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的治理效应通过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来实现。股东对企业的控制通常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外部控制。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有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和经理人市场约束。从股权融资的治理效应角度来看,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主要是资本市场约束。因为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出让股票,使诸如代理权争夺、敌意收购等控制权争夺行为得以进行。因此,即使在内部控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股东仍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上的接管或控制权的争夺来“退出”,以此来对经营者施加压力。这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一种“用脚投票”的监督方式。具体地说,当企业发展前景较好,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持认同态度时,股东会增加股票持有份额。而当企业经营不佳时,股东便会卖出股票,造成股价下跌,此时企业易成为资本市场上被接管的对象。成功的接管通常会更换经营者,因而接管被认为是控制经营者随心所欲营造个人帝国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外部控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一是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相对发达;二是股权相对分散且流动性好。
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通过股东以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选择董事会的成员组成,再由董事会选择经营者,将企业的日常经营委托给经营者的方式来实现的。如果经营者未尽其法定义务,或者存在有损企业价值的行为,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更换经营者。这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一种股东“用手投票”的监督方式。
内部控制的有效实现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股权集中程度。股东监控企业要付出相当高的成本,大股东与小股东实施有效监控的成本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他们获得的收益却相差很大。大股东获得的收益远远超过小股东获得的收益,小股东的理性选择便是放弃对企业的监控权而搭大股东的便车。如果股权过于分散,就会造成人人都想搭便车,导致监控者的缺位。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内部控制就越有效。二是股东的性质。一般来讲,银行作为大股东,由于熟悉企业业务,同时利用贷款和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能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拥有监控上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银行作为股东是最有效的监督主体,但是否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由于小股东缺乏监控企业的能力和动力,而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成本与其收益相配比,因此他们不像一般投资者那样成为搭便车的主体,从而也就被视为企业治理中加强股东地位的重要支柱。三是股东投票权限的大小。虽然股东拥有投票权,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制度、法律不同,股东投票权的大小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股东的投票权限是否仅仅包括董事会选举,抑或还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的评判权;企业决定事项所需的投票通过比例是过半、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还是简单的多数票原则等,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