运动必然要受市场法则的制约。信用活动不能离开市场经济的三条法则,行政行为也难以满足这三条法则的要求。因此,不能把金融业的特殊性作为行政垄断的理由,发展金融事业必然要走市场化之路。

金融业的特点不仅表现在它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方面,还表现在它有强烈的社会性。金融业,它是用别人的钱来发放贷款的,不是少数的钱,而是社会上许许多多人的钱;用来发放贷款的,贷款的人也不是几十、几百,而是许许多多的人。这就是说金融涉及面是很广的。金融机构把钱贷给企业以后,企业把从银行贷来的钱同自己的钱混在一起,投入到生产、流通中去;银行资金从放出至收回,都要经历市场的检验。由此可见,信贷资金的社会性表现在:涉及面的广泛性,介入的深入性和运动过程的复杂性,一再证明信贷资金无不受到市场的影响和制约;市场每一变化都将影响和制约着金融企业的发展。由于金融业有这些特殊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这不仅因为企业将借入资金从生产、流通领域抽出来,要有一定条件;金融企业如果不把借出的贷款收回,就难以归还存款,金融机构也就不能按时兑付存款,进而有可能引发群众挤兑,危及社会稳定。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金融企业的倒闭又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就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金不能缺,也不能乱,处理不好还有可能造成大乱,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对金融业的管理都比较谨慎。但是不能以金融业的特殊性为由,限制、垄断金融机构的发展。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下个文件把在一个短时间内经营十几年的融资性机构全部都关掉,更是不可理解的。它从一个反面证明行政行为带有很大主观性和随意性,是市场经济的大忌。

我不是想全盘否定行政行为。金融企业是特殊行业,是对社会稳定有很大影响的行业,办金融企业当然需要审批,但是审批不能违背市场法则,还有一个如何审批以及审批好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教训不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半期,那时候也遇到农村贷款难,手续烦的问题。中央为了解决农村贷款和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下了决心,放开思想,发展农村金融和城市信用社。各级党委层层动员,开始时也是先试点,后来一步一步扩大,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发展势头一发而不可收拾。解决农村贷款难,手续繁的问题也摆进了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那时候,中央在1号文件中都把发展农村金融列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都是第一把手出面组织,声势的确很大,审批权也放得很开。负责审批基金会的有:政府机关、农委、体改委,甚至工会、老干部局、区一级的农经站都在批,到后来,有些没有经过审批的,也办起来了,有一个很长时间人民银行都没有去管。后来发现基金会中问题不少,几次整顿都进行不下去,于是想了一个理由,定下一条规矩:凡是不是人民银行批的,都列为非法金融机构,不过整顿期间不作非法对待。这就叫人难以理解。审批权是政府定的,谁拥有审批权由政府决定,变更也是可以的,要不要变更也是政府的事,怎么可以说这个部门批,可以;那个部门批,就是非法呢?法律也有一个“不溯既往”啊!

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最怕的,遇到掌权的是一个门外汉,或者私心杂念比较重的人,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

在人民银行刚刚成立阶段,人手很缺,大部分干部都是从各个单位抽调过来的。酒厂书记调来当行长,党校老师调来当金管科长,有的干脆闭着眼睛搞审批,对着文件搞管理,出点问题就不足为奇。这说明迷信行政行不都是正确的。行政行为也有两面性。遇到好官,出的是好点,可能得出一个好结果:如果遇到一个不懂业务的或私心杂念比较重的官,其结果就是“灾难”。上个世纪末,有一个地方政府把一个下一级政府办、自己政府部门批、政府自己在管理的基会会,定为非法基金会。这是市支行出的主意。于是法院将该基金会的合同定为无效合同,利息判没收。贷款合同,是收回贷款的法律依据,合同变为无效合同了,贷款怎么收?贷款利息判没收了,存款利息怎么办?这些都没有下文。机构停业了,存款人要取款,融资性机构最怕的是挤兑,这种突然停业,没有资金准备,群众的问题怎么解决?所有这些,他们一概不管。中央文件规定:“谁审批,谁负责,谁清理”,这个基金会取缔后的损失怎么办?他就去找“替罪羊”!这是一个地方政府公开这样干的啊!一个基金会要牵涉到多少个方方面面啊!这么可以如此草率?那时,城市中投资、信托、城市信用社等也非常活跃。这些,机构绝大部分都是人民银行批的,当时思想也很“开放”的。有一个市,想发展一个城市信用社,那时上面已经刹车,市中心支行行长刚从党校调来的,虽然不懂金融,但思想很“解放”,碍于当地市政府情面,给批了一个储蓄所。这个储蓄所可以办综合性业务,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信用社。允许它吸收财政性存款,可以放贷款,出手都是不凡,动不动一笔就是上千万,最后发现这是黑道把手的,让中央公安部发现了,下决心解决了。这个地区只好大刀阔斧进行整顿,动用的也是行政手段。城市信用社或撤或并,合作基金会则全部关掉,损失是非常大的,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

