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 治理“隧道行为”在于约束公司高管



---证监会能够如期完成清欠任务吗?

湖南商学院教授   谢茂拾

2006年,是证监会集中清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即治理大股东“隧道行为”)的所谓“清欠年”。年底将至,证监会能够如期完成清欠任务吗?我们不能不从理论到实践慢慢谈起。

1、什么是“隧道行为”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谢莱夫(Shleifer)等人(2000)将上市公司控制人采取一些见不得阳光的手段,如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财产、抽逃或占用资金、虚假出资套占股权、违规担保牟利、操纵资产重组窜换资源等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

2、“隧道行为”中的大股东占款

近年来,“隧道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害。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的记录呈明显上升趋势,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别是56起、111起和177起。2005年,深沪两市共有46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2004年的两倍多;有53家上市公司家被深沪证交所公开谴责,较2004年多16家;尤其引人瞩目的是,全年先后有20多名上市公司高管落马。这些违规记录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控制人“隧道行为”所致。而这些违规记录还仅仅是“隧道行为”的一小部分。有关资料表明,仅上市公司控制人违规占用企业资金一项就令人触目惊心:2002年,676家上市公司控制人违规占款967亿元;2003年,违规占款公司623家,占款总额577亿元;2004年,违规占款公司占用资金509亿元;2005年末,上市公司仍有将近450亿元的资金被占用。

3、清理大股东占款问题

为此,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并强调,“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在2006年1月13日结束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再一次强调:2006年将"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对清欠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10月上中旬召开清欠工作会议,提出“奋战80天,坚决打胜清欠攻坚战”;2006年11月,在离年底大限还剩50天的时候,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八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这些行动足以显示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尽管各方一再努力,但是,清欠进度并不如人意。据悉,目前仍有95家上市公司的共计255亿元资金被占用。看来,清欠任务要在今年底全面完成将会大打折扣。

值得强调的是,当老的欠帐清还之后,新的欠帐事实上又在陆续产生新的清欠任务。最近,又一批具有“隧道行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被暴露在人们面前。

4、治理“隧道行为”或者清理大股东占款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误区

我们应当钦佩国家采取行政措施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隧道行为”的行为。但是,我们又需要提醒证券主管部门,目前所采取的治理上市公司大股东“隧道行为”的措施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误区。什么认识误区呢?即认为:“隧道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多数股权控制人,因其拥有公司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故能够利用自己的表决权左右股东大会决议进而控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使公司高管层完全按照控股股东的意志行事,所以,治理“隧道行为”就是治理控股股东“隧道行为”。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 治理“隧道行为”在于约束公司高管

正是基于这种判断,目前有关治理“隧道行为”的主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外部监管规则,从政策、法规上防止和处罚实施“隧道行为”的大股东及其代理人;二是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鼓励中小股东监督控股股东“隧道行为”;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舆论监督,从道义上约束控股股东的“隧道行为”。

5、如何消除“隧道行为”或者清理大股东占款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误区

其实,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隧道行为”的唯一实施主体是一种的认识上的误区。表面看来,“隧道行为”来自控股股东,但从深层次上看,“隧道行为”的真正实施主体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层。一方面,在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任何合规和违规的运营行为,包括关联交易、运作资金、抵押担保、资产重组等等都是由公司高管层实施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权要求高管层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但他毕竟不能亲自操作,所有的行动都必须由高管层完成,公司高管完全有权力拒绝执行控股股东的违规指示;另一方面,在公司高管既是产权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的情况下,“隧道行为”的实施主体更加可以理所当然地被看着是公司高管层,因为所有的公司行为都是代理人行为而不是委托人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尽管公司高管拒绝执行控股股东的指示有可能导致解除代理合约的风险,但事实上,高管因此而被解雇的风险是可控的。一是免除公司董事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在公司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很难找到更换董事会全体或多数成员的理由;二是在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高的情况下,只要企业经营正常,控股股东也不敢冒被社会公众谴责的风险而实施董事会更换计划;三是在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动力的今天,公司高管不但会因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而成为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而且还会因为自身的人力资本产权而成为了公司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物质资本控股股东的行为实际上受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越来越大制约,任何以不正当的理由更换公司高管的企图实际上都是很难实施的。

所以,要从根本上治理“隧道行为”,就应该将主要的行为实施主体定位于公司高管层;只有如此,治理“隧道行为”的根本之策才会具备前提条件。近年来,国家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虽然一再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隧道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和对控股股东的道义约束,但是,“隧道行为”却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对“隧道行为”实施主体的认识偏差所致。因为在没有找出“隧道行为”的真正实施主体的情况下,政府的监管行为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6、消除“隧道行为”或者清理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对策

第一,提高理论认识,将大股东“隧道行为”主要的行为实施主体定位于上市公司高管层,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外部制度约束体系,对违规者重处。

第二,塑造高素质的上市公司企业家队伍,营造有利于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成长的软硬制度环境,使企业家成长为企业家团队制度,逐步消除企业家一人独裁一家企业的现象。

第三,逐步减少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加大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制度建设,真正让市场评判企业的优胜劣汰,逐步使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成熟的证券市场才是彻底消除大股东“隧道行为”的根本路径。否则,股市的“牛市”到最后都将是财富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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