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法人面纱 揭日本“农协”面纱 启农村金融改革思路



初探日本“农协”金融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

  已是第九届的中日农村金融研讨会首次从半天延长到了两天半的时间,虽然时间被延长了5倍,但由日方专家介绍其农村金融发展经验的时间被确定为两天。这足以看出主办方学习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经验,促进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的良苦用心。

  “或许这一点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有一些借鉴意义。”这是日本农村金融研究会专务理事木原久在演讲中屡次提到的。的确,当我们还在为如何进行农村金融改革而苦苦思索时,日本的农村金融发展却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其中尤以农协(农业协同组合)金融发展最具代表性。

  不求盈利 无需担保

  “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有了自己的金融系统。”日本农村金融研究会专务理事木原久介绍说,农协的金融系统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它包括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债务保证和国内汇兑交易等项内容。

  由于农协存款利率高于其他银行(一般高0.1个百分点),其营业网点遍及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定期上门动员和收取存款,故吸引了大量农民存款。农协吸收的农民存款也始终保持在农民存款总额的50%以上。

  农户所需农业资金的绝大部分也依靠农协的信用事业。农协的贷款以组合员的存款为基础,本着为组合员服务、不追求盈利的目的,贷款主要用于农民的借贷、农协自身经营的周转金以及各项发展事业投资。其对农业和农民的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90%以上,且贷款利息通常低于社会其他银行0.1%个百分点,一般不需要担保。

  农协还作为国家低利长工贷款的窗口,利用“政策金融”导入国家资金。其中主要的农业“政策金融”包括:农业现代化资金贷款、农业改良资金、农村渔业金融公库低利贷款、改善和扩大农业经营贷款和自然灾害救济贷款。

  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除了满足农民和农业自身的资金需求之外,逐步出现了富余。农协金融的主要业务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了向农协成员发放支持农业生产的低息贷款外,主要业务转向吸收农民和居民存款并向系统外其他部门提供资金,帮助农民解决富余资金的出路难题,成为以提供储蓄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从吸收的资金数量(包括发行债券和吸收存款)来看,农林中央金库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

  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能代替国家发放扶植农业贷款等。

 揭开法人面纱 揭日本“农协”面纱 启农村金融改革思路

  独立核算 独立管理

  “农协系统的三级金融机构虽然有上下级关系,但是它们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而且它们入股的会员和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研讨会上,木原久介绍了农协金融系统的组织结构。

  基层农协金融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入股的是市、町、村的农民、其他居民和团体;中层农协金融机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入股的是所属各综合农协和本地区农协的县一级其他事业联合会以及非农协的其他农业团体;最高农协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入股的是各地农业、渔业信用联合会、森林组合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的农林水产团体。

  另外,日本还有全国信联协会。它是各都道府县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组成,是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中央联络机关。它通过对农协系统金融活动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和改进工作等方面的服务。

  法律先行  立法保护

  研讨会上,日本政府给予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法律保护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我国的“合作社法”不久前刚刚颁布,而日本此方面的法律早在106年前就已出台了。而我国这部姗姗来迟的“合作社法”,却并没有把“合作金融”列入其中,而日本106年前出台的《产业组合法》却在立法之初就已经明确规定合作组织可以拥有自己的金融系统。

  1900年,日本最早的《产业组合法》公布。由于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以农村为主要对象的“产业组合”迅速发展和普及,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全国市、町、村基本上都建立了“产业组合”组织,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产业组合”。这也是日本农协的前身。

  农协则是根据1947年11月颁布、12月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来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它依据英国罗奇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基本思想,继承战前“产业组合”的源流并在其人员、财产基础上发展起来。

  我们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法律依据上的差异。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经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还很不平衡,各地区、各领域差异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律依据。日本的金融立法相当完善,农协金融不仅受《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金库法》、《农协财务处理基准令》等涉及农协金融的专项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必须遵守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日本运用法规限制农协金融资金进行投机活动,确保农协资金的安全。显然,用法律确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对其健康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法制还不够完善,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信社的发展:管理部门几易其主、政策性亏损无处核销、行政干预随处可见、行社脱钩接收包袱等,这些都是有力的明证。

  因此,专家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信社定位。农信社是合作金融,不是商业性金融,不是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和再贷款等政策等方面应与商业性金融有所区别,对农信社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也应该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日本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他法人纳税税率低10个百分点左右。

  新闻背景

  2006年中日农村金融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记者 刘小萃 王淼)11月20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联合举办的“2006年中日农村金融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所长大多和严、日本驻华大使馆公使加藤弘之,以及来自部分省市银监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小额信贷网络等4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期间,中日专家围绕日本金融体系与农村金融现状、日本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农协金融)的发展、日本农协金融的框架、日本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政府的作用、日本农村金融与信用补全制度、农业共济保险制度,农协系统的组织与经营问题,日本的农村金融研究及中国农村金融现状、问题及发展思路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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