这说明人的认识总有局限性。

在办金融企业可以吃国家大锅饭的条件下,办者与审批者思想上甚至在工作上都有可能“走火”。办金融企业有一个资本金起点规定,有些地方那时候只要符合这条规定的,有关系,都批准了,有些只拿了一张证明,虚晃一枪也批准了!当然办金融企业需要一定资本金,但是仅仅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在那次大办金融企业的日子里,有的是银行为安排子女就业而办的,有的为解决单位福利资金来源而办的,也有的企业为解决资金应急需要而办的,动机五花八门。这种金融企业办起来后管理非常困难,因为婆婆太多。有的虽然是几个人合资办起来的,但大家都是小股东,没有一个控股的,谁也管不了谁。更重要的是那些创办者普遍缺乏金融知识,金融企业办起来后,有的人为了达到垄断目的,收买股东,安插亲信,胡作非为,谁也管不了,最后都出了问题,办得好的,只是个别。实践证明,办金融企业最重要的是人才条件,特别是创办人的条件,包括:从事金融工作的资历和能力,有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社会责任心如何,个人的道德品质。否则即使办起来了,也是内哄不断,想收场都很困难。在股东中至少要有一两个是大股,掌舵的。因为小股东到一定时期后,利息也拿够了,遇到矛盾多了,有可能撒手不管,那时如果大股东一旦出问题,就会难以收场。所以金融机构审查这一关一定要把握好。现在我们回过头来总结一下那时大办金融企业的经验和教训,会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办金融企业一定要走市场化的道路。

首先发展农村金融不吃国家的大锅饭,不能办垮了由国家来收场:农村金融机构的兴办和退出,都应该听市场指挥棒转,不是由行政命令指挥,换言之这次发展农村金融不能再走“行政一手包办”的老路了!我们有些人一提到要办金融企业,总喜欢把金融企业捧在手里,含在口里,生怕办砸了,会危及社会稳定。以此为由,拒绝群众办中小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确是特殊行业,办不好,会影响一大片,但捧在手里,含在口里,行政干预太多,也是办不好的。因为办砸了,可以不负责任,大家就会一哄而上,结果就办不好。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有办得好的,也有办垮了的。因为有办好的,有办垮的,才有约束力,对群众才有警示作用。存款人在存款时,才会认真地去选择银行;放款人在放款时才会用心调查研究,把贷款放好。过去,在老百姓眼里,凡是金融企业都是安全的,即使这个金融企业垮了,政府也会管;而办金融企业的,认为反正办不好,有政府撑腰,实际上大家都在吃国家的大锅饭,所以大家争着办金融企业。这次一定要把这一点说清楚:不吃大锅饭,而是走市场化道路。让市场决定金融企业的“生”和“死”。

这一点,要让办金融企业的人深深懂得,也要让老百姓深深懂得,这才是办农村金融的起码条件。

第二,让利率涵盖风险。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小企业,一般来说,小企业的稳定性不如大企业,风险大;贷款额也小,交易成本高一点,利率也应该高一点;农民把钱存在小金融企业,要担金融风险,存款利率也应该高一点。如果把利率控死,小金融企业就难活下去。同时呆账准备金率也要高一点,就是要多提一点。过去是按年末贷款余额计提,从税务部门管理角度看,比较好掌握,但适应性差,该核销的不良贷款无法核销,长年累月积下,不良贷款越积越大,处理起来很困难。应该改按国际惯例提取。国际通行标准是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正常贷款按1%,关注贷款按2%,次级类贷款按20%,可疑贷款按50%,损失类贷款按100%)的办法计提。这样做好处很多。一是不良贷款及时核销了,不良贷款不会累积起来;二是问题暴露得早,会引起大家注意。如果今年不良贷款核销多了,要影响到股东分红,自然强化了股东监督。如果当年不良贷款在利润中冲销后,还不够的,可冲销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就暴露出问题。那个金融企业就只能:或收缩存款规模,或增加新的资本金。无论采取那种措施,对经营者都是巨大的压力,可以起到正面的作用。

第三,以自我管理为主。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竞争首先靠人才,管得太细,一是管不了那么多,二是管得太细了,妨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精神的发挥,结果是:弊多利少。用人权应该放给企业,如果这个企业不会用人,它不可能办好,我们应该放手让企业自己管,自己承担责任。信贷风险管理关键也在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首先在于经营者自身,在于这个单位理、监事会。本来监事会的责任就是监督,但一般监事长不懂业务,即使有点懂,但因为不参加日常工作,管起来也有一定难度。这是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现在无论是股份制的,或集体金融企业的经营权一般落在经理(主任)身上,信贷风险不容易及时发现。银监会因为管的面太广,总有顾此失彼之忧,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理、监事会监督难的难题,我们有必要建立类似会计事务所那样的金融监督、审计之类的金融服务机构,接受这些集体金融机构的委托,起“审计、咨询、服务”的作用。

银监会不是不要管,而是依法管理,通过宏观管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管理。首先是资本金充足率的管理,资本金充足率不能只在申办时要“管”,办起来以后也要管。如果我们规定资本金的充足率为8%,则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资本金也要相应增加;如果资本金不能增加,则应该相应压缩存款。有一些可以视作资本金的,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充足率能达到8%以上,贷款规模能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加上呆账能及时清理和核销,信贷风险就大大降低甚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所以呆账准备金的管理是我们的第二个管理指标。

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因为金融业有很强的社会性,一个金融机构的兴衰都会关联许多群众,我们在加强金融机构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减少群众的损失。

总之,金融企业是特殊行业,有很强的社会性,它的兴衰都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把企业办好,但既是市场经济,就不能保证不出风险。但是规避风险要大家动手,首先金融企业本身要把企业办好,出了风险要自我消化好;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帮助金融企业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群众也应该有思想准备,金融企业是有风险的,存款人可以期望增加收益,也要准备承担损失。不能大家办金融,国家包损失。因为这就是市场经济!

(2007年2月15日)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 发展农村金融 不能走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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